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牌照拍卖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上海汽车牌照拍卖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在上海车牌拍卖额度的争议中,反对此制度的人士认为,其制度不具有合理性,同时提出多种代替的方法,主要有: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车牌制度、以摇号抽签等随即方式发放车牌、以交通债券形式发放车牌等。支持此制度的人士则认为,尚不存在比拍卖制度更合理的发放牌照额度方法。
因此,在分析牌照拍卖制度的合理性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可替代拍卖方式的更合理的方法;二是以拍卖方式发放车牌本身是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按之前反对人士提出的可替代方法来分析,首先,按申请先手顺序来发放车牌并不具备合理性。因为按申请先手顺序发放车牌的话,将使申请者无法控制获得车牌的具体时间,同时不能有效地把道路资源分配和需要的人,最后,这个方法还容易产生政府的权力寻租行为。
其次,摇号,抽签等随机形式也不适合车牌发放制度。理由跟申请的方法是一样的。
再次,按购买交通债卷的方式发放车牌将使申请车牌的人数激增,上海车牌将得不到有效地控制。
终上所述,目前尚不存在可替代拍卖车牌的方式。
近年来,拍卖已成为我国分配公共资源的一个重要手段,极大程度地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有效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有反对车牌拍卖制度的人士认为,车牌拍卖中存在着很大的投机现象,拍卖制度形成的车牌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上海市政府在发现以上问题后,于2003年8月,取消代理制度,规定必须有购买人亲自投标,并作出3个规定:一是必须有竞买人本人亲自持相关证件办理,二是个人获得 上牌额度后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拍卖。三是从本次投标开始,办完手续的车辆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拍卖。通过一系列措施,上海现行的车牌额度拍卖制度基本上能反映市场的供需情况和资源稀缺程度,能有效的分配上海市的道路资源。
上海私车利用道路资源许可只涉及需要经常利用上海市道路资源的公民,相关规定反映了该制度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上海市现行的车牌额度许可是由《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设立的。根据其条例13条的规定,车牌额度许可制度是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拍卖方式是政府机关实现资源利用许可的必备程序之一,但是其58条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地方人大及常委会选择一拍卖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因此,从行政许可法的现行规定看,上海人大确实无权选择一拍卖的方式来发放车牌额度。同时,《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者在规范行政许可的收费问题时有所欠妥。其58条的规定不仅取消了地方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设定权,实际上还限制剥夺了地方政府设立资源利用许可的权力。
分析可知,上海以拍卖方式发放车牌额度确实有一些违法之处:一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车牌额度许可实施程序的条款不够具体、明确,这个形式的缺陷应由上海市人大常委在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时予以补正;二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选择拍卖的方式发放车牌额度有违《行政许可法》第58条的规定。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现在并不存在可替代拍卖发放制度的其他方法,以拍卖方式发放车牌比较能有效,公平的配置中心城区道路资源,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我们应该宽容的看待上海市以拍卖方式发放车牌额度的做法,应看到其合理之处,不应一味的批评指责。
肖子雍
经法 09401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