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与廉政建设新精神解读专题学习讲座
廉政准则与廉政建设新精神解读专题学习讲座
大战场乡党委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 准则。 总 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 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 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 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 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 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
1
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 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 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 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加强教育,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 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 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 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 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支付凭 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 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 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 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 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 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 聘任,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 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 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3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 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 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 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等公共 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 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 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 单 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 机构变动时, 突击提拔、 调整干部;
4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 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 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 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 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 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 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 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 业提供便利条件, 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 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 便利条件;
5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 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 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 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 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 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 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 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 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 中心等楼堂馆所, 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 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 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6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 土地使用权出 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 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 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 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 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 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 财;
7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 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 职称、 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 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 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 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 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 面的教育, 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 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 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 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
8
监督制度,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 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要对照本 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 应列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 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 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 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9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 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 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 以依据本准则, 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0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 年 3 月发布的《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同时废 止。 出台背景 2009 年 12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 取中央纪委 2009 年工作汇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部署 2010 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工作,审议并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 2009 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洁从政 若干准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 政若干准则(试行)》在试行 12 年之后终于“转正”。 2010 年 1 月 18 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 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