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标准__水泥工业
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
HJ/T 467-200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水泥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材集团、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9年3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通用硅酸盐水泥、钢渣硅酸盐水泥制造及水泥生产配套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3590 钢渣硅酸盐水泥
GB 16780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方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JC 600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
JC/T 733 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6号)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 水泥窑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3.3 窑磨一体机
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3.4 自动化控制系统
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对水泥生产过程进行操作控制与数据采集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集散型分布式(DCS)控制系统、程序逻辑控制器(PLC)控制系统、生料质量控制系统、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大气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等。
3.5 熟料综合煤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燃料消耗,包括烘干原料、燃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
3.6 熟料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熟料辅助过程的电耗。
3.7 水泥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水泥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水泥的辅助过程电耗(包括厂区内线路损失以及车间办公室、仓库的照明等消耗)。
3.8 单位熟料新鲜水用量
生产设备生产每吨水泥熟料所消耗的新鲜水量(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和循环利用的水量及余热发电用水蒸发量)。
3.9 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
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产生的污染物质量。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或系统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制备系统以生料产出量计算。
4 规范性技术要求
4.1 指标分级
本标准给出了水泥工业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的三级技术指标: 一级: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4.2 指标要求
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指标要求见表1。
b 不包括钢渣粉制备的电耗。 c 废物资源条件不能满足的地区不执行此指标。 d 指在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的污染物产生量。 e 仅适用于焚烧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水泥窑。 5 数据采集和计算方法
5.1 采样
本标准各项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监测方法执行。
5.2 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
5.2.1 统计与计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燃料和电耗按GB 16789的规定进行统计和计算,统计期内企业生产两种以上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时,应根据不同强度等级的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水泥产量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企业有多条生产线时,原则上按生产线分别计算能耗。
5.2.2 收尘设备同步运转率
指收尘设备年运转时间与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之比,按公式(1)计算:
τ=t⨯100% (1) T
式中:τ——收尘设备同步运转率,%;
t——收尘设备年运转时间,h;
T——生产工艺设备的年运转时间,h。
5.2.3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指熟料综合煤耗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煤耗,以e表示。
5.2.3.1 熟料综合煤耗按公式(2)计算: kcl
ecl=PCQnet.ar
QBMPCL-ehe-ehu (2)
式中: ecl——熟料综合煤耗(折标煤),kg/t;
PC——统计期内用于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的入窑与入分解炉的实物煤总量,kg;
Qnet,ar——统计期内实物煤的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kJ/kg;
QBM——每千克标准煤发热量,见GB/T 2589,kJ/kg;
PCL ——统计期内的熟料总产量,t;
ehe——统计期内余热发电折算的单位熟料标准煤量,kg/t,按公式(3)计算;
ehu ——统计期内余热利用的热量折算的单位熟料标准煤量,kg/t,按公式(4)计算。
ehe=0.404⨯(qhe-qo) (3) PCL
式中:PCL ——统计期内的熟料总产量,t;
0.404——每千瓦时电力折合的标准煤量(根据每年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电力可靠性指标发布会”公布的指标进行调整),kg/kW?h;
qhe——统计期内余热电站总发电量,kW?h;
qo——统计期内余热电站自用电量,kW?h。
ehu=HHI-(HHE-HHD) (4) QBMPCL
式中:HHI ——统计期内余热利用进口总热量,kJ;
HHE——统计期内余热利用出口热量,kJ;
H——统计期内余热利用系统的散热损失总量,kJ。
注:固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213的规定测定,液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384的规定测定;企业无法直接测定燃料发热量时,按JC/T 733的规定计算。
5.2.3.2 熟料强度等级修正系数按公式(5)计算:
a=52.5 (5) A
式中:α——熟料强度等级修正系数;
A——统计期内熟料平均28d抗压强度(参照GB 16780附录A的规定),MPa;
52.5——统计期内熟料平均抗压强度修正到52.5MPa。
5.2.3.3 水泥企业所在地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进行海拔修正,海拔修正系数按公式(6)计算:
K=PH
PO (6)
式中:K——海拔修正系数;
PH——当地环境大气压,Pa;
PO——海平面环境大气压,101325 Pa;
5.2.3.4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按公式(7)计算:
ekcl=aKecl (7)
式中:ekcl——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折标煤),kg/t;
5.2.4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指将熟料综合电耗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按公式(8)计算:
QKCL=aKQCL (8)
式中:QKCL——可比熟料综合电耗,kW?h/t;
QCL——统计期内熟料综合电耗,kW ·h/t。
注: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
5.2.5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指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消耗的各种能源统一修正后并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按公式(9)计算:
ECL=ekcl+0.1229⨯QKCL (9)
式中:ECL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折标煤),kg/t;
0.1229——每千瓦时电力折合的标准煤量(参照GB 16780附录B),kg/kW·h。
注: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
5.2.6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指水泥综合电耗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以QKS表示。
5.2.6.1 水泥综合电耗按公式(10)计算:
QS=qfm+QCLPcl+qmpm+qgpg+qfz
PS (10)
式中:QS ——水泥综合电耗,kW?h/t;
qfm——统计期内水泥粉磨及包装过程耗电量,kW·h;
pcl——统计期内熟料消耗量,t;
qm——统计期内每吨混合材预处理平均耗电量,kW?h/t;
pm——统计期内混合材消耗量,t;
qg——统计期内处吨石膏平均耗电量,kW·h/t;
pg——统计期内石膏消耗量,t;
qfz——统计期内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kW·h;
PS——统计期内水泥总产量,t。
注:对水泥粉磨企业,计算水泥综合电耗时按CLQ等于零计算。
5.2.6.2 水泥强度等级修正系数按公式(11)计算:
d=42.5B (11)
式中:d——水泥强度等级修正系数;
B——统计期内水泥加权平均强度,MPa;
42.5——统计期内水泥平均强度修正到42.5MPa;
5.2.6.3 混合材掺量修正系数按公式(12)计算:
f=0.3%⨯(FH-20) (12)
式中:f ——混合材掺量修正系数;
FH ——统计期内混合材掺量(质量分数),%;
0.3%——混合材掺量每改变1.0%,影响水泥综合电耗百分比的统计平均值;
20——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允许的最大掺量(质量分数),%;
5.2.6.4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按公式(13)计算:
QKS=d(1+f)QS (13)
式中:QKS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kW·h/t;
注:对水泥粉磨企业按f为零计算。
5.2.7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指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消耗的各种能源统一修正后并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按公式(14)计算:
EKS=ekcl⨯g+eh+0.1229⨯QKS (14)
式中:EKS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折标煤),kg/t;
g——统计期内水泥企业水泥中熟料平均配比(质量分数),%; eh ——统计期内烘干水泥混合材所消耗燃料折算的单位水泥标准煤量,kg/t。
注1: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海拔高度、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混合材掺量统一修正。
注 2:本标准水泥中熟料配比按75%计算。
5.2.8 循环水利用率 循环水利用率按公式(15)计算:
η=W1⨯100% (15) W
式中:η——循环水利用率,%;
W 1 ——循环冷却水的循环利用量,t;
W——外补新鲜水量和循环水利用量之和(不包括余热发电用水蒸发量),t。
5.2.9 水泥散装率 水泥散装率按公式(16)计算:
K=GS⨯100% (16) G
式中:k——水泥散装率,%;
GS——散装水泥出厂量,万t;
G——全厂全年水泥出厂量,万t。
5.2.10 原料配料中使用工业废物
原料配料中使用工业废物比例为原料配料中使用工业废物的量与原料总量的比值,按公式(17)计算:
F=Gf
Gy⨯100% (17)
式中:F——原料配料中使用工业废物的比例,%;
Gf——统计期内原料配料中使用工业废物的量,万t;
Gy——统计期内原料总量,万t。
5.2.11 窑系统废气余热利用率
窑系统废气余热利用率按公式(18)计算:
m=HHI-(HHE+HHD)⨯100% (18) HHI
式中:m——窑系统废气余热利用率,%。
HHI——统计期内余热利用进口总热量,kJ;
HHE——统计期内余热利用出口热量,kJ;
HHD——统计期内余热利用系统的散热损失总量,kJ。
注:热量测定按JC/T 733进行。
5.2.12 废物回收利用率
废物回收利用率按公式(19)计算:
σ=Fh
Fz (19)
式中:σ ——废物回收利用率,%;
Fh ——统计期内回收利用的废物量,kg;
Fz ——统计期内废物总量,kg。
5.2.13 采终后受破坏植被绿化率
采终后受破坏植被绿化率按公式(20)计算:
n S1
S (20)
式中:n——植被绿化率,%;
2S1——统计期内植被绿化恢复面积,m;
2S——统计期内植被破坏总面积,m。
6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