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办理流程解析
住房公积金知识
一、概念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 (1)保障性 (2)互助性 (3)长期性
(二)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三、查询方法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
6、退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10、户籍迁出本市;
1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1、4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第(2)、(3)、(5)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二)、提取额度
1、第1、4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4、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5、职工按照1~5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6、第6~12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6~11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符合第13项规定的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提取程序
1、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2、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3、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四)、提交证明材料
1、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2、按照(一)提取条件第1、2、4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3、按照(一)提取条件第6~13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5)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
已办理封存手续;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8)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按照(二)提取额度第7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五、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1、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和非户籍职工均可以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可以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若不参与额度计算,可以成为共同还款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职工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权利人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
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4、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5、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6、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计算标准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四)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公积金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应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购买三套房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七)贷款利率:
1、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住建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季初首月1日执行新利率。
2、2012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为
4.20%,五年以上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为4.70%。
(八)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而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递增、利息比重逐月减少。
2、等额本金还款法: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中,同时付清上一还款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本还款方式,价款人在开始还贷时,每月负担比等额本息要重,但随着时间推移,还款负担会逐渐减轻。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法,总的利息支出比较低。
举例:借款20万元,还款期限20年,按照目前大多数银行利率,选择等额本息法,月均还款1376.9元,还款总额33万元,其中支付利息13万元;选择等额本金法,第一年月均还款在1700元左右,最后一年800左右,还款总额31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1万元。
(九)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开发商或者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6)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父母做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的,需要提供户口薄(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8)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9)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10)开发商或者卖方提供的延期付款证明(如有需提供原件);
(11)其他需要的资料。
2、不同类型房产需提供的资料:
(1)期房纯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
a、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现房纯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
a、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认购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b、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c、开发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证明(如有需提供原件)。
(3)保障房纯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
a、认购协议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b、卖方出具的延期付款证明(如有需提供原件)。
(4)二手房纯公积金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
a、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b、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十)房产估值及其他
1、现房和二手房交易贷款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受理柜台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会通过申请人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交易房产的估值工作,房产认定价值以交易价值与评估价值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公积金贷款放款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为前提条件之一,评估费由申请人自理。
2、可办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手续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清单
注:1.贷款申请人可通过上述联系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但出具询价单业务需通过自己选定的受托银行办理。
3、深圳市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银行。
4、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5、现房及二手房已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现房及保障房已备案制个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
6、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六、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一)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并不是每个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对离退休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同意的担保方式。
5、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每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尽相同,以当地政策为准!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不限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80%,而住房公积金贷款都规定了最高限额及限制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时时调整。
(三)贷款手续
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直接到相关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区别于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