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9期 最高检:司法瑕疵不作为司法责任追究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司法瑕疵并没有作为司法责任追究。
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这样说
在办案过程中,司法瑕疵是客观存在的,比如法律文书格式、文字、语法、符号等出现错误。
王光辉说,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
王光辉表示,只要不影响案件处理,不宜作为司法责任予以追究;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
根据各方面意见,《若干意见》没有把司法瑕疵列入司法责任范围,但也做了处理规定。
王光辉指出,“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仍然体现了从严格要求的精神。
在这之前,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汤维健、宋英辉、龙宗智等法学专家表示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检察官职责权限更加明晰,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遵循司法规律,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检察权“下沉”去行政化
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现行办案机制,行政化严重,极易导致司法效率不高,责任不明,责任制改革使检察权去行政化更加深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说,长期以来,检察权是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下的处、科、组为基本单元运转的,这种以“处、科、组”为单元的层级审批办案模式,具有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使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没法发挥主导作用,而作出决定的上级又不一定对案件本身有准确的判断。一级一级审批,不仅影响效率,也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
“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实行三级审批制,以典型的行政方式运作,过度的检察行政化损害了办案质量、效率”,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对此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检察权行政化的后果是一线办案的检察官素质不高,检察骨干都当了领导,不办案或少办案,妨碍检察事业持续发展。同时,三级审批也导致效率低下。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同时,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各类检察人员和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得到细化和明确。对此,宋英辉教授表示,权责主体的明确,更加符合检察机关的职业特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也认为,责任制的落实,就是司法独立办案权得以落实的过程,改革使检察权去行政化更加深入,运行机制更趋合理、更加科学。
检察官主体地位得到突显
“检察官责任制的改革,就是要塑造一线责任主体,使一线骨干检察官有职有权,成为相对独立的司法官,而不仅仅是承办具体工作的检察事务人员。”龙宗智教授认为,《意见》明确了独任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又规定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在责任机制上做了很好的界定。
检察办案涉及检察长、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助理等各类检察人员,明确检察人员的职权,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汤维建教授说:“司法责任制能否得到落实,一个试金石就是责任界限是否清晰可辨。经过本次改革,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案管部门、检察官辅助人员等等,都责任到岗、责任到人,真正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他认为,原来检察权的行使具有上收性特征,改革后检察权开始下沉落地,普通检察官被赋予了独立的办案权。
汤维建教授表示,改革强化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调动了检察官办案积极性和能动性。从部门负责人直至检察长,检察院的各级领导会逐渐地以行政职能为主转向以司法业务或司法办案为主,凡是进入检察员额的检察官,无论其是否属于院领导,均应在第一线办案,否则,其就不应进入员额而占有稀缺的检察官岗位。这有助于提高司法责任,提升办案水平,从而有助于司法公正。
司法追责不能无限放大
对于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意见》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提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专家表示,责任追究不能无限放大,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意见》对司法责任已经做了科学划分,有些媒体报道“只要被告人被判无罪就要追责”,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宋光辉教授认为,司法活动本身强调主体独立性,从各国实践来看,两种情况肯定要追责,一种是枉法,即故意不依法办案;二是重大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司法人员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没有履行。从道义和司法伦理上来看,你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终身负责也要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并不是只要有错案就一定要追责。宋教授还提出,《意见》的最大亮点是权责更加明晰,随着一些举措的逐步实施,司法追责的机制和程序也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汤维建教授也表示,《意见》将司法责任制做了更加务实和合理的划分,有利于贯彻落实。以司法瑕疵为例,虽然在《意见》未加详细规定,但这种责任形态依然存在,不过它要依据相关纪律规定处理,而不是作为司法责任制的调整对象加以对待。
来源:央广网、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