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的内涵
论责任的内涵、根据、原则
沈 晓 阳
(解放军蚌埠坦克学院 政教室, 蚌埠 233013)
摘要:呼唤责任已成为当前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本文第一部分从责任的主体、指向、内容和形式四个方面梳理归纳了责任的内涵和种类。第二部分评析了在责任根据问题上的主要观点, 包括:责任成立的根据(身份论、契约论、自然论) 、履行责任的根据(德性论、功利论、命令论) 和承担责任的根据(自由论、决定论) 。第三部分提出和阐述了安排和履行责任的原则:平等对待原则、责权对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和分层排序原则。
关键词:责任; 责任的内涵; 责任的根据; 责任的原则
我国当前道德现状的一个突出问题, 是责任感的缺失。因此, 呼唤责任, 呼唤责任感, 已成为当前道德建设的迫切任务。本文拟对责任的内涵、根据和原则作一初步探讨, 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责任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一、责任的内涵
责任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 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的和道德的要求。责任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任何一种生活, 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 事业的还是家庭的, 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 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 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 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①在“责任”这一名词下, 人们赋予了多种含义, 提出了多种要求。因此, 理解责任概念的内涵, 必须把握它的多种含义。 1·责任的主体: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个人作为一个人, 具有与其作为人的资格相适应的责任; 作为某种社会角色, 具有与其角色相适应的责任。个人责任的主体是明确的。虽然在责任的具体认定上往往出现纠纷, 但相对而言, 个人必须根据自己的资格来履行自己的责任, 根据自己的行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这是确定的, 没有争议的。集体作为个人之间的一种组合, 必然具有某种功能, 这意味着必然要履行并承担某种责任。不过由于集体没有人格,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集体责任往往导致无人负责。要克服这种现象, 一是要实行法人制度, 使法人代表能够代表集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不能实行法人制度的集体, 也要参照法人制度的某些特点进行运作, 主要责任人要真正负责, 避免负责人有权利却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 三是推广责任制, 实行分工负责, 使集体中不同的个人履行并承担不同的责任, 从而使集体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应的个人; 此外还要通过教育等方式增强个人的集体责任感, 自觉为集体分担责任。集体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功能越多样, 就越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的现象。特别是当集体扩大到整个社会甚至国际社会时, 如何使社会的责任由各级各部门各团体来有效地履行和承担, 这是一个尚需下功夫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在 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 我们一方面要反对那种把一切责任都推到个人身上, 完全否认社会环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的倾向; 另一方面也要反对以社会环境所迫不得不如此为借口而开脱个人责任的倾向。这就要求我们把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有机地协调起来, 使个人在履行和承担应负的责任时有良好的社会机制和社会环境作保证, 也使集体责任公正、合理、有效地分解落实到个人。
2·责任的指向:社会责任与自我责任
社会责任就是指对社会负责。人生活在社会中, 享受着社会生活的种种便利。因此, 个人就要根据自己在社会分工系统和更广的社会交换系统中的地位承担起对社会的相应责任。在对待社会责任问题上, 有两种倾向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一种是离开个人具体的社会角色来抽象地谈论对社会的责任。正如苏联学者科恩所说:“如果每一个人都‘对一切’负责, 那么就
意味着人们以及他们的职责都是无人称的, 结果实际上任何人对任何事情都不负具体责任。责任人人有份的原则如果不加上权利和职责的协调和隶属关系, 就不可避免地会变成大家都无责任。”②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是把社会责任仅仅局限于个人的社会职业和家庭职责, 缺乏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感。这种倾向的危害在于使有些关系到社会普遍利益、需要全社会关心而又难以由某些具体个人完全负责的事情无人负责。自我责任就是指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个人对自己所应负有的责任。如果说社会责任是对人的社会价值的肯定, 那么自我责任就是对人的自我价值的肯定。我们知道, 敬畏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是我们的一项重要责任, 其中自然也应该包括每个人自己的生命。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都要善待自己的生命, 要避免不必要的牺牲, 更不要轻生, 在必须作出牺牲时要努力使自己的生命体现出更高的价值。此外, 自我责任要求每个人对自己负责, 不要无所作为, 不要胡作非为, 不要消沉颓废, 不要自甘堕落, 要努力发展自己的才能, 维护自己的尊严, 要使自己各方面的生活服从自己生命的最高目标。 3·责任的内容:角色责任与自然责任
角色责任是因一个人的社会角色而来的责任。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 处于种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 总是具有多重角色。与此相应, 他的角色责任也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 我们可以把一个人的社会角色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情角色, 即一个人在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中所担任的角色, 与此相应的责任就是亲属责任, 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等。第二类是职业角色, 与此相应的责任是职业责任, 每种职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业和职务所要求的责任。第三类是社团角色, 部分社会成员除职业活动外, 还参加了一些社会团体, 如党团组织、各种学术、文艺、体育团体等, 与此相应, 他们也必须履行这些社团所规定的职责, 这就是社团责任。第四类是公民角色, 每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 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公共福利, 就必须履行一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职责, 这种职责就是公民责任。这四类角色责任, 都是由相应的角色所要求的, 不履行这些责任, 其角色就有名无实, 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然而人的责任不仅仅限于角色责任, 离开一个人的社会角色, 就他作为一个人, 作为本真人性的体现, 作为一个人格, 也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圣埃克苏佩利说:“要做人, 首先就得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与“自然权利”相对应的自然责任。自然责任不仅超越了个人的亲情、职业、社团, 而且也超越了个人作为公民的地位。作为一个人, 不论他属于哪个家庭, 从事何种职业, 参加什么社团, 也不论他是哪个国家的公民, 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责任必须承担, 如尊重人格、敬畏生命、保护环境等。
4·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
社会生活的领域是多样的, 责任的领域也是多样的。但所有这些责任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就是由道德要求的, 因此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凡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都是法律责任。在法学上, 责任一般是与惩罚联系在一起进行思考的, 因为合理的、公正的惩罚要求以合理的责任原则为基础, 以科学的责任认定为前提。在法律责任问题上, 道义责任论认为法律是道义的体现, 因此人们应该遵守法律, 而对违法者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就是对其道义上的责难; 社会责任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要求, 因此必须根据人的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之有无和轻重, 对违法者的惩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使违法者再社会化; 规范责任论抛开道义或社会方面的考虑, 把遵守法律规范本身看作是一种责任, 因而实施违法行为本身就应受到责难。与法律责任相比较, 道德责任的约束力相对软弱, 更诉诸于人内心的道德情感。然而具体分析, 可以发现道德责任本身也具有不同的情况。代表道德下限的约束性规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带有与法律相类似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不履行这些责任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社会利益的损害, 因此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代表道德上限的超越性规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则不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它依靠的是主体自身的崇高的道德情感, 不履行这些责任也不会引起社会的损失或混乱。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劝导性 规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在约束力上也介于两者之间。
二、责任的根据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的内涵, 需要明确责任的根据。责任的根据是责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履行和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1·责任成立的根据:身份论、契约论、自然论
责任成立的根据, 是指责任如何能够成立, 它是怎样产生的, 它存在的逻辑前提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 主要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按照身份论的观点, 责任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人的责任来源于他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 社会分工以固定化的形式造成了社会的等级和身份。每一种身份都有与之相联系的责任, 个人只有履行了这些责任, 才能与自己的身份相符合。柏拉图把社会成员分成三个等级:统治者、武士和劳动者, 而当这三个等级的人根据自己的身份完成自己的责任, 就实现了正义的要求。按照契约论的观点, 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契约。到了近代, 随着封建等级关系的解体, 人在法律上的独立和自由代替了人的等级和身份。这时,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分工就不再以身份的形式而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了。人作为一个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 他从事某种社会活动, 从事某种社会职 业, 实际上都是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认, 亦即对某种契约的承认。契约代替身份构成责任的基础, 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象征。英国法学家梅因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 至此处为止, 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③应该看到, 从身份到契约无疑是历史的进步, 但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个人的社会制约性, 认识到契约所代表的社会关系, 而不能把个人看成是纯粹孤立的个人。只有这样, 契约所赋予的责任才同时也是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按照自然论的观点, 责任的产生是由于人类本性。自然论观点在斯多葛学派中已经得到了初步的表述, 而在近代自然法学派中得到了更为深刻的阐述。自然法学派认为,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所发现的符 合人类本性的普遍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根据自然法, 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并相应地赋有平等的义务和责任。责任根源问题上角色论(包括身份论和契约论) 与自然论两种观点, 是历史上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长期争论在责任问题上的反映。法律实证主义认为, 凡法律规定的责任都是责任, 都应得到履行, 离开现存的法律就无法判定某一责任是否合乎正义; 而自然法学派则认为, 实在法如果违反了自然法的精神, 它本身就是不正义的, 因而据此而来的责任也是违反正义的。在这个问题上, 我们应该辩证地理解:在一般情况下, 人们在行动上应该履行现存法律所赋予的责任; 而在立法上, 则应该使我们的法律所赋予的责任符合普遍的正义要求。此外, 我们也应该把这两种观点分别运用于不同的责任。自然责任的根据显然应该在自然论中寻找, 而角色责任的根据则应根据契约论来作出解释。在我国社会转型期, 身份的消失还没有契约的权威作为替代, 角色的多样也缺乏统一的人格作为支撑, 从而导致 了责任错位和缺失, 这就需要我们在契约论与自然论的统一上为责任的复兴奠定基础。 2·履行责任的根据:德性论、功利论、命令论
履行责任的根据即指个人为什么要履行责任, 个人履行责任的动机和动力是什么。回答主要也是三种。
一种是德性论的回答。所谓德性, 就是指一个人的品质或品格。美国哲学家梯利指出“:德性是有理性的冲动, 即实现道德目的的冲动, 是由理性指导, 由观念控制的冲动。”④德性是古希腊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在古希腊, “德性”一词具有两种涵义; 广义的德性是指人的优秀、卓越, 有杰出能力; 狭义的’德性”则是指品德优良。根据伦理学上的德性论传统, 个人履行责任就是出于德性的内在要求, 即出于个人内在良心的呼唤, 出于个人实现道德目的的理性冲动。
一种是功利论的回答。这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在责任根据问题上的体现。在功利主义看来, 求福避祸是人的不变的本性, 人在自己一生中的绝大多数场合下都会不加思索地根据对人是快乐还是痛苦的效用来决定道德上的善和恶。“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 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 就是看该
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⑤根据功利论观点, 个人之所以要履行责任, 就是为了实现财富、荣誉、地位等外在的功利的目标。一种是命令论的回答。这种回答把责任本身看成是一种命令, 一种绝对的命令。这种观点的最著
名代表是康德。在他看来, 为了某种功利目的而履行某种道德责任, 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这样的命令
往往采取“如果„„则做×”的形式, 是相对命令。而道德命令作为绝对命令, 不依赖这个“如果”, 而直接采取“做×”形式。就是说, 它是不讲条件的、绝对的。这种命令论, 既以其非功利性而与功利论相对立, 也以其普遍性而与诉诸个人特殊德性的德性论相区别。这种非功利、非个人、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体现出了责任的崇高和威严:“职责呵! 好一个崇高伟大的名称。你丝毫不取悦于人, 丝毫不奉承人, 而要求人们服从, 但也决不以任何令人自然生厌生畏的东西来行威胁, 以促动人的意志, 而只是树立起一条法则, 这条法则自动进入心灵, 甚至还赢得不情愿的尊重„„”⑥上述三种理论, 代表着不同的伦理学思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这三种根据往往是综合起作用的。德性论提供了履行责任的内在的、心理学的根据, 功利论提供了履行责任的外在的、社会学的根据, 而命令论则提供了履行责任的超验的、存在论的根据。纯粹的德性论无法解释德性的起源和作用机制, 纯粹的功利论无法解决如何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升华, 而命令论所诉求的绝对命令如果不通过人的内在德性和对外在功利目标的追求, 就难以转化为人的现实的行为。因此我们在考察个人履行责任的实际根据时, 必须作出具体的分析。在当前, 古老中国的传统德性与市场经济的功利诉求尚未达到内在的契合, 普遍的绝对命令也与履行责任所面对的特殊情景难以实现有机的勾通, 这是需要我们下功夫解决的问题。
3·承担责任的根据:自由论和决定论
人们往往在两种意义上应用责任这个词:一是表示负责完成某项任务, 二是表示对某种活动的后果负责。本文将前一种意义称为履行责任, 后一种意义称为承担责任。那么一个人为什么要对某事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依据何在? 自由论认为, 自由是人的责任得以存在的依据。如果人没有意志自由, 就只能按照某种生理或心理的必然性行事, 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 也无法对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人没有外在的自由, 人的行为是在主体所无法控制的外界强制下做的, 那么他也不能对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 自由是责任存在的前提, 自由设定责任。休谟认为:“自由对于道德也是一个必然的条件, 而且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 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性质, 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⑦ 萨特也认为, 人是“存在先于本质”的存在物。人只有先存在, 才能通过自己的一系列选择确定自己的本质。人的选择是绝对自由的, 因此他对自己的选择就必须负起全部责任。“如果存在真的先于本质的话, 人就要对自己是怎样的人负责。所以存在主义的第一个后果是使人人明白自己的本来面目, 并且把自己存在的责任完全由自己担负起来。还有, 当我们说人对自己负责时, 我们并不是指他仅仅对自己的个性负责, 而是对所有的人负责。”⑧决定论认为, 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 并不在于人的自由, 而在于人是被决定的。正因为人的行为与其结果之间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的联系, 因此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只有意志自由而没有必然性, 那么人的行动与他的意志之间就没有因果联系, 与行为的后果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既然如此, 又怎么能够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起道德的和法律的责任呢? 也有思想家认为, 人之所以负有道德和法律责任, 之所以应受赞扬或惩罚, 并不是因为他有自由, 而只是为了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就是说, 赞扬能使善行得到强化, 惩罚能使恶行得以制止。道德和法律正是作为环境的刺激而使人的行为得以改进, 使善最大限度地超过恶的。因此, 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结果而不是它们的假设的前提意志自由证明了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可能性。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自由论与决定论之间的紧张关系呢? 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 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 绝对的决定也是不存在的。没有自由固然谈不上责任, 但没有决定
也无法使人承担责任。要一个人对某一行为负责, 需要有两个条件:(1)这一行为是他自愿做的;(2)这一行为是他的这一愿意的必然结果, 而且这一行为的后果与这一行为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前一个条件就是自由, 后一个条件就是决定。因此, 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并不是要在两个极端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 而是要辩证地理解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改革开放过程中, 自由与决定之间的冲突使责任处于夹缝之中无处着落。为了尽快走出责任危机, 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和理顺自由与决定、自由与责任、决定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三、责任的原则
人们在履行和承担责任的时候, 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责任特性的体现, 又是对责任的外在规范。
1·平等对待:基础性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存在基础是人格的平等, 因而它是安排和履行责任的基础, 可以称之为基础性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从责任的主体与责任的指向两方面来界定。从责任的主体来说, 这一原则是指每个人在履行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上是平等的, 这也就是通俗所讲的“责任人人有份”。正因为人都是平等的, 所以都有相应的责任, 没有人可以用任何理由超脱于责任之外, 也没有人可以被迫承受不该承受的重负。从责任的指向来说, 这一原则是指我们在履行自己的责任时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不要厚此薄彼。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 在责任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精神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上, 就是要求人们平等看人, 平等待人。没有人应该被置于社会和他人责任的关注之外, 也没有人应该享受到社会和他人责任的格外垂青。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 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给出现成的答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平等的基本精神来处理责任问题上遇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 基督教的“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 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黄金法则, 康德提出的“不论做什么, 总应该作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的道德律令, 罗尔斯精心设计的在人人都不知道自己特殊境况的条件下制定正义原则的“无知之幕”, 都体现了平等的基本精神, 对我们理解和履行责任都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总之, 不论面对何种责任情景, 只要我们根据平等的精神来对待他人, 把他人看成是和自己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是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的人格, 我们就能够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2·责权对等:主导性原则
责权对等原则也是基于平等精神, 不过这种平等不是指人与人之间在责任上的简单平等, 而是指在责任与权利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 有同样的权利就应负同样的责任, 有不同的权利就应负不同的责任, 这种责任与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是平等的一种形式。因为平等对待原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责任都是一样的, 而是意味着作为责任主体的人格是完全平等的。但涉及到具体的责任, 则应该根据各人社会角色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设想工人与厂长享有同样的权利, 因而也不能要求工人与厂长负起同样的责任。在人们的各种责任中, 职业责任、社团责任、亲属责任、公民责任等角色责任, 都应该遵循责权对等的原则; 在人与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和其他各种交换活动中, 也应该遵循责权对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操作性, 所以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性作用。责权对等原则实际上是契约观念的体现。契约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互利关系。因此, 履行契约所赋予的责任, 就是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 是对人与人之间互利关系的尊重。从广义上说, 整个社会就是一个通过社会契约而联结起来的整体。在这种契约中, 每个公民放弃一定的权利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而这种安定和秩序本身又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条件。因此, 履行自己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就是对这种社会契约的遵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 就是责、权、利的统一。本文为了简便起见, 把“利”包涵到广义的“权利”这一更为宽泛的概念之中。 3·人道主义:制约性原则
责任问题上的人道主义原则是指我们在履行、承担责任或在对他人追求责任的时候, 必须把尊重人的人格尊严, 尊重人的生命存在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为准则。上述人道主义要求, 既是我们履行责任时应该遵循的原则, 也是人的自然责任。因此, 我们不能舍本求末, 只看到自己直接的角色责任而看不到这
一责任背后的自然责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环卫人员清扫街道扬起的灰尘飘洒到行人身上, 公共场所值勤人员在维持秩序时对他人大声训斥, 商场职员在怀疑顾客偷拿货物时强行搜身, 教师为了提高升学率而对学生进行体罚, 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对人态度粗暴甚至打骂。这些人也许都因此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职业责任(当然是狭隘意义上的), 但却因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违反了履行责任时的人道主义原则。又如在战争、国际维和行动、防暴行动、拘捕罪犯、抢险救灾等活动中, 人员的伤亡在很多场合下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但人道主义原则要求:只要有可能, 行为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就应该周密部署, 精心组织, 尽量减少或避免无辜人员的伤亡, 也尽量减少或避免我方人员的不必要的牺牲。另一方面, 法院在追究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惩罚的时候, 也必须遵循人道主义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 刑罚要适当, 惩罚要文明。实际上, 任何社会角色都存在着一个如何在履行责任时恪守人道主义原则的问题。由于这一原则是对履行责任过程的一种必要的制约, 因此本文 将它称之为制约性原则。
4·分层排序:程序性原则
当一个人同时面临多种责任时, 应该如何选择和排列他的责任呢? 分层排序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提出来的, 因此可以把它称作程序性原则。这一原则总的精神是:凡是重大的、紧急的、约束力强的责任应该在排列顺序上给予优先, 反之则可以逐次往后排列。具体来说, 笔者提出五个优先:第一, 保护生命优先。在绝大部分情况下, 凡是涉及到人的生命危险的, 我们都应该把抢救和保护生命作为一项绝对责任予以优先考虑。第二, 紧急状态优先。如果有同样重要的两种责任需要我们去履行, 而我们又不可能同时履行这两种责任, 那么, 哪一种责任更为紧迫, 错过了这一时机就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我们就应该先履行哪一种责任。第三, 角色责任优先。在角色责任与自然责任之间, 自然责任虽然十分重要, 但除非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危险, 否则每个人都应首先通过自己特定的社会角色而从特定方面来履行自己的自然责任。因为如果离开角色责任而笼统地谈论自然责任, 往往会导致社会结构体系的混
乱甚至社会的崩溃。第四, 社会利益优先。除了涉及到生命或关系到某种紧急状态之外, 我们在履行责任时必须把社会利益放在优先地位, 因为社会利益是我们责任的主要指向。第五, 法律责任优先。在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 法律责任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责任, 也是强制性约束力较强的责任, 因此虽然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也可能出现, 但一般来说, 一个人只有首先履行好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才有可能进一步履行道德所规定的责任。在这五个优先中, 同样也是排列在前的优先。当然, 这些优先原则只是就大致顺序作了排列, 至于现实生活中各种责任之间的冲突, 需要我们根据各种具体境遇灵活执行上述优先顺序。总之, 只要以平等对待为基础, 以责权对等为主导, 以人道主义为制约, 以分层排序为程序, 我们就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封建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平等对待原则还缺乏普遍实行的社会心理环境; 由于改革开放过程中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 责权对等原则的真正实行还缺乏相应的外部制约和内部自律; 由于人道思想的文化传统不够深厚, 人道主义原则还难以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 由于法治传统的不足, 法律文化所内涵的程序性原则尚未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 在责任问题上必须从上述四项原则入手, 使责任的履行具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明确的行动原则。
① 西塞罗:《西塞罗三论》[M],第91页, 商务印书馆,1998
② 科恩:《自我论》[M],第461页, 三联书店,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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