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依照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安全生产管理部(科)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全部生产单位和非生产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违规行为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91-2639620。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按照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成立以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行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部(科)。各项目部、指挥部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管理本企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要求单独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集团所属各企业的项目部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项目经理为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实施企业配备制,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纳入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目标层层分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建立适宜的安全目标考核办法,明确约定目标考核的内容、频次和考核时间。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企业安全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企业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目标考核每一生产周期至少应进行一次,但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
原则,建立健全以法人代表为首的自上而下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集团公司安委会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专管机构,与上级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分解目标与各子公司签订责任书。安委会主任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要求做到:
1、认真贯彻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企业管理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
6、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做好本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7、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8、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二)直属公司安委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管理本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力机构,与集团公司安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分解目标与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直属公司/项目部经理(主管副经理)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 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3.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4. 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提出并实施纠正和改进措施。
(三)项目部是安全生产的基层单位,需配备专职安全员,并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同时与生产班组(或劳务队)签订安全责任书。项目经理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 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 负责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尤其是操作工人自我安全防护的知识和意识。特殊工种必须做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 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起重机机械及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电气安装等,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5. 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企业中的各职能部门,都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1. 工程技术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规程,
做好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
2. 财务部要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五)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2. 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 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5. 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 与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7. 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 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
(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制度;
(七)新工人(包括换岗工人)、临时工、合同工等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八)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九)工伤保险制度;
(十)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安全会议、安全检查记录;
(十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资料(记录):
(一)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五)班组安全生产活动记录;
(六)起重机械(包括各种门式架、井字架),架子搭设、施工用电等验收记录;
(七)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记录;
(八)特殊作业人员的考核记录。
(九)事故档案。
第十六条 坚持安全生产报表制度,并按报表内容认真填写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安全月报不得超过当月的25号,年度报表不得超过12月25号。年底(12月25号前)各单位必须上报(各一份):
1. 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 安全设施的更新购臵计划、年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3. 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几个层次专(兼)职安全员名单;
4. 特殊工种的培训计划和人员名单;
5. 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及证书编号登记表;
6. 职工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的内容、人员、频次和考核时间。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每年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能力进行一次较规范的综合性评价。集团公司在各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五章 安全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立专项安全资金帐户,专管专用。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落实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基金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为:集团公司按照每年完成任务量提取万分之二;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要明确各类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的类型、对象、时间和内容,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实施、证书管理、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做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针对本单位生产的特点及职工思想状态,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都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对新招收的工人、临时工,特别是农民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学习教育时间要符合《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建教[1997]83号)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有效
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至少包括:
1.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批准内容和程序;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内容和程序;
3. 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制度;
4. 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管理;
5.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均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要有针对性,防止一般化、形式化。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本单位技术部门等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包括悬、挑、挂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
(六)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七)模板工程;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九)其它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
知(建质[2004]213号)执行。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积极支持和鼓励在安全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对国家、自治区规定淘汰的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严禁使用。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评价风险概率和因素,积极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进行书面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根据工程特点,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足额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的管理,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的采购、使用、储存和回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章 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定期、专项和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应对检查方式、方法、时间、内容、组织的管理要求、职能权限以及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处臵和复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并予以实施,对现场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反馈。
第三十七条 安全检查形式和频次
1.定期检查(至少):集团公司2次/年;各企业4次/年;项目部12次/年。
2.专项检查:开(复)工、节假日、季节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等等。
3.动态检查(不定期):按照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对查处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四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整改验收人)的原则进行处臵;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各企业、项目部应接受和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抵触检查的项目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应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中各企业、项目部对各级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申请复议。
第九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程序的规定(建质安函[2005]46号)办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伤、死亡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部,轻伤事故应在当月安全报表中反映,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项目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不得拖延报告或者将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上报。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执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获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荣誉称号按照不同档次进行奖励。
获得国家“安全生产优秀施工企业”荣誉称号:50000元/每项; 获得国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荣誉称号:40000元/每项; 获得自治区、兵团“安全生产优秀施工企业”荣誉称号:20000元/每项;
获得自治区、兵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地”荣誉称号:20000元/每项;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及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按照当年集团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负伤频率超标的;
(二)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没有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四)不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作业,施工现场事故隐患严重,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第四十七条 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负伤频率超标的,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经理、管安全的副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实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风险抵押金,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风险抵押金数额由企业自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