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标准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财库〔2007〕1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要求,现就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单一会计制度
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其余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实行单一会计制度仅限于规范单位的财务核算方式,单位的性质、单位的人员身份、单位的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二、2007年决算报表的编制
执行行政、事业两套会计制度的单位2007年度的会计核算仍按两种会计制度分别记账,分别核算。但2007年部门决算只能按已确定的单一会计制度编制,对相应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结余(事业基金)合并填列。
如:某单位同时执行行政、事业两种会计制度,规范后只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年度财务数据如下:行政资产100万元、负债50万元、净资产50万元、拨入经费50万元、经费支出50万元;事业资产100万元、负债50万元、净资产50万元、财政补助收入50万元、事业支出50万元(资产、负债、净资产期初期末数一致)。在编制2007年部门决算时,按以下方式进行合并编制:
结余(年初)=50万(行政)+50万(事业)=100万
拨入经费=50万(行政)+50万(事业)=100万
经费支出=50万(行政)+50万(事业)=100万
结余(年末)=50万(行政)+50万(事业)=100万
资产(年初)=100万(行政)+100万(事业)=200万
负债(年初)=50万(行政)+50万(事业)=100万
资产(年末)=100万(行政)+100万(事业)=200万
负债(年末)=50万(行政)+50万(事业)=100万
三、会计帐务调整
执行行政、事业两套会计制度的单位2007年结账后,对相应的资产、负债、结余(事业基金)统一并账,从2008年起按调整规范后的单一会计制度执行,其中:往来款和结余(事业基金)的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1、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
(1)借:事业基金(专用基金)
贷:结余
(2)借: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
贷:暂存款
(3)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
贷:暂付款
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
(1)借:结余
贷:事业基金(专用基金)
(2)借:暂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
(3)借:暂付款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