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佳兆业集团控股利润考核-财务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佳兆业集团控股利润考核
财务指标考核实施细则
一、 管理目的
为规范利润考核数据的计算方法,增强利润考核数据的可操作性,从而保证利润考核制度的落地,特针对利润考核制度中的财务指标进行规范,使其可量化实施。
二、 指标定义
财务指标指:销售回款、管理费用、营销费用(不含三费)
1、销售回款
因销售事项产生的资金流入,包括定金、首期款、分期款、按揭款、一次性房款、挞定款等;
2、管理费用
发生的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办公费、折旧摊销费用、交际费、差旅费、中介服务费和董事会费用等;
3、营销费用(不含三费)
发生的与销售相关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行政办公费、广告支出、营销推广费、品牌费用和客服费用等;
注:三费指展示区费用、样板房费用和物业前期配合费;
三、 目标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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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回款
全周期目标为方案评审会定案审批数据;
年度目标为年度预算审批数据;
2、管理费用
全周期目标为方案评审会定案审批数据;
年度目标为年度预算审批数据;
3、营销费用(不含三费)
全周期目标为方案评审会定案审批数据;
年度目标为年度预算数据;
四、 指标调整
1、销售回款
全周期目标数除非遇不可抗力因素,否则不予进行调整;
年度目标数的调整事项以报请集团高级副总裁审批后的预算外申请为准;
2、管理费用
全周期目标数除非遇不可抗力因素,否则不予进行调整;
年度目标数的调整事项以报请集团总裁审批后的预算外申请为准;
3、营销费用(不含三费)
全周期目标数除非遇不可抗力因素,否则不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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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数的调整事项以报请集团高级副总裁审批后的预算外申请为准;
五、 统计标准
1、销售回款
A 、全周期执行数=实际销售回款数+预计将来可以实现回款数; 预计将来可以实现回款数=已签约未回款数+可售剩余面积X 销售价格;
实际销售回款数和已签约未回款数取自明源销售系统数据; 可售剩余面积和销售价格由营销部分业态提供;
B 、年度执行数为实际销售回款数,取自明源销售系统数据; 注:以房抵工程款和以房抵营销费用事项,列入销售回款范畴;
2、管理费用
A 、全周期执行数=权责发生制下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预计将来发生的管理费用;
预计将来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售剩余面积X 销售价格X2%; 权责发生制下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取自三费考核系统数据; 可售剩余面积和销售价格由营销部分业态提供;
B 、年度执行数为权责发生制下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取自三费考核系统数据;
3、营销费用(不含三费)
A 、全周期执行数=权责发生制下实际发生的营销费用+预计将来 3
发生的营销费用;
预计将来发生的营销费用=可售剩余面积X 销售价格X2.5%; 权责发生制下实际发生的营销费用取自三费考核系统数据; 可售剩余面积和销售价格由营销部分业态提供;
B 、年度执行数为权责发生制下实际发生的营销费用,取自三费考核系统数据;
注:以房抵营销费用事项,列入营销费用范畴;
六、 考核流程
年度K 系数考核标准:
1、销售回款
满分值为20分;
得分=20分*年度实际值/年度目标值, 最高得分不超过24分;
2、管理费用
满分值为10分,得分根据R 系数确定;
R=年度管理费用/年度目标管理费用;
R ≤100%,10分;R 值每超过1%,扣减1分,直至扣完;
3、营销费用(不含三费)
A 、营销费用率考核(适用于有销售额地区)
满分值为10分,得分根据N 系数确定;
N=年度营销费用/年度签约收入;
N ≤年度目标营销费用率,10分;N 值每增加0.1%,扣减2分, 4
直至扣完;
B 、营销费用额考核(适用于无销售额地区)
满分值为10分,得分根据N 系数确定;
N=年度营销费用/年度目标营销费用;
N ≤100%,10分;N 值每超过1%,扣减1分,直至扣完;
七、 职责范围
集团预算管理部
1) 统筹销售回款、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不含三费)目标数据设定;
2) 统筹销售回款、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不含三费)目标数据调整;
3) 核实销售回款、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不含三费)实际执行数据;
4) 计算年度考核系数K;
下属公司财务部
1) 提报销售回款、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不含三费)目标数据设定;
2) 提报销售回款、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不含三费)目标数据调整;
3) 提报销售回款、管理费用和营销费用(不含三费)实际执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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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营销及客户中心
分业态提供项目可售剩余面积和销售价格;
八、 决策仲裁
就目标数据设定以及实际执行数据,若下属公司与集团存在不可沟通解决之事项,由集团总裁行使决策仲裁权。
九、 沟通机制
目标数据设定和实际执行数据由下属公司财务部上报,集团预算管理部进行核实,期间就存在差异之处需保持密切沟通;目标数据和实际执行数据集团预算管理部核定后,需与下属公司财务部确认。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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