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中级考试之卫生法
卫生法学
第一部分 卫生法学基本知识
卫生法与卫生法学
一、 卫生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掌握):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总和。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二、 卫生法学的定义与调整对象(掌握):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
法律学科。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三、 卫生法律(熟练掌握):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文件,又分为两种,一是
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基本法,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四、 卫生行政法规(熟练掌握):由国务院所制定,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
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
五、 地方性卫生法规(熟练掌握):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人大
及其常委,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六、
七、
八、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熟练掌握):名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卫生行政规章(熟练掌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地方性卫生行政规章(熟练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卫生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一、 卫生法律关系(掌握):是指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
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1、卫生法律关系是根据卫生法律规范而结成的法
律关系 2、卫生法律关系是在卫生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护人的健康这一根本宗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包括多种法律关系类型(①平权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监管型的行政法律关系 ③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保护人的健康而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
三、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熟练掌握):1、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
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可以指自然人、法律拟制的人,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国家 2、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是卫生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
四、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掌握):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违约所应当承担
的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利后果。
五、 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1、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明确、具体规定 3、具有国家强制性 4、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发法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六、 卫生法律责任的分类(掌握):1、卫生行政责任(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处分) 2、
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七、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掌握):
1、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
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依据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等等。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其他。依据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卫生立法
一、卫生立法(掌握):是国家关于卫生领域的立法活动,具体地说就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涉及公共卫生、公民健康保护、防病治病等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这一概念包括四层含义:
1、这种活动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2、卫生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
3、卫生立法的方式包括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 4、卫生立法活动的结果颁布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卫生立法的依据(掌握):1、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2、我国现阶段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科学依据 3、卫生方针、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三、授权立法(掌握):
1、授权立法的含义:授权立法指的是立法机关授权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所授予的立法权进行立法的活动。(或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这里的立法机关指的是宪法或法律确认的,性质上是立法机关,地位上是最高机关,职能上是专司立法的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首先和主要指行政机关,其次也指下位阶或下级立法机关,此外还可以指其他机关或组织。
2、类型:
①按照授权主体可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和地方立法机关的授权。按照受权主体可分为:下级立法机关接受上级立法机关对于其不具有立法权的事项进行的受权立法;行政机关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享有的受权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团体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享有的授权立法权。根据授权的性质可分为授权立法有主动授权和被动授权。
4、根据所授之权,可以分为综合授权和单项授权。综合授权是指授权主体授予受权主体较为广泛的立法权。授予具体的、专门的事项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则是单项授权立法。5、根据授权立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自主性的、试验性的、补充性的和执行性的授权立法。
②类型:我国的授权立法,依被授权机关的不同,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的授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3、特定的授权立法主体和受权立法主体
①授权立法主体: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3)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特点: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不包括为执行法律和更好执行行政职能进行行政法规立法的行政机关。
②受权立法主体:受权立法主体要比授权立法主体范围广泛:
(1)行政机关
(2)下级立法机关
(3)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
受权立法主体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
理论渊源:三权分立
4、作用
卫生行政执法(掌握)
一、 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掌握):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等。
二、 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掌握):1、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2、遵守公正与公开的原
则 3、“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 4、一切行政执法行为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要求 5、主动执法原则
三、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掌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行使行政权力、
产生法律效果、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四、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掌握):1、确定力,是指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
具有不得更改的效力 2、执行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执法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3、拘束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具有的约束与限制能力
五、 卫生监督的定义(掌握):全称应为“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即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实
现管理职能,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其是否执行卫生行政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 卫生监督的性质(掌握):监督检查一般不直接影响个人或组织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只有发现和确定个人或组织有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时才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七、 卫生监督的意义(掌握):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时是卫生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
也是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最多的活动内容。个人和正在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执行卫生行政的决定,都要靠监督检查来取证。同时卫生行政监督检查也是正确做出行政处理(处罚)或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卫生监督检查可以认为是卫生行政执法的第一步。
八、 预防性卫生监督(掌握):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
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备设施所进行的卫生检查与卫生预评价活动。 其内容有:1、对设计图纸的审查 2、对施工过程审查 3、对正在生产(经营)进行审查 以上三部分内容,通称“三同时”审查,即要求卫生防护设施设备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九、 经常性卫生监督(掌握):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卫生状况及
是否履行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其内容有:一般性巡回检查即实地查看;采样或抽样与送样(食品)进行化验监测
十、 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了解):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
查并对符合法定手续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卫生行政许可或相应资格、资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 卫生行政许可的程序(了解):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应在20日内作
出决定,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3、行政许可的听证
十二、 卫生行政处罚的定义: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对人所做出
的惩戒。
十三、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1、处罚法定的原则 2、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处
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4、处罚要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6、职能分离原则
十四、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了解):1、一般程序 ①立案审查 ②调查取证 ③审核与决
定 ④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⑤裁决和送达 ⑥通知与执行 2、简易程序 ——即当场可以做出行政决定的 3、听证程序
十五、 卫生行政强制(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
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也称为“行政强制措施”。
十六、 卫生行政强制(特征、内容、程序)(了解)
一、 卫生行政复议的定义(掌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掌握):1、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是行政机关
的内部纠错机制
三、
四、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掌握): 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了解):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
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五、
六、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掌握):申请(60日内)、受理、审查(5日内)、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了解):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使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中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卫生行政诉讼
一、 卫生行政诉讼的定义(掌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二、
三、
四、 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掌握): 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掌握):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掌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
争议案件的权限。
五、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掌握):1、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罚案件 2、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案件 3、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 4、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6、不服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的案件
六、
七、
八、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了解):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掌握):被告负举证责任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掌握):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九、
十、 卫生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掌握) 卫生行政赔偿的原则(了解):
十一、 卫生行政赔偿的程序(了解):1、单独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即赔偿请求人没有
提出其他行政诉讼的请求 2、附带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第二部分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熟练(熟悉掌握)
一、
二、
三、
四、 法定传染病分类及其数量:甲乙丙三类,共37种 甲类传染病名单:鼠疫、霍乱 按甲类处理的乙类名单:非典、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疾控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熟悉掌握):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
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防传染的发生、流行趋势 3、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性鉴定 5、组织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9、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五、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掌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
离和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
六、实验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掌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
原微生物试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发生内部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七、采供血单位预防传染病的职责(了解):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八、医疗机构控制传染病的职责(了解):1、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 ①对病人、病原携带者
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间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②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③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人,也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法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九、疾控机构控制传染病的职责(了解):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传染病
爆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产染病疫情的处理
十、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特别措施(掌握):1、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
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按照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家属 2、疫区中被产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中,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3、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十一、 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工作中的义务(掌握):
十二、 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职责(掌握):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
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产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 卫生行政机关监督监察时的权利(掌握):1、有权进入被检单位和疫情现场调查
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扰 2、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采取封闭、封存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则解除控制措施
十四、 法律责任(了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掌握)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定义:是指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我国国境口岸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以及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验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
三、监测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和登革热
四、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人员、货物、交通工具
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的调整范围(掌握)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容器、设备、材料、消毒剂、洗涤剂
二、食品的基本卫生要求(了解):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
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了解):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参假、参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永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
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条件(了解):
五、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分工(了解):
职业病防治法
一、法律与法规的名称与数量:《职业病防治法等》共49件(掌握)
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申报、预评价、审查防护设施、效果评价(掌握)
三、 职业病诊断资质(熟练掌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卫生机构
承担,诊断时应由三名以上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诊断,并共同签字,同时由进行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并盖章。
四、
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与分类(熟练掌握):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职业病患者管理的规定(熟练掌握):诊治、康复、调离、待遇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的规定(了解):申报、预评价、审查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问题。 包括 ①重大转染病疫情 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③重大食物中毒 ④重大职业中毒 ⑤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原则(掌握):1、统一领导 2、分级负责 3、反应及时、
措施果断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三、
四、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的特别措施(掌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内容(掌握):1、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相
关部门的职责 2、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3、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
制度 4、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认为 5、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6、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储备与调度 7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五、
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几项制度(掌握):报告、通报、举报、信息发布 对医疗救护的有关规定(掌握):现场救援、必须接诊救治、需转诊则要按规定转
诊、隔离、“四早”与“三就地”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一、 医疗废物的定义(了解):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及其它
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
二、 医疗废物的分类(了解):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三、 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转运的要求(掌握):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生产单
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生产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放射卫生防护法律制度
一、 放射事故(了解):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
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
二、 放射事故的分类(了解):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
(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含2人)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的照射
三、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了解):管理制度、卫生保健、生产劳动、体育锻炼、建筑设备、卫生设施
饮食卫生、健康教育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了解):场所的定义与分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了解):1、化妆品的定义 2、化妆品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部分 医疗机构与医疗行为管理的法律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熟练掌握)
一、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考试,具体又分为临床医师、口腔医放射事故处理原则(掌握):
师和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几类资格考试
二、 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三、 注销注册: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
政处罚的 4、因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 执业医师的权利(熟练掌握):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
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职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五、 执业医师的义务(熟练掌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
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六、 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熟练掌握):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
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
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发现非正常死亡时,都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七、 护士资格考试与注册(掌握):护士执业,应当经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在中等或高等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③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④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都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跨省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届期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仍为5年。若有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八、 护士执业规则(了解):1、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
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2、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3、护士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4、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
预防保健工作 6、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九、 执业药师考试规定(了解):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
证书》。报考条件为 ①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②不同学历水平工作年限要求为中专7年,大专5年,本科3年,双学士或硕士研究生1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即可参加考试
十、 执业药师注册规定(了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全国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
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注册机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注册时要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十一、 执业药师资格的职责(了解):1、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
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2、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3、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检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十二、 执业药师资格的职责(了解):分类与意义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掌握)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与审批条件、程序、登记、执业要求
二、医疗广告管理规定:基本要求与禁止性规定
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化制度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制度
一、血液制品的定义: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原料血浆的定义: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三、临床用血技术规范:1、输血申请 2、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3、交叉配血 4、发血 5、
输血
母婴保健管理制度
一、机构与人员的规定:
二、婚前保健的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 2、婚前卫生咨询 3、婚前医学检查
三、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分类: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四、孕产期的保健的内容:1、母婴保健指导 2、孕产妇保健 3、胎儿保健 4、新生儿保健
五、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组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六、鉴定程序: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
确诊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或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监督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医学技术鉴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监督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鉴定人员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处置与预防的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1、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2、二
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3、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4、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三、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和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2、行为违法性要件,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3、主观过错要件,即医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和过失)4、损害结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5、因果关系要件
四、患者的权利: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患者自主决定权
五、患者的义务: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制度 3、诊疗协助
义务 4、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 5、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六、医生的权利: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
七、医生的义务:诊疗义务、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转诊
义务、附随义务
八、对病历资料的要求:患者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书写并由其加以保管。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书写病历。在抢救危急患者的情况下可以事后据实补写。严禁医务人员涂改、伪造、
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的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九、医疗事故的报告:1、医疗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 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
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时,义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同时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初步结论,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为处理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基本准备。还要向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2、医疗机构的外部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导致三人以上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的情形还有 ①医疗纠纷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②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医疗纠纷的,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上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①医疗事故的发生及解决情况 ②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的情况
十、可疑物品的封存与保管: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对于需要检验
的,由双方共同商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血机构派员到场。
十一、 尸体检查的规定: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
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单位应为本医
疗机构以外的有资质的机构。任何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时,有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可聘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十二、 医疗事故的鉴定组织: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
行。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十三、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1、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 2、抽取参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 3、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十四、 鉴定结论: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十五、 医疗事故的抗辩事由:一般的抗辩事由包括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1、正当理由指
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等 2、外来原因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①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③在应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发生无法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因换房原因延误诊
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⑦因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良反应的
十六、 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
间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十七、 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陪护费、伤残生活补助
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五部分 医学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及国际卫生法
医学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一、人工受精:是指将精子认为地引入女性子宫内,以期受孕成功的方法。
二、体外受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和精子在试管内结合形成胚胎并植入子宫妊娠的一种
生殖方式。
三、代孕母婴:指代人妊娠、分娩的妇女。
四、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1、器官采集的合法性问题 2、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义务问题
3、病人对自己废弃器官的所有权问题 4、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捐献器官 5、胎儿是否可以成为提供器官的供体 6、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尸体的器官 7、利用动物器官是否损害动物的权利 8、个体何时摘取去管事适宜的 9人体器官是否可以进行买卖等
国际卫生法
一、 国际卫生法的定义:是用以调整国家之间、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之间以及国际组织
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
和制度的总称。
二、 国际卫生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 2、国际卫生法的制定
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 3、国际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时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国际卫生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保障其实施,而是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 5、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
三、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有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