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况新案例
案例分析题
知识点考核:公司分立的类型 公司分立的债务处理 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案例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属于公司分立的哪种形式?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参考答案:答题要点:
1.派生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知识点考核:公司清算时债务清偿顺序
案例2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
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依据?
参考答案:答题要点:
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知识点考核: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 股东出资要求、出资形式 案例3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 6个发起人为湖南省农科院、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南东方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沙农业现代化研究所、湖南省郴州市种子公司和袁隆平先生。袁隆平先生以379.16万元现金投入股份公司,按1:0. 65936的折股比例折为 250万股,占总股本的 5%(这是公开发行股份前,公开发行后只占
2.38%)。股权性质为个人股,由袁隆平先生个人持有。这样袁隆平成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名誉董事长、董事。袁隆平是如何拥有379.16万元入股现金的呢?
隆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字是由袁隆平先生授权使用的,根据公司和袁隆平签订的协议,袁隆平同意在股份公司存续期间将其姓名作为股份公司的名称和公司股票上市时的简称,公司则向袁隆平先生支付姓名使用权费580万元。这样,等于是其他发起人股东同意用支付姓名使用权费的方式,使袁隆平先生拥有了一笔资金,并用来入股企业,成为公司发起人之一。这种方法,解决了自然人没有现金入股企业的难题。据湖南省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1998年的评估,
试分析: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不可以是自然人?
2.袁隆平的出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题要点:
1.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二个以上的发起人,并没有限定发起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2.没有问题。袁隆平是以现金379.16万元出资拥有250万股,现金来源是从公司获得的580万元的姓名使用权费,而不是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知识点考核:公司创办的要求
案例4
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 试分析:
1.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1.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70%, 而火炬厂的无形资产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70%, 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知识点考核:公司创办的要求
案例5
某市造纸包装公司创始于1964年,1992年被国家列为全国五百家大型企业之一,被轻工业部列为全国大型造纸企业之一。1993年该公司会同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和一家造纸试验厂发起组建北京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共同拟定了关于组建“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在章程中他们约定:1.公司发起人为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中外合作企业、造纸试验厂。
2.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3.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股份30%。其中中外合作企业以专利出资300万元、造纸试验厂以非专利出资150万元、包装公司以机器设备投资216.6万元。
试问《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约定中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符合公司法规定。
2.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约定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30%,少于35%。 所以上述条件不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知识点考核:公司治理
案例6
兰州黄河的家族控股集团与外部经理人的股权斗争
1999年5月,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股,6月上市。第一大股东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持有法人股 4 000万股,占上市公司 40.73%的控股权。这个企业是由杨纪强带着四个儿子创建的;目前是中国10大啤酒集团里惟一的一家乡镇企业。杨纪强是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农民企业家、兰州黄河啤酒厂的创始人。他和四个儿子分别担任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职。这是一个家族公司改制上市的典型,大股东和上市公司是
1999年7月,兰州黄河股份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兰州黄河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中的1980万股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北京荣园洋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每股1.2元,而当时兰州黄河
的每股净资产已经为5.05元。大股东转让股权的速度之快、价格之低,令人质疑!
王雁元,1997年进入黄河集团,负责公司上市及宣传工作,在股份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全盘策划,并组建了公司首届董事会,11名成员中杨纪强为董事长,来自股东单位的有3名董事,其余8名董事均为非股东代表,并有两名独立董事,王雁元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雁元在进入黄河集团之后,就开始秘密筹建自己的家族势力,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的家族企业谋求利益。1997年,在王雁元出任黄河集团领导职务一个月后,华夏明珠科贸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法人代表孟祥魁为王雁元之子。1998年,王雁元向杨纪强批得上市开办费1000万元,汇入华夏明珠科贸公司。1999年6月,兰州黄河股票主承销商以财务顾问费名义先后向华夏明珠科贸公司账户汇入资金292万元。
1999年7月22日,就在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当天,北京荣园样公司刚刚注册成立。出资人为王雁元的父母亲,法人代表还是孟祥魁。关于股权转让,杨纪强称自己是在不知情办情况下,在一个没有看清内容的文件上签的字,转让协议是采用抽页换页的方式伪造的假合同。而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称集团公司不仅知晓此事,而且是主动要求转让股权的。因为黄河集团效益太差,所属子公司全面亏损,集团外债7亿多元,银行整天讨债、税务整天要税。把黄河集团对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权转移到外地,可以避免银行强行收贷,可以更好地逃债。
1999年10月下旬以后,两个家族势力的矛盾更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发展到顶峰,则是在11月6日,兰州黄河股份公司在兰州和北京同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从未发生过的奇事!以董事长杨纪强召集的董事会在兰州召开,只有3名董事,缺席董事过半数,会议开成了情况通报会。以王雁元召集的董事会在北京召开,到会董事超过对人但是董事长未到会。北京的会议开到一半,王雁元和一位公司副总就被兰州警方依法拘留。原来早在9月,黄河集团就已向警方报案,指控王雁元利用职权,非法转让黄河股权。
1999年12月,在部分股东和监事会召集下,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修改公司章程,免去第三届全部董事和监事,选举第四届董事和监事,杨纪强任董事长,杨世江(杨纪强的二儿子)任副董事长。解聘公司原全部高级管理人员,由杨世汇任总经理,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兰州黄河事件以杨氏家族成功地
经此变故,兰州黄河又要回到家族治理结构的老路上。在新组成的董事会中,上届 11名董事只有3名留任,非出资人董事比例大大减少,独立董事自然也消失了。董事中有杨家父子三人,其中父子二人囊括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可以看出,杨纪强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看法发生了 180度大转弯,从启用能人、设立独立董事,重新回到了信任、重用家族成员。
问题:
1.家族企业在聘任职业经理人时,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
2.中国的家族公司,应如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答题要点:
1.家族企业在规模扩大后聘用职业经理人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与约束机制。
2.要明确职责,避免家庭成员对经理人员决策的过多干预。
知识点考核:经营者激励与约束
案例7
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在2000年3月公告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有16位高管人员成为受益人,每人将获得从32万元到36万元不等的奖金,其中,约7万元以现金形式发放,约25万元到29万元用于购买公司流通股。奖励基金的来源是1999公司经审计后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中,按
1.5%的比例提取,共 566万元。在奖励基金中,70%奖励董事、高层管理人员,30%奖励监事。奖金的用途是20%发放现金,80%购买流通股,购股行为在1999年报公布5天以后进行。
根据广东福地2000年年报披露的对董监事、高层管理员持股数量变动的分析,我们发现,在2000年度广东福地激励基金的受益对象中,9名董事(兼高管人员)除一人外,每人获得17 800股,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监事长各获得 16 400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财务总监各获得15 700股。所以,12位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共获得 20.66万股的流通股票奖励。
到2001年3月,福地科技的激励基金购股实施了一年,效果如何呢?据有关媒体的公开披露,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二是奖励基金认购流通股成本过高。关于奖励基金购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至今未见明文规定。因为高层管理人员持股在职期间不得流通,离任或退休后方能解冻。所以,在发放奖励基金用于为高层管理人员购股时,是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离任退休后股份获得解冻流通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于第二个问题,购买流通股的成本过高,实际是购股的风险问题。福地科技的股票在2000年3月份为17元多,2001年3月已下跌为10~11元(2000年9月曾10转增2),更为糟糕的是,福地科技在2001年中期已经亏损,每股收益为-0.182元。一场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福地科技甚至准备在2001年停止这种奖励做法。 问题:
1.使用奖励基金购股,该不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激励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没有改善反而恶化,是行业经营的风险还是股权激励做法无效?
答题要点:
1. 股权激励与期权激励有较大区别,股权的激励作用值得探讨。
2. 可围绕目前我国经理人持股现实操作中持股数量、兑现期限、相关法规等问题,对其激励作用进行分析。
知识点考核:经营者激励与约束
案例8
华远公司创立于1987年,是一家自负盈亏的企业。由于国家没有一分钱投资,决定了华远公司只有努力经营才能够生存、扩张,否则就只有倒闭。正是这种与生俱来的生存风险,造就了华远公司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公司内部建立了高效率的决策和执行体系;公司员工、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报酬与职务由其业绩决定。这样的竞争机制使得公司充满生机。公司从 1987年负债 1500万元起步,到 1992年发展成总资产 4亿元、净资产 1700万元的中型房地产公司。 1993年,公司在国内完成扩股的基础上吸收外资入股,使公司注册资本扩大到 78 125万元。 1996年,公司外方股东(其惟一资产就是所持有的华远公司股份)在香港上市,为公司打开了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大门。1996年、1997年公司两次扩股,现在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净资产32亿元,总资产62亿元。公司实现股份制后的6年里,平均每年税后利润2.5亿元,累计竣工住宅140多万平方米,上缴国家税费近10亿元。
在公司发行股份时,为了使职工与公司成为利益的共同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了职工个人股。考虑到公司管理人员由于任职岗位不同而对公司的经营影响大小不同,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以上至少要购买10万股并且不能转让,部门经理至少要购买7万股,员工每人4万股。由于职工所持的股票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其自身长期经济利益与公司利益成为一体。此外,由于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每股
2元,职工因此所受到的激励就更大了。由于公司几年来经营良好,充满生机,大家对公司非常有信心,认股资金很快到位。设立职工个人股的另一个目的是为职工创造一个投资致富的机会,在1995年外经贸部规定合资后取消职工个人股后,华远职工所持有的个人股在1997年由外方股东收购,职工个人股投资在5年内收益达154%。 但对于华远公司来说,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推出应该是在公司外方股东(华润北京置地)1996年在香港上市以后。1997年,按照国际惯例公司设立了认股计划,本来按照外方股东的要求,认股权只授予高层管理人员。但公司管理层认为,任何管理手段都要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并且房地产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的成功是全公司共同努力的结果,管理层的决策固然重要,全公司上下协同,共同努力也很重要。因此认股权还应该分配给下属的员工。
由于职工和管理人员的任职岗位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不同,所以应分配的认股权数额不同。基于这一思路,华远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了认股权分配,具体分配方法是:员工(包括经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服务年限和职务记分,员工每年1分,部门经理每年4分,副总经理每年11.5分,总经理每年15分。按照每个职工的积分分配每个人的认股权数额,总经理到员工的差距是15倍。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大,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以上的经营管理者在任职期间不得行使认股权。
问题:
1.华远公司股票期权的实施对公司管理有哪些促进作用?
2.多数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是高层经理人员,那么,将股票期权授予全体职工的 做法,对我国的其他企业有哪些启示? 答题要点:
1. 本案例不是期权激励而是期股激励。目前公司期股和期权激励的形式和具体做法都还不成熟,需要不断摸索。
2. 本案例中的做法,可以让我们认识到期股和期权激励的应用应强调灵活性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