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不良资产处理方法
1 我国不良资产处理方法
1.1 我国目前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法
1.1.1 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有债务追偿、资产租赁、债务重组、资产拍卖和破产等七大类18种处置方式。经常要用到的方式有几种,一种是拍卖,一个是实物资产的拍卖,一个是债权资产的拍卖。这两种拍卖,通过把要处置的资产,通过评估,委托给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刊登公告,在适当的场合进行公开拍卖。
再比如说,债务重组,在接收的不良资产中,有95%的不良资产是属于债权资产,债权资产处置的方式很多,其中一种重要方式就是债务重组,经过债务重组,把对方企业的债务按照债务重组的形式进行一定的减样或者折扣,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或者变成一定的股权。
第三个,投资者可以把一个地区,或者一些企业的资产进行打包卖给他,包里的资产也是经过评估,经过投资者调查,或者谈妥一个价格,按照这个价格在充分竞价的基础上进行出售。
第四个,资产置换。可以把债权变成物权,也可以把债权变成股权。置换以后,再对置换以后的资产进行处置。投资者可以拿实物资产换我的债权资产,也可以直接买债权资产。还有资产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破产、清偿等等,包括诉讼。手段是七大类,18种处置方式。
1.1.2 针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存量的分类
我们把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正在使用和计划使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按目的分成两种模式:获取现实现金流为目的的模式和获取预期现金流为目的的模式。
创造现实现金流模式的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竞价拍卖、捆绑出售、整体出售、全额承包、租赁经营和依法处置。它们都是通过让渡手中的不良债权和抵押实物以获取现实的现金流。
创造预期现金流模式的主要手法有: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或债券,以谋求未来的收益。因此,我们将其归类为创造预期现金流模式。
在这两种方式中,其中用得最多的还是债转股。
1.1.3 利用证券化途径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状况
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速度,去年上半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宣布对其接收的不良贷款中的部分抵押贷款以及已过户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类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还聘请了经验丰富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为特别顾问,计划在去年11月间推出"资产支持债券"的全新债券品种,以建立起一个银行不良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并以与国外投资者组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加快处置持有的不良资产。与此同时,其它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各大商业银行也都作了积极的准备,一时之间,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在我国进入了议事日程。
1.2 在监管中,发挥制度的作用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治理金融不良资产,必须以制度创新、制度建设为根本。首先要健全金融制度,使其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从资源配置制度性优化入手将经济基本面搞好。再从政府监管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提高金融机构的自身素质。关键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自控机制将各层次的制度创新、制度建设完善化,中国金融不良资产的防范和处理工作才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我国与国外的境遇不尽相同,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方法。我们认为我国金融不良资产治理方法应紧紧抓住风险生成的制度因素,通过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控制住引发危机的根源,否则金融不良资产将会边治理边生成,金融风险也将防不胜防,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就容易处于被动地位。显然,金融制度供给与创新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 1.2.1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金融制度选择
建立市场化产权结构制度:从国有产权形式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看,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运,已迫在眉睫、时不我待,必须面对市场重新进行选择:顺势而为,分解产权。用退出比如:产权出售、产权置换等自由竞争性行业的收入强化控制性国有企业产权,使国有企业借此时机转变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化解企业给金融业带来的巨额不良资产,解决信贷资金的财政化分配问题。
建立社会化市场融资制度:市场调节型融资制度主要包括两种融资形式。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即间接融资;一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产权证券(股票)和融资证券(企业债券),即直接融资。两种融资形式在融资制度中所占据的地位和所起
的作用不同,决定了不同的融资制度安排。一般说来,市场调节型融资制度安排是同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金融制度建立完善程度等相关的。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以后者为主要方式。融资制度创新,即建立市场调节型融资制度是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目前的情况看,在坚持间接金融为主的前提下,加快发展直接金融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坚持以间接金融为主,发展直接金融。通过两者的互补,将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融资新制度。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国家垄断金融制度将被放弃,新建立的将是一种政府调控的市场化融资制度。
建立市场化多元金融组织制度:无论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地方商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都缺乏变革,表现突出的是银行内部产权形式单一、代理人行政任命制、经营更多的仍依靠行业垄断和政府权力保护,这种强调组织机构管制为主,弱化业务经营监督的制度错位极易形成垄断的官商作风和业务上的漏洞,因为金融不良资产生成于信贷业务中,单凭行政安排而缺乏必要的业务制度安排很难保证对金融资产质量的严密控制。
1.2.2 推动金融产业变革的金融制度选择
确立适宜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金融制度:给予中小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同样的产权地位。与国有大银行相比,中小金融机构无疑处于不利的资金和信誉地位,如果与国有商业银行同样的政策环境,无疑就会客观上限制其发展,所以必须赋予中小金融企业一定的环境优势,如较宽余的业务活动范围,在税收、利率、法定准备金率、再贷款融资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以帮助其增强资金调度能力、促其尽快发展壮大。
建立自动的市场退出的金融制:对于资产质量差、资不抵债、存在根本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果断的市场退出制度,将其清除出场,这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制度,但这些制度还不能称之为“市场退出”制度,因为它采用的是不完全的市场机制。要建立这样的制度,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观念,形成由市场自由选择、由法律自主裁决、由监管机关独立执行的制度环境。自动的市场退出制度主要是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经营的约束条件,是促使中小金融机构吐故纳新、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规则。对一些资产质量差、资不抵债的农信社、城信社、城市商业银行、信托证券机构会自动将其清除出场。
1.2.3 市场调节与政府约束相结合的金融制度选择
市场调节型金融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的基础,它应当包括: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市场利率供求确定、市场风险独立承担等制度决定。实现三种制度功能:金融市场自主选择参加市场交易的金融机构,以此保证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市场交易各主体间没有行政关系决定的交易行为,保证了市场行为的公正性;所有金融交易都在市场中公开进行,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公开性。
政府约束型金融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的基本保障,是新型的政府与金融的关系。当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诸如外部不经济、分配不公、经济总量失衡、经济周期性波动以及市场主体行为短期化等问题时,就不需要等待市场机制自发地、大震荡振动调节;此时政府可以运用货币政策等约束手段进行微调,以避免经济和金融出现无政府状态。
政府严格的金融监管是对市场金融制度的保证。它包括两方面监管: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它对改善信贷资金运行环境和质量;另一方面是对企业融资的监管,随着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1.2.4 完善金融不良资产内部治理制度的选择
当完善企业制度和其它外部相关制度架构后,可根据金融不良资产生成和存在方式,对其分别采取控制、管理、化解三种制度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