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十次最低工资调整汇总表
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汇总
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5]10号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1
【法律文号】:大政发[1995]10号
【执行日期】:1995-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4年53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发[1995]8号文件),我市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应取得的最低工资标准定为:
1.市区(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下同)和长海县每人每月220元;
2.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175元;
3.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每人每月28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最低离退休费标准
1.离休人员,市区为230元,其他市、县为200元;
2.退休人员,市区为180元,其他市、县为154元;
3.退职人员,市区为155元,其他市、县为150元。
三、市内四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140元的,均可申领社会保障金。
享受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老复员军人定量定期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四、本规定中涉及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老干部局、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制走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后历经9次调整,其调整如下:
一、第一次调整1997年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确定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文号】:大政发(97)7号
【执行日期】:1997-1-1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97)7号
现将大连市19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下: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20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25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第二次调整1999年最低工资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99)77号
【颁发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7-29
【法律文号】:大政发(99)77号
【执行日期】:1999-6-1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1999]123号),我市从1999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50元调整为27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港新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00元调整为320元。
大连市最低工资(1995年至今)第三、四、五、六次调整
2010-09-06 18:56
三、第三次调整 2000年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50号
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5-13
【法律文号】:大政发[2000]50号
【执行日期】:2000-6-1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0]76号),我市从2000年6月1日起,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20元调整为260元;
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由目前的270元调整为31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由目前的320元调整为360元。
四、第四次调整 2002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12-12
【实施时间】:2002-01-0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1]303号),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10元调整为380元;
二、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20元。
五、第五次调整 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大政办发[2004]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辽政[2004]68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2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由每人每月420元调整为44O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六、第六次调整 2005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2-3
执行日期:2005-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50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5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为4.5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为5.5元。
二○○五年二月三日
大连市最低工资(1995年至今)第七、八、九次调整
2010-09-06 18:58
七、第七次调整 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6]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50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50元。
特此通知。
八、第八次调整 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6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5元调整为7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4.5元调整为6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九、第九次调整 2010年大连最低工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十、第十次调整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2011/2/23 发表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第十次调整: 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月900元调整为1100元;
北三市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
同时调整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9元调整为11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