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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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作者:朱杰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摘 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尝试性的提出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 侦查人员 出庭 程序合法
作者简介:朱杰贤,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0-02
随着我国庭审制度的不断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逐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日渐重视的一个主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
第57条从法律层面上首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然而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侦查人员出庭问题的详细规定,相关制度的模棱两可致使理论界与实务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莫衷一是。本文拟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追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西方理论基础,然后结合有关工作实际对存在的阻碍因素进行剖析,并尝试性的提出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身份以及何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初步构想。
一、西方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1.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关键在于侦查人员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英美证据法上,证人是指一切用自己的言辞、语言、思想意识等形式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的人,不管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都可以作为证人。”英国法谚有云:“警察是法庭的公仆”,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为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证人”。第605、606条对第601条的“本规则另有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因职务关系而排除证人资格的主体仅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在实务当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举世闻名的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最终以白人警察福尔曼的种族主义倾向而排除了能够认定辛普森罪名成立的相关重要证据而导致控方败诉。
2.普通法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