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
职工借款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占用,合理规划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 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
第三条:借款日常管理
(一) 借款管理
1、 在职职工用于公用活动、出差、培训和行政临时性事务的款项,在办理公务卡之后,不
再从财务部门借款,直接从公务卡中预付,待活动结束后,凭票报销相关费用;未办理公务卡或公务卡尚未办理完毕的在职职工,经过本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关领导签字批准后,可从财务部门借款,但须在借款凭证上标明还款期限,并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内冲销借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冲销的,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已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得书面说明,但延续还款期不得超过十天。
2、 临时工原则上不得借款,但有特殊情况的,如司机随行、车辆维修借款,经过本部门负
责人确认后,可以从财务部门借款,但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必须标明还款期限。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星期内,由本人到财务部门进行冲销借款,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冲销的,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已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但延续还款期不得超过十天。
3、 临时性活动借款(如会务、晚会等)如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说
明并得到确认后,可以借款,但须标明还款期限。
4、 超过5万元的活动借款,向财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后,可以借款,但须标明
还款期限。
5、 工程性质借款,应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预算、合同,得到确认后,可以借款,但须标明
还款期限。借款必须以直接转账形式进行,借款人必须取得工程方收据。
6、 购置借款原则上不得借款,但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向财务部
门提供相关合同、说明并得到确认后,可以借款,但须标明还款期限。如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标明,且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7、 职工个人因私原则上不得借款,但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大病医疗借款可以借款,但须
标明还款期限。借款必须在预算资金额度内进行,并仅限于本人使用。
8、 押金性质的借款,因不能确定还款期限,同时考虑零余额账户年底结存数据必须为零,
原则上不得借款。
(二)还款管理
任何借款均必须在标明的还款期限内,或者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冲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冲销的,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已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但延续还款期不得超过十天。
(三)日常管理
1、财务部门负责借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原则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向财务部门提供已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
2、财务部门每季度末对借款情况进行盘点,对未及时清理和已届还款期限的借款按科室进行汇总并发至相关科室负责人邮箱,按科室进行催收。
3、年末所有借款必须全部清理完毕。
4、借款支出手续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各项制度进行,财务人员应严格落实资金转账、公务卡支付结算、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项制度要求。
第四条:2011年公务卡按照普通信用卡使用要求使用,2012年正式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公务卡使用按照制度具体要求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