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供货"合同范本-试用
范本使用说明:
1. 2.
本范本适用于常规的销售业务模式,不适用于所有业务模式,对于非常规业务操作,根据本范本适当修改;
对方保证金较低时(低于30%),需要添加“保证人”合同主体, “保证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同时在范本第九条中添加一款“保证人清楚并在此承诺:保证人对于买方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偿还”; 3. 4. 5. 6. 7.
尽管有“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在我方大比例“先付款后收货”的情况下,应当当面签署合同。
合同范本第三条的交付地尽可能明确,如:明确到“轨道衡、车版、船舷、船板、船底”。 对方信用付款时应当注意的问题:交货期为信用证开具并激活之后,对方信用证条款被我方确认后方能开具;
买方委托员工、运输公司接收货物的,应当向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委托买方具体接收货物的人员接收货物,并附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它按实业公司《合同范本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钢材买卖合同(试用)
合同编号:
卖方:(我方) 合同签订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买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 质量标准: 三、 交付(和风险转移)地点: ,交付地点之前的风险、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地点之后的风险、运输费及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 交付时间:卖方收到买方保证金之后交付货物; 五、 验收:
1、结算重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验收: 1)结算重量以生产钢厂出厂过磅重量为准,合理磅差为±3‰,买方验收时磅差超出±3‰的,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不认可买方过磅重量的,由卖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并以该复磅结果为准,因复磅产生的装卸、短倒、过磅、复检等各项费用,由异议不成立一方负担;结算重量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过磅重量为准;
2)结算重量以港口水尺测量为准;
2、质量:如有质量问题,买方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并提供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否则视为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卖方不认可买方所提出异议的,由卖方委托县级及以上质检部门复检,并以该复检结果为准,因复检产生的检验费用,由异议不成立一方负担;
3、卖方将货物送达交付地后,买方应于货到当日组织验收,卖方可以全程监督、参与验收。验收完毕后,买方须将由其签署的验收资料(包括不限于过磅单、检验单)原件交给卖方。
六、 结算与付款
1、买方于合同签订后1日内支付合同标的额的保证金,货到后保证金充抵货款,余款于货到交付地后3日内支付;
2、卖方按本合同所述的地址或者Email发送对账单,买方在5日以内没有合理答复的,视为认可卖方对账单所述的内容; 七、 违约责任:
1、 买方迟延或拒绝验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标的额的10%向买方主张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按合同标的额的日万分之八的比例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卖方未能按期供货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标的额的10%向卖方主张违约金; 3、 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八、 其它事项:
1、 一方按本合同所述的地址或者对方工商登记地址寄送的邮件如果被退回或者拒收视为收到,按本合同所述的Email发送电子邮件,发送两遍及以上视为收到;
2、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争端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