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07-09
***公安消防支队
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通过全体官兵的共同努力,我支队已连续四年被表彰为“区级最佳文明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支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经支队研究,制定《***公安消防支队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如下:
一、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官兵(涵盖支队文明创建活动的一切工作),在年底立功受奖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文明创建活动中树立的先进典型,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者,文明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集体给予精神鼓励。
三、一旦创建成功并被市文明委命令后,给予全体官兵一个月的工资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相应的处罚:
1、按支队当年文明创建活动规划,每缺少一次扣直接责任人奖励工资的10%。
3、官兵个人受党纪、政纪、法律处分者,扣发所有奖励工资;违反计划生育者或没有孕检者,扣发所有奖励工资。
3、有严重损害部队形象者,语言行为不文明、同志之间处理矛盾方式不当等,经查证落实,将扣除当事人奖励工资的50%。
5、除卫生间以外,不得在营区其它场合吸烟。
以上奖惩措施及实施,由支队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及执行,并负责将奖惩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各个人。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