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伦理与法规
新闻法体系(渊源)
源于《宪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根本规定,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②法律:《刑法》《民法》《民法通则》等主要法律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统计法》《防震减灾法》
③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a:管理各类传播媒介的专门行政法规b: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进行进行单项管理的行政法规。
④地方性法规:a:有关规范报刊活动《云南省出版条例》等。b:有关规范广播电视活动《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C:有关新闻管理方面《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⑤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
⑥司法解释
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如香港的《诽谤条例》《版权条例》等。
⑧国际条约:如《世界版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⑨其它渊源:行业、协会、半个行政部门组织所制定的。
我国新闻法制特征:(1)有极强的意识形态色彩 (2)渗透在各部分法律中 (3)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多,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不多 (4)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辩证统一
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曾格案:曾格案1733年,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上批评当时的总督威廉.科斯比允许法国军舰侦查南部海湾的防御工事, 科斯比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他提起诉讼,并遭逮捕。1735年8月4日,法庭开始审理此案。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为曾格案辩护,他指出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不是诽谤,曾格所报道的内容都是事实,不能构成诽谤,最后陪审团作出了无罪的裁决。这一案件也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
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第二,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根据,不能凭空指控;第三,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做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原则在美国初步确立。“曾格案”是殖民地人民争取新闻自由的第一次重大斗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大清报律:《大清报律》1908年由清政府商部、民政部、法部等参照日本《新闻纸法》拟定草案报请审批,经宪政编查馆审核,于3月14日奉旨颁行。该报律共45条,除将前些时候制定与颁行的报刊禁载规定全部收录外,还新增了不少限制性的条款。
国家安全:(五角大楼案)
什么是国家安全,为什么要维护国家安全。 首先,所谓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政治全力组织的国家机器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是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那维护国家安全是指通过积极防范,及时制止,严厉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而保证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不受侵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另有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在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就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就是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B: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的巩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任何国家都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都要通过立法严格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C:现在世界是一个地球村,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发展,我过与其他国家在各个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境外间谍,民族分裂组织和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的渗透。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所以国际形势严竣。为了保持我国综合国力的发展,所以更要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危害国家安全的具体行动及其表现 具体行动: 1.是行为主体或者犯罪主体的直接行为,即犯罪主体直接从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2.是煽动他人从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3.是教唆他人从事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Ps.2和3的影响范围不同,2指的是陌生人中的影响,范围广,公开,而3则是认识的人中隐秘而目的明确的影响 表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具体表现为破坏国家: 1.政治制度 2.经济制度 3.政权 4.主权、领土完整和统一
五角大楼文件案:“五角大楼文件”于1967年由时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委托国防部和私人外交政策分析员撰写,于1971年6月13日公布,揭发时任总统尼克松在越战问题大话连篇,欺骗民众支持战事。事隔40年,这份当时引起全国轩然大波的文件,于2011年6月13)日完整公布,共有48箱及约7000页,约34%内容从未曝光。
简介
五角大楼文件,英文简称为The Pentagon Papers。美国国防部所在地是一座“五角大楼”的建筑,因此五角大楼就是美国国防部,乃有“国防部文件”之称。
在1967年中,当时的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聘请了36位专家学者,组织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彻底研究美国是如何卷入越南战争的。这36位专家学者里,包括了国防部与国务院里文职及武职的专家,以及政府资助的专门研究机构的专家与学者。他们先后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完成了这一任务。他们的心血成果,收集在47册的报告书里,后来 (以下简称“时报”)所收到的只有45册,其余2册被专家认为是“真正具有保密必要的资料”并未交给时报。
政治背景
“五角大楼文件”于1967年由时任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委托国防部和私人外交政策分析员撰写,1971年《纽约时报》向公众外泄,令尼克松政府陷入尴尬局面,而泄密者是其中一名撰写人埃尔斯伯格。尼克松指责外泄文件为背叛行为,誓言揪出泄密者。他担心埃尔斯伯格代着左派策划的阴谋,企打击其政府。
然而,尼克松的报复行动屡遭失败,高等法庭先裁定容许《纽约时报》等媒体继续发布文件;尼克松政府其后拟以间谍及阴谋罪起诉埃尔斯伯格及其同僚,亦以失败收场。白宫并派特工潜入埃尔斯伯格的精神科医生办公室,企偷取氏埃氏医疗纪录抹黑他,又非法窃听其电话内容,事件与“水门事件”扯上关系,尼克松最终遭弹劾下台。
泄密情况
著名外泄机密文件“五角大楼文件”,于2011年6月13日完整公布,共有48箱及约7000页,约34%内容从未曝光,但当局拒绝发布文件中的充满谜团的“11个字”,令人大感疑惑。 美国国家档案局与肯尼迪、约翰逊及尼克松总统书馆,在网上发布未经校订的完整“五角大楼文件”,亦附有全部额外备份文件,更包括与越南的完整和平条约,但当年外泄文件的分析人员之一埃尔斯伯格示,在新发布文件中找到新发现的机会很渺茫,因为他当年多晚通宵达旦影印文件,已把最重要的公诸于世。
泄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护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表现:
原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侵犯国家保密制度;客观:违反保密法
实行保密制度:一是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与送审现结合的制度);二是通过内参反映涉及国家秘密;三是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四是新闻发布制度
媒介审判:即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任何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审判的公正。
夹江打假案:据《法制日报》1996年4月15日报道,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查封了夹江县彩印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原因是该厂印刷假冒商标。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为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于是就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结果法院判决“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者莫于川指出,围绕轰动全国的夹江打假案,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四川省技术监督局是不是此案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说它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否越权?不少人认为,行政执法要有秩序,打假也应分工负责并有严格程序,既不能失职,也不应越权。事实上,夹江县彩印厂正是以“越权”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与此相反,另一些组织、个人以及某些大众传媒却持“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怎能有错”的看法。这里确实暴露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广义)的一些缺陷:比如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划分不明,严密的组织法和程序法规范还比较欠缺等等。
司法和媒介的关系: 1.新闻传播与司法价值的统一性 2.公众知情权、表达权以及司法公开需要媒介的介入 3.媒介监督有利于司法公正 (殊途同归)
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防止媒介审判) 法律的正义性是通过司法公正体现出来的。司法的行使并不必然是公正的。 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引导公众舆论。 淫秽色情出版物:
米勒准则: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地的社会标准,作品从整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b.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C.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我国对淫秽物品作如下规定: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反对原因:诱发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性青少年犯罪60%以上不同程度受淫秽物品影响。 法律责任:
一.刑事处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行为的。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出版单位。
二.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15日以下拘留、3000以下罚款;或劳动劳教。
三.文化行政处理。淫秽出版物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刷、贩卖、出租、窝藏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具体如停印、停售、罚款、吊销执照等。 隐私权: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熟知的秘密。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是指作品中披露了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活动秘密和个人活动自由。2.受害者可以被指认(作品中提及隐私并且隐私主题可以被
指认)。3.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出现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4.行为人主观的过错(故意的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主要有:(1)侵入住宅;(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对名人名誉权的看法)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案例被告人之一、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沙利文案:196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该报在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时滥用武力的报道中损伤其名誉,并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然而官司打到联邦法院后沙利文被裁定败诉。沙利文案终结了美国关于煽动性诽谤的观念。 简介
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起政治宣传广告,呼吁读者支持黑人民权运动。广告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部分失实,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纽约时报》,要求名誉赔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导中的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最後,《纽约时报》胜诉。沙利文案的第一要义是保护言论自由。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其次,从媒体实践来看,记者不是科学家,既要及时传播信息,又要每一次细节都不出差错,几乎无法操作,等于扼杀了舆论监督。只有传播出来,才有试错的机会,才能最终发现真相。
要点
作为传媒史上的里程碑判例,沙利文案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新准则,推动了半个世纪来的新闻发展。它有两个要点,一是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二是实际恶意。这两点对于中国的媒体实践也同样重要。在一些公共事件中,消息源被严密控制,记者采访颇为不易,要求字字精确,等于禁止发声。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论坛和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出现後,当公共事件发生时,民众出于恐慌心理和了解真相的需要,自行发布不实消息的情况增多,警方不问实际恶意和社会效果,动辄以“传播谣言”为名治罪,无疑妨碍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我对此权利的呼吁,被人歪曲为“造谣自由”,这也是我的再一次解释。
败诉原因
一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尽管美国强调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但是它同样强调公众人物需要让渡个人的部分隐私。作为警察局长,沙利文必须以公众人物的身份接受舆论监督,因为国民的知情权高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二是媒体报道在时间安排及公共空间建设方面的特殊性。联邦法院认为,只要媒体报道不构成“实际恶意”,而且对事实有过查证,那么,不论事实真相如何,这一切都不构成故意的恶意中伤。透过联邦法院的一纸判决,足见美国不遗余力地从制度上保障国民言论权利与舆论监督的良苦用心。
对中国的影响
沙利文案准则并没有在中国法律中得以确立,但是经过一些法律专家的介绍和呼吁,近年来进入了法院判例。比如几年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称其报导他赌博和打假球没有证据,被判败诉,判决书中称“新闻报导由于其时效性的特点,不能苛求其内容完全反映客观事实”。此番“毒毛巾”案是又一个例子,而且判决书中的几点理由,更加清晰地围绕着上述两个要点展开论述。必须指出的是,此案在网络中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肯定,相反遭到纷纷质疑。这是因为,央视作为国家级媒体,本身具有公权力性质。此案的核心,到底是媒体报导公共事件呢,还是公权力对决私权利?更重要的背景是,在更具有公权力和公共事件性质的诸多案例中,沙利文案准则没有得到丝毫体现。例如数日前发生的胶济铁路“4.28”惨案中,一位山东网友因为转贴不实消息(夸大死亡人数),就被当地警方拘留5日。希望在更多的地方媒体报导中,在更多的公权力质疑声中,不实消息乃至错误言论都享有更大的呼吸空间,使信息能够有更多纠错的机会,最终达致动态平衡。
案例价值
沙利文案终结了美国关于煽动性诽谤的观念。美国言论自由的外延,由此得到扩展,更多的批评性意见,得到保护,“自由辩论中错误在所难免,如果自由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的意见”。著名哲学家,教育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多年提倡“人民对政府的任何评论,都享有免责权”,得知此案判决结果后说:“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诽谤诉讼,不再是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这极大地增强了媒体信心。判决文甚至把批评官员确立为公民的职责。“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这一点,对于媒体来说意义重大。沙利文案后,美国媒体在揭露政治真相的战场上,更加骁勇善战,“持续报道越南战争”和“水门事件”足称两大硕果,并为新闻记者赢得“无冕之王”的桂冠。 真实恶意原则:美国现行诽谤法的最重要的原则,该原则在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
真实恶意原则规范了政府官员,或政治人物,只有在他们举证,证实新闻媒体具有“真实恶意”的前提下,才能对新闻媒体的报导提出诽谤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真实恶意是指,明知这个资讯是错误不实的;或完全漠视,不去查证它是不是错误的。
很多观点认为,真实恶意原原则限制了公众人物以诽谤罪来阻止新闻媒体的报导自由,以防止寒蝉效应。同时,该原则也扩大了对新闻媒体的保障。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结合实际,如何理解)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结合今日头条与纸媒打官司)
突发性、灾害性事件,思考媒体和政府扮演的角色
在我国,有关突发性、灾害性事件的报道均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发布,新闻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以保证新闻与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不实传闻影响社会安定与秩序,给公众带来惊扰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