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
企业接受残疾人就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2008-07-24 10:06:46 胶东在线 [大 中 小]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民通过本栏目留言咨询:残疾人达到企业总人数的?% 可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优惠? 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 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 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 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 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 (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 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 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 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 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 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 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 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 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 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 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 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 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 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 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 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 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 25%(含 25%),并 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10 人(含 10 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 25%(不含 25%)但高于 1.5%(含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 5 人(含 5 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 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 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 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 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 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 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