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美国如何处理邪教组织问题?
【著名学者徐贲在其新著《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中,讨论了美国社会的邪教组织问题及其对应方法,并指出,“被洗脑”不是邪教罪犯脱罪的理由。】
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邪教问题开始引起美国社会的广泛注意。但是由于美国缺乏关于邪教的立法,所以邪教信徒的教育转化主要是依靠民间力量。要帮助被邪教洗脑的人,就需要知道人是如何被洗脑的。这种知识先是来自50、60年代的政治洗脑研究,后来,一些曾经加入过,最后脱离了邪教人士的亲身经历和体会便成为特别真实而宝贵的知识来源。美国邪教问题研究专家斯蒂芬·哈森(Steven Hassan)的《与邪教思想控制作斗争》(Combatting Cult Mind Control,1988)便是一本以亲身体会写成的书。他本人就是一个邪教受害者,1973年,他19岁,还是一个大学生的时候,加入了当时美国最大的邪教组织“统一教会教”(Unification Church)。在家人和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他摆脱了邪教组织,并开始献身于反对邪教、帮助邪教受害者的事业。他在另一本关于邪教洗脑的著作《解脱束缚:使人们能够为自己思考》(Releasing the Bonds: Empower People to Think for Themselves,2000)中,从行为(behavior)、信息(information)、思维(thought)和情绪(emotion)这四个维度提出一个对洗脑和思想操控的分析模式(称为BITE模式),对认识人是如何被洗脑的有很大帮助。
哈森在邪教组织内的亲身经历使他对洗脑有了深刻的认识,但是,他认为,一个人被洗脑,并不等于从此被一个铁模子永远地定了型。只要被洗脑者受到了正面的教育和启发,是可以被改变的。美国社会也有一个共识:入邪教不是犯罪,入邪教者是可以通过教育和心理治疗而改变的。一个人加入邪教并不表示他就此变“邪”,他只不过是不幸成了无辜的受害者而已。哈桑在《与邪教思想控制作斗争》中指出,一个人入邪教总是因为先受到一些“坚定”信徒的指引,他们是新信徒的“指路人”“介绍人”,这同社会的一些其他群体(如入党、加入帮派、社团等)是差不多的。然而,即使邪教里那些动员、拉拢新成员入教的坚定信徒,他们自己也可能是误入歧途的受害者。社会不应该歧视和排斥他们,而应该为他们提供帮助。社会学教授詹姆斯·理查德森(James Richardson)在《积极的和被动的转变》(“The Active vsPassive Convert”)一文中也指出,邪教的洗脑作用其实是有限的,它对许多人并不起作用,这只要从被招募入邪教组织的人数毕竟有限就可以看出来。而且,不少人都是加入后不久就退出了。就像一个人可以脱离帮派和政党一样,加入邪教者只要自己觉悟或者有社会和他人的帮助,也是可以脱离邪教的。
美国民间社会为帮助受害者脱离邪教先后有过两种帮助计划,第一个叫“去程序化”(deprogramming)。洗脑和思想操控将邪教成员的思维、情绪和看世界的方式“程序化”了(programmed),把他们变成了没有自己思想、机械执行指令和命令的机器人,因此,要想消除对他们的精神控制,必须进行“去程序化”的过程。在这个“去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向被洗脑者进行教育,让他们知道邪教的性质、自己被洗脑的原因和过程、如何获得和保持独立思考能力,等等。但是,由于缺乏经验,这种教育的手段有时却是粗暴、强制的(出于“好心”,不在乎手段),甚至采用“绑架”和“关闭”的方式。在家人和亲属的授意或陪伴下,有的社会工作人员把邪教成员强制性地带到某一秘密场所禁闭,进行24小时的监控,防止他们逃跑,不让他们接触其他邪教成员或自我伤害。还有的对他们不断进行灌输式说教、疲劳轰炸,弄得被教育者极其厌烦,最后假装被说服,借以脱身。这样对待被洗脑者不仅违反社会伦理,而且是违法的。在美国,不允许以目的来证明手段的正确,不允许用强制、强迫的方法来进行所谓的“教育”。就算邪教再不对,也不能以法西斯的办法来对待邪教,否则,民主社会与邪教还有什么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去程序化”被更讲究民主社会伦理和原则的“脱离咨询”(exit counsel)所代替。脱离咨询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关心邪教问题的心理学家、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及已经脱离邪教的过来人。受害者的家庭人员主动地与这些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学习关于邪教精神控制的基本知识,掌握一些与邪教成员保持联系、进行交往的技巧,创造机会使邪教成员与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接触。尽管这种帮助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仍然受到两个方面的批评。第一,美国人重视宗教自由和宽容,脱离咨询是一项旨在改变一些人宗教信仰的工作,它有什么权力和权威,居然能决定什么是人的正当信仰?第二,如果获得某种信仰是“思想操控”的结果,那么,去除这种信仰不也是一种思想操控的结果吗?不能用思想操控来纠正思想操控,这个道理与“不能用放火来灭火”是一样的。在美国,就算一个人入了邪教,那也不是犯罪,他也应该受到人格尊重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宪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的美国,公众提出和重视这样的批评意见是不奇怪的。
“被洗脑”不是脱罪的理由
一个人是否会或是否容易被拉拢进邪教,在很大程度上与他的精神状态和个人素质有关,凯瑟琳·泰勒(Kathleen Taylor)在《洗脑:思想控制的科学》一书中提出了关于洗脑的个人因素问题,她写道:“你是否易被洗脑(或受其他形式的影响),这与你的大脑状态有关,一部分是与基因有关。研究显示,人的额叶前部功能会受到遗传发生(genetics)的重大影响。能影响额叶前部功能的因素包括迟钝、固执、心理压力和其他因素,受这些因素影响的结果就是思想简单化,非黑即白思维。如果一个人的脑神经缺乏激励,神经元缺少刺激,拒绝新的经验,或者因用药物(包括饮酒)损害额叶前部皮层,缺乏睡眠,感情受到刺激,或者长期的忧郁症,这时候他就会很容易被外界魅力完全迷惑。”具有魅力和迷惑力的东西包括新奇的主义、理想、时尚、明星、宗教、榜样,等等,对青年人来说,这种有魅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父母,这也是他们离家出走(如参加帮派、运动、革命),寻找新的精神依靠的主要原因。
在被洗脑或思想被操控的情况下,个人是否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者至少负有某种不容推卸的责任,这关系到洗脑理论是否可以用于法律对个人犯罪责任的追究,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这么做。这是一个尚有争议的问题,与另外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有所关联,如怎么看待“环境作恶”“制度作恶”“服从命令作恶”“群众激流中的个人作恶”“为生计所逼作恶”“醉酒后失去理智后作恶”的个人责任。
如果从理论上证明洗脑是一种对个人行为不可抗拒的外力支配,那么,要是他犯了罪,是否可以用这个理由来为他脱罪或减罪?如果这样的脱罪或减罪理由成立,那么对今后人们在类似情境中的恶行或暴行会有怎样的先例和导向作用?如何才能避免给罪犯太容易的脱罪或减罪理由,从而对可能的犯罪行为起到警戒、遏制的效果?也许正是出于这些对法律后果问题的思虑,美国心理学协会和社会学协会对洗脑理论表现出相当审慎,也颇为矛盾的态度,一方面不能不看到思想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支配一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则又难以将这种外力的控制等同为一个人精神失常的行为失控。
从美国法律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来看,也存在着类似的矛盾。一方面,有成功起诉邪教的案例。例如,1980年前山达基教会(科学教,著名演员汤姆·克鲁斯也是它的信徒)成员劳伦斯·伍勒谢姆(Lawence Wollersheim)在加州法庭状告山达基对他洗脑所造成的“情感创伤”,取得胜诉,山达基教会不服,进行反诉,结果失败。
但是,另一方面,在美国的多起著名案件审理中,法庭并不认可辩护人用洗脑作为个人罪行开脱的正当理由。例如,1990年的“美国诉费希曼”案中,史蒂夫·费希曼说自己犯下欺诈罪是因为被山达基邪教组织洗脑的缘故,但是法院拒绝他的理由,判决他有罪。
其他著名的试图用“被洗脑”为自己脱罪的案例有的涉及组织,有的涉及个人,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则纯粹是个人间的影响。最著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派翠西亚·坎贝尔·赫斯特(Patricia Campbell Hearst)的银行抢劫案。她是美国报业大王威廉·赫斯特的孙女。1974年2月4日在加州伯克利被美国激进组织共生解放军绑架,该组织要求赫斯特家族发放4亿美元的救济物资给加州的贫民,否则就要杀害派翠西亚。赫斯特家族发放了部分物资,但共生解放军并未释放派翠西亚。1974年4月3日,她发表声明宣布加入共生解放军,并改名为“塔尼亚”(“Tania”这个名字来自切·格瓦拉在玻利维亚游击战时一名女性同伴的姓名。),4月15日她参与了共生解放军在旧金山的一项银行抢劫案,被联邦调查局发布通缉令。她于1975年9月被捕,1976年3月20日因参与银行抢劫案被判刑7年,但后来被美国总统吉米·卡特所特赦。她后来成为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家所说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典型案例。
还有一桩有名的“洗脑不能脱罪的案子”。2002年10月在美国华盛顿特区、马里兰州以及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为期3个星期的枪手连续狙击杀人事件,共有10个人遭到杀害,并且造成3个人受伤。后来发现,这起连续狙杀事件是由一个成年人,约翰·艾伦·穆罕默德(John Allen Muhammad),以及一个未成年人,李·博伊德·马尔沃(Lee Boyd Malvo)犯下的。2003年9月时,穆罕默德被判处死刑,一个月后,法庭拒绝马尔沃因被穆罕默德洗脑而犯罪的辩护,判处他6个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