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全国审查要点
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 月
目 次
一、总 则‥„„„„„„„„„„„„„„„„„„„„„„„„„„„„„„„„„„„„„„4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5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6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67
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74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78
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84
附录A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34号)„„„„„101
附录B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11号)„„„„„„„„„„„„„„„„104
附录C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设部 建质[2006]220号文)„„„„„106
附录xx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xxx
附录xx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258号)„„„„„„„ xxx
附录xx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xxx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附录XX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录XX 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9]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实施以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击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工程,以提高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能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新建、改造校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部署,是彻底消除校舍各类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彻底消除校舍消防安全隐患;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具体负责,积极参加当地校舍安全工程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教育、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全面参与排查、鉴定、审核、督促检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专门人员,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部局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见附件1)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逐校逐栋登记,填写《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见附件2),建立健全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向部局填报《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报告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三、依法督促中小学校整改火灾隐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照《消防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学校自身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要专题报告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建议列入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予以改造,并与其他安全工程项目同步实施;要加强对迁建和新建校舍工程的消防监管,严格依法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确保新建工程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尤其是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同时,要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消防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发现和培育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不断促进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附件2:《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 附件3:《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统计表》
公安部消防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1. 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各地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验收。 3. 技术要求
3.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3.1.1
学校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3.1.2消防车通道、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建筑高度24米以上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3.1.4
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2 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
3.2.1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房间顶棚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级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可采用B1级材料。 3.2.2
当建筑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应附设在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基层墙体和屋顶上。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材料时,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校舍应采取在窗口等开口周围和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防火构造措施。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宽度不小于300毫米。外墙保温系统的最外保护层应为不燃烧材料。 3.3 安全疏散
3.3.1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3.3.2
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1部楼梯。 3.3.3
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房间面积大于6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4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5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3.6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 3.3.7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3.8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3.3.9 学生宿舍楼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和首层外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3.3.10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分隔。确因管理需要分隔的,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3.3.11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3.4 消防设施
3.4.1校舍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4.3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3.4.4 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3.4.5 学生宿舍楼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XX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 安 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二 〇 〇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 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墙体
第四条 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 小于10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6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度大于等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 小于50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 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 ,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 。 (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
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
(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六条 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 的A 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第七条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 屋顶
第八条 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不燃烧体的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第九条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 的A 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 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第十一条 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 第五章 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