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情况分析
《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情况分析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08-08-11 17:02:14 《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情况分析 200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新>(以下简称>),>通过一年的施行,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门槛,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 笔者对新、旧诉讼费交纳办法进行比较发现,《新办法》主要在六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诉讼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随着>的实施,基层法院却面临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工件量加大、人手紧缺的困境。其突出现象表现在: 1.案件数急剧增加。根据《新办法》实施一年的情况来看,我院民事案件急剧上升。2007年我院受理民事案件2500件左右,截止2008年6月30日仅半年的时间,我院新收民事案件就达到了2500件,几乎是去年全年民事收案的总和。 2.案件调解处于两难状况。当前,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因案件数上升,审判人员一方面要按期审结手中的案件,另一方面还要注重调解结案率,这就需要审判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来组织调解工作。但大量的案件等待审理却无形阻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更多的审判人员宁愿选择直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愿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调解工作,这恐怕有驳于《新办法》的制定的初衷。 3.降低了社会诚信。由于诉讼费明显下降,有很多被告选择应诉后上诉的办法,拖延给付时间。特别是少数企业因国家实行货币从紧政策以后,更是采取拖延给付办法,将应付原告的款项作为自身流动资金,这一结果无疑降低了社会诚信。 《新办法》实施后,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笔者建议,改革当前诉讼费交纳方式,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不失为一个较为稳妥的举措。具体措施: 1.立案时,减半交纳诉讼费 (对于立案时,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实行全额收取.)。 2.免交或缓交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 (劳动争议案每件10元)。 其主要理由是: 1.退费过于普遍,加大了法院工作量。目前,基层法院所结案件中,简易程序、调解结案、撤诉案件三者之和占所结案件的80%以上,个别基层法院甚至达到90%以上.按照>,平均80%以上的案件需作退费处理.这无形加大了法院工作量。 2.退费手续耽误时间长,不便于法院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在现实审判工作中,当事人退费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完成,少者3-5天,多者数个星期。这不利于法院结案后卷宗及时完整归档。 3.退费成本高,浪费资源。当前,由于物价飞速上涨,法院票据成本昂贵:预收、结算、退费票据每份0.48元,支票每份0.68元,电汇费12.5元(异地转账用)。试算一下,如果每件案件不退费则只需0.96元(预收和结算票据费用);如果涉及退费则需1.44元-13.94元.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每件案子可以节约0.48-12.98元。 4.减少法院与当地财政的退费手续。现在,全国各地法院诉讼费交纳大都采取先预收入国库(非税收入),退费后法院将退费情况上报当地财政,财政审核后再列退费项目返退法院。如果采用立案减半交纳诉讼费,则减少了上述工作流程,为法院全力投入审判工作节约了大量时间。 5.更大范围地降低了当事人诉讼门槛。立案时减半交纳诉讼费,与结案时减半收取诉讼费,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费费用并未减少,但对于广大当事人来说,却是一个重大的利好。这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解决了经济顾虑.为当事人全身心投入案件的诉讼赢得了宝贵时间。 6.免交或缓交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体现司法便民这一具体方针。《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每件收取受理费10元,我院2008年1-7月共收劳动争议案件135件。然而,就是这10元钱却给当事人和法院都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采取简易程序结案,按规定原告在结案时需退费5元钱,很多当事人都觉得退这5元钱很不值得,如果为这5元钱单独跑一趟法院,连车费都不够。 总之,减半交纳诉讼费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缩短法院档案归档周期,降低法院支出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作者:永川法院 张崇科 姚延辉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