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田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油田井喷失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 “警钟长鸣、分级管理、明晰责任、强化监管、根治隐患”的井控管理方针,有效防范井喷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井喷失控事故责任,杜绝发生井喷失控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和井下作业井控规定》以及《1油田钻井、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落实井控分级责任制,结合1油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1油田从事钻井工程、井下作业、录测井施工的队伍以及服务配合单位。
二、责任追究
1、1油田成立井控四级管理网络机构,生产运行处负责1油田井控管理工作;勘探事业部、开发事业部、井下作业公司和三个作业区各级井控管理部门和人员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按照《1油田钻井、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者”的原则,严格落实井控管理网络职责和井控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制度到位,分工明确,做到油田井控本质安全。
2、对发生井喷失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3、发生井喷失控事故后,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经事故损失认定、责任界定等程序,按照本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勘探事业部、开发事业部、井下作业公司、三个作业区及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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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钻井、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以及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井控工作负全责;主管技术、安全的领导及具体负责井控管理的专职人员和钻井、井下作业的监督对本单位井控工作负专责。
三、井喷失控事故等级划分
井喷失控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人员伤亡及对企业形象影响程度及井喷失控时间,分为特大井喷事故(I ),重大井喷事故(II ),严重井喷事故(III ),和一般井喷事故(IV )。
1、特大井喷事故(I )是指发生井喷失控、井喷失控着火事故,井喷时间超过24小时,直接经济损失钻井、测井行业在100万元以上,井下作业、录井行业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人员死亡,给油田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事故。
2、重大井喷事故(II )是指发生井喷失控、但未发生着火事故,井喷时间在12小时至24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钻井、测井行业在50万元以上,井下作业、录井行业在20万元以上,未发生人员死亡,给油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严重井喷事故(III )是指发生井喷失控、井喷时间在4小时至12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钻井、测井行业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内,井下作业、录井行业在5万元至10万元以内,未发生人员伤亡。
4、一般井喷事故(IV )是指发生井涌、井喷事故,井喷时间在4小时以内,直接经济损失钻井、测井行业在30万元以下,井下作业、录井行业在5万元以下,未发生人员伤亡。
四、井喷事故责任者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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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井喷事故,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现场监督人员和井队队长以及现场操作人员和地质、工程设计人员应负责任:
1、施工作业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下作业井控规定》及《1油田钻井、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发生井喷失控事故,造成损失的;
2、主管井控的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造成井喷事故的;
3、作业现场的施工监督人员及作业队队长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违规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井喷事故的;
4、岗位操作人员违犯操作规程,不按设计施工,不执行有关技术措施及技术标准,责任心不强,未按井控管理规定安装、试压、检查井控装备,发现事故隐患及险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井喷事故的;
5、设计人员未按井控要求提出设计,或由于设计因素,造成井喷事故的;
6、主管人员不严格执行井控安全要求,把关不严,批准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单位承包作业工程项目,或承包检修、维修、检验井控设备,未能达到井控安全标准要求,造成井喷事故的;
7、物资管理人员采购未经集团公司确认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井控装备,造成井喷事故的;
8、井控车间不按要求检修、检验、试压井控设备,提供不符合检修质量标准的井控设施,造成井喷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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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罚规定
由以上情形之一者,造成井喷失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轻重负以下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1次I 级特大井喷事故
1、对油田负责井控主管工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给与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2、对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及负责井控管理和负责技术的领导给予降级、和撤职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3、对作业现场监督人员和井队队长给予撤职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对现场操作人员并负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5、由于地质或工程设计问题,造成井喷事故,对地质设计人员给与降级或开除厂籍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II 级重大井喷事故
1、对油田负责井控主管工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给与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2、对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及负责井控管理和负责技术的领导,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3、对作业现场监督人员和井队队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4、对现场操作人员并负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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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地质或工程设计问题,造成井喷事故,对地质设计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III 级较大井喷事故
1、对油田负责井控主管工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给与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2、对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及负责井控管理和负责技术的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3、对作业现场监督人员和井队队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4、对现场操作人员并负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留厂查看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5、由于地质或工程设计问题,造成井喷事故,对地质设计人员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四)、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IV 级一般井喷事故
1、对油田负责井控主管工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给与行政通报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2、对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及负责井控管理和负责技术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3、对作业现场监督人员和井队队长,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4、对现场操作人员并负主要责任的员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5、由于地质或工程设计问题,造成井喷事故,对地质设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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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与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经济处罚。
六、其它规定
1、在1油田承包商施工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III 级或者II 级井喷事故,取消该承包商施工单位在1油田施工的资格,并承担井控安全责任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本制度若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相抵触时,以集团公司规定为主。
3、本制度由1油田生产运行处制定,油田井控领导小组成员通过,并下发执行。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生产运行处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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