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
2007年第6期第27卷(总第209期)现代财经
MODERNFINANCE&ECONOMICSNo.6,2007 Vo6.27GeneralNo.209
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
李丽红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300222)
摘 要: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人可多次、重复地获得利益。如果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则会违背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即人类的公共利益,同时也会违背其/公共理性0的特点而走上一条偏袒权利人的非理性扩张之路。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其目标不仅仅在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在知识产权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权利限制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7)06-0060-04
Abstract: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lwaysisthehotspotwhichthepeoplepayattention.Asaresultofknowledgeproductinvisible,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ersonmayobtainthebenefitmanytimes,repeatedly.Becauseofthis,ifprotectsto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ersonexcessively,thencanviolate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ultimateobjective,namelyhumanity.spublicinterest,simultaneouslyalsocanviolateit0thepublicrationality0thecharacteristicstartstostepontoonetofavorintheobligee.sroadofnon-rationalexpansion.Infact,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ookonesystemdesign,itsgoalnotmerelyliesintheprotecti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erson.sright,howwellrealizesthepublicinterestmoreimportantly,seeksthebenefitinth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reatorandbetweenthesocialpublictobebalanced.
KeyWord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ublicInterest;RightLimit
进入本世纪以来,世界上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许多国家把知识产权从原来的法律范畴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而我国经济能否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完善,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际意义。
组织的一位高级官员也曾解释:/公共利益这种良好愿望本身就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多数人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放弃个人私利。0¹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一、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
/公共利益0概念源于罗马,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0。国际知识产权
收稿日期:2006-12-10
*天津市/十一五0社科研究规划项目(2006)5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6(项目批准号TJFX06-039)之阶段性成果。(,女,5,,
第27卷第6期李丽红: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2007年6月
61
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
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平衡的法律观念,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实现公共利益目标;二是权利限制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
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涉及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就制度设计而言,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的目标表述为公共健康、社会发展、表现自由、公共教育等。这一目标的实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内部,是通过权利的限制与利用的相关规定得以保证的。当然,这种权利的限制与利用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基础上的必要限制和合理利用。正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之存在首先应有利于公共利益,其次才是使权利人本人受益。公共利益目
¹
标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
中。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亦不例外。在知识产权人获得、行使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个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与他人发生一定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知识产权得以被维护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根基是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人履行有关义务,如使用知识产品的人应履行付费义务、社会公众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等。因此,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根本保障在于社会公众履行相应的义务。
2.社会公众履行相关义务也需要同时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应利益
/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0º知识产权人在追求自己的私利的同时,必然会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的行使会损害甚至严重阻碍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获取。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平角度讲,社会公众在履行知识产权义务的同时,需要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相应的利益。这一利益的保障一般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途径加以实现的。
(二)知识产权人权利受到限制是其应负的社会责任
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是知识产权法要求知识产权人所付出的必要的代价,也是知识产权人在获得法律专有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促进知识和信息传播的重大的社会责任。从法理学的角度讲,一定的权利总是与一定的义务或者责任构成统一体的。英国思想家哈耶克指出,责任是自由权利的应有之义,自由权利的论据只能支持那些能够承担责任的
»人。享有自由权利不能忽视社会责任,权利必须
二、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必须
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加以限制
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但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作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仍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构建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状态,各国在私法领域都有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加以限制的规定。
(一)对知识产权人权利限制的法理依据
从法理角度看,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就是以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整内容的法律。主要体现为两方面:
1.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实现以社会公众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
权利的实现与他人履行义务密切相关。任何权利的存在和实现都具有社会性,权利总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之
¹
以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前提,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限制。当权利与责任不能并存的时候,为了使人们不至于只注重权利而放弃责任,法律总是通过限制权利来促使人们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体现了促使知识产权人承担确保知识和信息被公众接近与利用的社会责任。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确定的法定权利,确保对知识和信息接近的权利应当留存给公众,这是知识产权人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对知识产权专有权范围的确定,应当顺从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和主张。通过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确保了公众权
参见[美]奥德丽、查普曼:5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与第15条第1款第3项有关的义务6,载国家版权局主办:5版权公报6,2001年第3
期,第18页。
º参见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4页。»))66,84
62
现代财经 2007年6月
利的实现,公众不被视为不合法地侵占了私人领域中的行为人的特权,而是被认为通过对公众利益的维护体现了公共利益的存在。
(三)对知识产权人权利限制的国际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多是通过知识产权限制的有关制度来体现公共利益目标的。以5巴黎公约6为例,其第5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原则,就是指在缔约国取得专利授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在该缔约国境内实施其发明,否则国家将采取强制许可或撤销专利的措施。这一原则旨在督促专利技术应用,防止专利非法垄断。强制实施原则最早为5巴黎公约6所确认,5知识产权协定6现将其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目标的重要举措。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由于众多发展中国家出于维系公共健康的需要,强烈要求扩大/强制许可0的范围,这已在世界贸易组织5多哈宣言6中有所体现,即缔约国有实施/强制许可0的权利,并且有权决定实施/强制许可0的理由。可以说,有关专利技术利用的强制实施制度,其调整对象已从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演变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律关系。国际公约中强制实施原则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意图。
5知识产权协定6也制定了有关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规定。其在题为/原则0的第8条规定:(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2)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此外,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6在序言中也宣称:承认有必要按5伯尔尼公约6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6在序言中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作出了与5版权条约6相同的表述。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上有合理使用的全面规定,专利法上不视为侵权制度的规定与此近似。合理使用是对知识产权的正当限制。对于合理使用主体以及客体的规定构成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对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不经权利人许可便可以播放,只要支付报酬即可。目前,就我国新知识产权法而言,较之旧知识产权法,在合理使用的主体及客体方面范围扩大了,体现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须预先获得权利人许可才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并支付使用费。法定许可使用是对知识产权的又一个重要限制,使得知识产权人仅剩下获得报酬权。同合理使用一样,法定许可使用的主体及客体构成了法定许可的范围。著作权法虽于2001年10月份进行了修改,但对于网络服务商转载报刊以及其他媒体已发表的文章没有做出明文规定,使得网络服务商屡被指责侵权。随着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获得了与报刊杂志社一样的权利。这可以视为对权利人著作权的进一步限制,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的强化。
(三)强制许可使用
目前,强制许可使用已成为关注的对象。强制许可使用是指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得权利人许可,经行政机关审批,便可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并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是对知识产权最高程度的限制,剥夺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强制许可的条件严于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例如,使用人的申请须经行政机关审批;又如,对于专利权的强制许可,须待授权3年之后。强制许可使用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矛盾的焦点,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走向。
三、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限制措施
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限制程度主要体现在限制措施方面。就知识产权的限制措施而言,目前,各国四、国际间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开始,各国立法者一
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
第27卷第6期李丽红: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2007年6月
63
制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主要呈现出两种趋势:
其一,美、欧、日等继续大力推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协调、统一,使其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缔结了两个互联网版权条约,以强化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于2000年缔结了5专利法条约6,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程序性条件,现在正在进行5实体专利法条约6的制定,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缔结这些条约的总体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缩TRIPS协议留给各国的自由选择空间。目前,发达国家正在加紧推动/世界专利0的进程。直到现在,即使按照TRIPS协议,各国仍有独立地授予专利权的自由,即针对同样的发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以及授予具有何种保护范围的专利权。所谓/世界专利0,就是要改变上述现有模式,由一个国际组织或者某几个国家的专利局统一授予专利权,在世界各国均能生效,各国不再进行审批。这种/世界专利0制度显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发展中国家应密切关注这一发展态势,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其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维护自身利益的呼声不断增强,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意识明显提高。在2004年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巴西和阿根廷等14个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知识产权与发展议程0的提案,指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重视不够,导致富国与穷国之间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不应当无视各国发展水平的不同而设立更高的保护水准,应当保障所有国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所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该提案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还应强调的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发展中国家国情为立法前提。
美国在其科技和文化创新能力低于欧洲发达国家的历史阶段,曾在知识产权制度上采取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例如,美国早期的专利制度拒绝为外国申请人提供与本国申请人同等的待遇,长期拒不参加当时由欧洲国家发起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直至1988年才参加了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美国逐渐成为世界第一强国,其国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美国才开始注重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如大力促进其版权产业的形成和壮大,将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微生物、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商业方法等,规定大学和科研机构对利用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能够享有并自主处置专利权等。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间跨度在50年以上。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要和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而不能落后于或者超出某一历史阶段的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因此,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充分考虑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协调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只有在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利益平衡机制下制定出来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才切实可行,才符合国家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
[3]万鄂湘.国际知识产权法[M].湖北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 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