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的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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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的犯罪主观方面
作者:孙远
来源:《商情》2013年第20期
【摘要】犯罪主观方面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课题。在大陆法系传统刑法系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和刑事责任能力共同构成有责性要件,成为犯罪的三要素之一:在中国大陆现代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中国古代刑法是现代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探究古代犯罪主观方面的法律精神和沿革,有助于准确认识和完善现代刑法之立法体系。再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博大精深,仅就刑法的发展沿革过程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以古揆今,更能见当前刑事立法之不足,并对其进行理性批判和增益。
【关键词】中国刑法史 犯罪主观方面 亲亲相隐
综览中国刑法史之广博,不难发现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极为关注,其在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责任能力及犯罪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和规范,相当细致而周密。这一立法技术上的成就,是当时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所无法望其项背的,甚至在有些方面已经达到了可以与当代刑法相媲美的程度,成为展现中国古代法律成就和特色的一个重要侧面。在当今世界各国刑罚轻刑化、个别化的大趋势面前,中国古代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和辨析,仍具有珍贵的借鉴价值。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对犯罪主观方面规定的有关内容
据现存文献资料记载,中国古代刑法早在初步形成之时,就注意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并以此作为区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衡量标准。据说远在距今4500年前的唐虞时代已萌发了“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罚适用原则,《尚书·虞书·大禹谟》甚至提出了“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口号。
西周时期对犯罪人的主观状态、责任能力、犯罪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已经相当重视。《尚书·周书·康诰》把犯罪明确区分为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实行故意或惯犯从重、过失或偶犯从轻的处罚原则。此外,西周时期还注意到了以私力救济为目的的正当防卫、复仇等行为在主观动因方面的特殊性,对之进行了专门规范,以利于划清其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指出:“《调人》禁止向属于正当防卫的„杀人而义‟者复仇,《朝士》又准许杀持械进攻的盗贼。这说明《周礼》虽无明确的„正当防卫‟概念,但对类似行为是不视作犯罪的。
秦、汉时期,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强大,复仇已逐渐受到限制。但是法律对复仇行为仍表现出程度不同的宽容,常常通过法外施仁来减免其罪责。由于西汉中期儒家思想被奉为统治思想,汉律还贯彻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主张,于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这一规定显然与行为人系因遵从孝义等正统伦常观念而违法犯罪、在主观恶性上与普通犯罪截然不同有着紧密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