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披露中期报表
3. 关联方披露
(1)关联方的定义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
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关联方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本企业与本企业的母公司之间,为关联方。
②本企业与本企业的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
③与本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即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为关联方。
④对本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为关联方。
⑤对本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为关联方。
⑥本企业与本企业的合营企业之间,为关联方。
⑦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联营企业之间,为关联方。
⑧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关联方。主要投资
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⑨本企业与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为关联方;本企业与本
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为关联方。例如,本企业
与本企业的董事长之间,为关联方;本企业与本企业的董事长的子女之间,为关联方。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
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
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上有父母、中有配偶和兄弟姐妹、下有子女)。
⑩本企业与本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为关联方。例如,本企业的董事长的妻子投资了T企业
(其占股权比例为30%,有重大影响),则本企业与T企业之间,为关联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受同一方重大
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
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既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
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
成关联方。
【例4】假设本企业为甲公司,其投资与被投资情况
(如下图):
甲企业的母公司为M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70%,另一投资者L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30%;
甲企业直接投资A、B、C、D四家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75%、80%、50%、25%;A公司投
资E公司,所占股权比例为35%。
则关联方的情况是:
①从纵向看:本企业甲与母公司M、与投资者L公司构成关联方;本企业甲与子公司A和B、
与合营企业C、与联营企业D构成关联方;本企业甲与E也构成关联方(能施加重大影响)。
②从横向看:因A、B,同受本企业控制,它们之间构成关联方;但C、D、E之间不存在关
联方关系。
(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
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
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仅仅同
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4)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
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
酬等。
(5)关联方的披露
①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
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
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
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③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4.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包括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和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披露
公允价值信息时,应当注意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层级:
一是同类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即第一层级;
二是直接(比如取自价格)或间接(比如根据价格推算的)可观察到的、除市场报价以外的
有关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即第二层级 ;
三是以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以外的变量为基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的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
值),即第三层级。对于其他内容,可作简单了解就行。
七、中期财务报告
1.中期财务报告概念
(1)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其中,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
度的期间 。 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
(2)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
表附注四个组成部分。
2.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原则和方法
(1)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在判断
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当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2)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
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当年
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
制,与此同时,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3)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为了提高可比性,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①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②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
③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 “ 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5)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在中期内随
意变更会计政策。中期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6)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
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
(7)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 ,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之外 ,
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本章总结
财务报告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