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
第一章 绪论(基础)(非重点)
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 1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2、人类与环境的关系(P7)◇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
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⑴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3、生态系统的组成○(P11)(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⑴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2
⑵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⑷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4、生态系统的功能◇P12
⑴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⑵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食物链概念◇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营养级概念◇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4至5个营养级。
1/10定律(P13)◇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
生物放大(P13)◇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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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2) 5、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P15)◇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P15)◇
⑴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⑵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至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前的环境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
出现了全球性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
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3大问题是: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社会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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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也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6、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很重要P21)可能简答或论述⑴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⑵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50至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发展很快。
70至80年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而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及其目的任务、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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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两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部门法学学科。
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本章为基础环境,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⑵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⑶人工环境,也叫做人为环境或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⑷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⑸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资源,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⑹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⑺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P5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⑻生态学◇是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⑼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⑽1/10定律◇P13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的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
⑾生物放大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⑿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比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境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⒀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⒁第一环境问题,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⒂第二环境问题,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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⒃环境污染主是指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3)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P27)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P2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面:
①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本章重点难点P3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P30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重点难点可简答P31)
目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P31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P32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⑵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①保护人群健康,
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P3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P37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 8
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马戏团大象,农民种植的庄稼,草原上放牧的牛羊,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章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 9
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5) 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简单)
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主要的历史事件,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本章 出题以选择题为主。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P40)○(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时间:18世纪60年代-20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1873、1880和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1873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发展较去快的国家,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1863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906年修订)、1876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1913年英国《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P41
时间: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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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P43△
时间:20世纪70年代-现在
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⑵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P44)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P44
㈠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2000年出过题。)
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 ,更具体、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
㈡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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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成立-1973年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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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P51)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P52)三点记住○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6)
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P54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⑴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⑵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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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P55)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2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些规定,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9条第2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22条第2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5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P56)◇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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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⑴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⑶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⑷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⑸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⑹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⑺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⑻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59)
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地位◇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内容(客观题)◇
分类○
⑴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⑵环境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在污染防治法中,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 15
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⑶自然保护法;
⑷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4、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
三类环境标准◇
⑴环境质量标准;(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⑵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70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⑶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1997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项,行业标准29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1项,污染物排放标准79项,监测方法标准231项,标准样品标准29项,基础标准11项。) ⑷样品标准(后增加的)。
5、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P64了解)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⑷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2013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7)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重点章节)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P67)△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P68)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 16
规划,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⑴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⑵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⑶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P69本章核心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P69)★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P70)★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物物相关规律、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负载定额规律、协调稳定规律、时空有宜规律。
⑵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⑶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单选或多选○
⑴“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 17
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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