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罪"的历史由来
窦 旭 民
“反革命”一词最早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但在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中,一般却没有“反革命罪”的罪名)。“五四”运动后见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大量宣传使用。直至“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广泛流传开来。“反革命罪”正是因为反对革命而获罪,反对革命就是“反革命分子”了。
中国现代史上,最早规定惩治“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条例》中。当时的情况是:“北伐军”在武昌遭遇了吴佩孚部刘玉春和陈嘉谟的激烈抵抗,顽抗相持四十多天。其中又以刘玉春抵抗态度最为坚决,主张抵抗到底,誓要与城共存亡。“北伐军”与城内二、三十万居民一同被围,城内粮食殆尽,饿殍累累,“吃草根,吃树皮,吃猫,吃狗,吃老鼠”,情形十分悲惨。武昌城破后,民众强烈要求将刘、陈付诸“人民公判”,对其“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27年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
《反革命条例案》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由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执掌,因此,“反革命罪”的出笼,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
尽管从1927年开始,“反革命”罪就成为中国大地上最恶之“罪”,但是,“反革命罪”被写入宪法,则是在1956年。翻阅现代中国社会的历史,固然有些人应该治罪(不一定都是“反革命”),可就是这个“反革命罪”,不知酿成了多少家庭的悲惨生活,不知造成了多少人的灾难遭遇,更不知搞成了多少冤假错案?!
特别是“十年文革”间,以张志新烈士为代表的一批精英人士,就因为一些不同政见,不同观点,或者因为几句错话和不恰当言论,就被“反革命”的大帽子压倒,甚至被剥夺生命。最可笑的是还创造出一些什么“反革命强奸犯”、“反革命杀人犯” ……;且有“历史反革命”、“现行反革命”之分。
主张革命和反对革命本来就是一个人政治态度的不同抉择,不该有善恶或对错之分。反革命的原意为反对革命,“反革命”与“革命”一样应该同属于中性词(因为革命不一定是对的,反对革命亦不一定是错的)。共产党人历来认为“革命是自觉的”,“是不分先后的”,那革命也不是强迫的。有革命者,就有不革命者,也会有反对革命者。我们需要动员人们起来革命,需要教育和团结不革命者,也需要与反革命者进行斗争。如何斗争,应该根据反革命者的具体行为依照法律予以惩处,才是正确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其实,“反革命”就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因为,“反革命”是一个在政治斗争中产生并为政治斗争服务的概念,是一定的政治力量对与其相对立的另一政治力量的称谓,而且政治力量和政治立场是可以改变的。正是由于“反革命”是这么一个政治概念,那么由它转化的“反革命罪”就不可能是一个严格的、科学的法律概念。所谓的“反革命罪”犹如一个大包袱,什么东西都可以混装一体,不但极不科学,而且容易出错。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概念——“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行为”,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本标准,应该是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其犯罪思想。“反革命罪”是思想标准重于行为标准,故而造成许多混乱。同时,这种把政治态度作为犯罪目的而规定在主观要件中的做法,也使定罪量刑失去了准绳。例如;同一种“张贴反动标语”的行为,既可以无罪释放,也可以重刑加身。
中国沿用了七十年之久的“反革命罪”,于 1997年正式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之后的宪法修改中,“反革命”一词则被彻底剔除。
“反革命罪”本是典型的政治概念入宪,取消“反革命罪”,毫无疑问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