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监理细则
民航成都区域管制中心工程弱电工程
监理细则
BESCC-CD1RDGZ-JLXZ-001
编制: 冯小宁
审批: 楊华进
北京博誉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0日
目 录
一.总则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三.施工过程的监控
四.各子系统施工阶段主要检测内容 五.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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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民航成都区域管制中心工程弱电工程 地 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万安镇 计划工期:
开工工期:2010 年 11 月 8 日 竣工日期:2011 年 6 月 25 日 2、监理范围
弱电系统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理,协助业主进行投资控制。 3、编制依据
(1)本细则系根据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而成。 (2)本细则引用的规范、标准如下: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14-机场》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3-2002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12-2000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3、当规范、标准与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4、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设计图纸、文件和规范、标准执行,无规定者须经各方协商确定。
二、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审核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确保满足建设方的要求,对各分部系统的功能做到完整协调。
2、施工单位进场时须提交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提交一份现场负责、施工人员名单,对于项目经理以及质量负责人以及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提交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进场时还须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须涵括:具体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进度安排、施工人员安排、工具材料准备、购置及进场计划、预制件、半成品的生产等。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应选择技术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的人员充实各级质检岗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创造优良工程。质保体系应报监理审查。
5、施工单位须对自己的各施工人员做好施工组织方案交底,使各个施工人员清楚各自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 施工过程的监控
(一)施工质量监理基本程序与要求 1、施工质量监理的基本程序见下图:
计
量
并
下
道
工
序
2、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一式三份,主送监理,抄送甲方。
3、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一式三份,主送监理,抄送甲方。开工申请单写明作
业位置、施工范围、主要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排、开工、完工时间及现
场跟班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
4、大批材料或关键部位的设备器材进场前,须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监理,并
以书面形式说明使用部位、型号、数量,并提供质保证明资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场使用,已进场的也需即时清退。 5、自原材料进场、施工放样,每道工序操作直至该项工程竣工交验期间的每
一道环节都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下道工序开工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呈报“工序质量验收申请单”,并附真实的自检记录一式四份;用黑色钢笔或原珠笔填写,属隐蔽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则应填报“隐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报单”并附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中央系统及各分系统的重要部位将采取巡视、旁站相结
合的控制检查方法,以确保工程质量。
7、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在作业班(组)做好自检、互检、
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各级职能机构进行质量检查。 8、每月最后一周,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以及
下月施工计划。监理每月五号前编制工程质量监理月报,报送甲方及施工单位,以便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9、工程(设计)变更
(1)技术简单,工程量小的设计变更,由业主、监理处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协商确定,签署洽商记录后,可立即施工。施工单位补办设计草图、计算式和工程量清单。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通知。
(2)技术较复杂,工程量较大的局部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凭设计图纸、计算式和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审核后,经建设单位批准(并征求设计单位驻场代
表意见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通知,并监督实施。
(3)技术复杂的重大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审查,业主批准后,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或修改)。
(4)特别重大的方案性的设计变更,业主同意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然后按第3条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10、质量事故处理
(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工程项目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致使工程遭受损失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以及由于质量不符合标准而造成的返工,加固处理等,都应视为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2)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并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报送监理审批,严禁隐瞒或谎报。 (3)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酌情予以惩处。 (4)质量事故调查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与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 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 事故牵涉的人员与主要责任者情况; 事故发生后的有关数据、资料。
(5)分析事故原因应从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与认真的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6)事故处理的具体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功能和使用要求;经济合理;施工方便。 (二)工程进度控制
1、施工进度计划制定与检查
(1)施工单位应随着施工的进行,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以下文件: 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 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施工组织设计) (2)进度计划的检查
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提供的每日施工进度记录,及时进行统计,并通过分析和整理,每月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实际与计划的对比说明。 2、进度计划的调整
(1)如果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时,施工单位应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应保证满足合同期的要求。
(2)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将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应发出书面警告,同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分割或考虑更换施工单位。
(三)施工监控要点 1、预埋管:
(1)管路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加保护和补偿处理。管
路长度超过规定长度上限值时,按规范要求加装接线盒。
(2)管路敷设与其他如煤气、热力、电力等管路平行或交叉时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并有隔离措施。管路弯曲处不得有折皱、凹穴及裂缝,弯曲半径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3)钢管与金属箱、盒连接要跨接地线。钢管连接不允许对口焊。管与设备连接使用金属软管引入时,应使用金属软管接头,要做专用地线,不能使用软管做接地导体。
2、穿线
(1)管内穿线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穿线前应先扫管,管内不得有杂物,并应做护口,导线在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内导线总截面各(包括外护层)不超过管子总截面积的40%。
3、设备、箱、盒安装
(1)安装位置须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 (2)安装要正、牢,偏差应符合设计与规范的允许值 (3)金属箱盒应先做除锈防腐处理。
四、 各子系统施工阶段主要检测内容 1、综合布线系统 施工阶段检查内容
(1)5类及光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性能测试内容
2、保安监控及门禁系统
施工质量检查内容
3、视频播放及紧急广播系统
五、 工程验收
1、一般规定
(1)弱电系统工程验收包括各子系统的验收。
(2)子系统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子系统工程验收,分为“通过”与“不通过”两个等级。
2、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及子系统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项目(或工序)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2)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在下道工序施工前48小时,提出工序、部位和隐蔽工程的预检记录和检查、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复检认可签字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若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各子系统应按设计规定的项目要求进行系统试验、调试,并作好记录。系统试运行正常并能实现设计中的系统要求,方能进行验收。
(3)中间检查验收工程项目(工序)的划分:
线缆敷设、线缆终接、设备安装。
(4)子系统验收规范及工程项目划分:
①综合布线系统:
验收规范: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12-2000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3-2002
②保安监控、门禁系统:
验收规范: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0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3-2002
③视频播放及紧急广播系统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3-2002
3、竣工验收(交工验收)
(1)弱电系统各子系统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交工验收(竣工预验),竣工验收按施工单位自己预备验收和各单位正式验收两步实施。
(2)竣工验收必须以主管部门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会议纪要、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单以及本细则引用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为基本依据。
(3)竣工验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使用等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4)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以甲方具体归档要求为准):
A 、各项有关审批文件
B 、开工竣工报告
C 、设备清单及设备、材料证书(弱电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说明书、试验调试记录等)
D 、设计文件和竣工图纸(包括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施工说明及竣工图纸)
E 、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与隐蔽工程资料
F 、调试报告
G 、正式验收报告和验收纪要
H 、竣工验收移交书
I 、施工总结
J 、优化变动情况说明
K 、未完工工程明细表
L 、有关合同或协议
M 、其他应予存档的工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