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
二OO四年八月
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城市规划设计院(室、所):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经省建设厅业和主管部门同意,省城市规划协会现发布《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抄送: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农垦总局建设局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的规定,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的服务价格范畴。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更好地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同时在收费工作中有所参照,结合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是指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方)根据需要,委托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方),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而缴纳的服务费。
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方可提供城市规划设计有偿服务。
四、本意见适用于在黑龙江省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五、本意见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制定。
六、本意见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乘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七、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由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八、执行本意见,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必须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九、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其资料费、地形图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执行本意见需向委托方提供规划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提供彩图二套。如委托方要求另行增加份数,应相应支付成本费用。
十一、本意见由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协会负
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表1 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万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万以上) 2.0
注:①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②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划末期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费用。
③本收费项目不含城镇体系规划及乡镇规划。
④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总体规划收费总额的50%计取费用。
⑤收费基价为35万元。
⑥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大城市20万元;中等城市为15万元;小城市10万元。
⑦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⑧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甲方应无偿提供调查工作所需资料,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二、分区规划
表2 分区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新 区 3.0
2 旧城区 3.5
注:①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城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包括开发区)按新区标准收费。
②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进行的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分区收费标准收费。
③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④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表3 控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0.25
2 城市一般地段 0.30
3 城市重点地段 0.35
注:①表中标准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另增加500元/公顷。
②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1000元/公顷。
③收费基价为10万元。
④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
1)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
2)新城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表4 居住区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2 3-10 1.5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20
4 20-30 1.00
5 30-50
0.90
6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②如委托方要求提供效果图、模型、建筑单体造型等,则费用另计。
③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应不超过两个,超过的每增加一个增加3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表5 一般地段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2 3-10 1.8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50
4 20-30 1.20
5 30-50 1.00
6 50以上 0.90
注:①收费基价为5万元。
②委托方要求提供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表6 重要地段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2 3-10 2.00 用地面积,下同
3 10-20 1.80
4 20-30 1.50
注:①收费基价为6万元。
②大专院校按城市重点地段收费。
③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表7 公园园林等修详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1-10 1.80
2 10-20 1.50
3 20-30 1.20
4 30-50 1.00
5 50以上 0.9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5万元。
②委托方要求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修建设计:按设计项目总投资的3-5%收费。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表8 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小于50 0.50
2 50-100 0.40
3 100-200 0.35
4 200-500 0.25
5 500以上 0.15
注:①收费基价为15万元。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表9 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1 小于10 1.50
2 10-20 1.30
3 20-30 1.10
4 30-50 1.00
5 50以上 0.80
注:①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工作量。
③风景区总体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表10 风景区详细规划计费
标准
序号 规模(公顷)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
1 20 1.10
2 20-50 1.00
3 50-100 0.90
4 100-200 0.80
5 200以上 0.70
注:①规划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②风景区详细规划面积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面积按规划利用面积计算。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一)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主题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费。
(二)收费基价为15万元。
六、城镇体系规划
表11 城镇体系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1 30 1.20
2 30-50 1.10
3 50-60 1.00
4 60-70 0.95
5 70-80 0.90
6 80-90 0.85
7 90-100 0.80
8 100-200 0.75
9 200以上 0.70
注:①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②收费基价为20万元。
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一)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
(二)收费标准按同等总体规划中的40-50%计取。
(三)非城市地区按照规划建设用地1.0万元/平方公里计取。
(四)收费基价为15万元。
八、概念规划
(一)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
(二)收费基价为15万元。
九、环境景观规划
(一)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二)环境景观规划按照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三)收费基价为8万元。
十、城市设计
(一)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收费按1.0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二)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城市新区和开发区按照1.5-2.0万元/平方公里收取,收费基价为3万元。
(三)旧城区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地段收费按2.0-2.5万元/平方公里收取,收费基价为4万元。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县城以下)
(一)在编制新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二)按规划建设有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三)设计收费按照规划期末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计算。
(四)收费基价为15万元。
(五)行政村建设规划按照5万元/个计算收费。
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单项专业规划是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商贸等规划。
表12 单项专业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规划设计费
注:①专项规划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②收费基价为10万元。
③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④按照表中的标准,结合各专业情况,乘以以下专业系数:给水、排水、供热、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为0.9;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5;燃气、商贸、环卫为0.8。
⑤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单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⑥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45万元为基数按每增加50万人增加10万元计算。
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表13 综合交通规划计费标准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单价(万元/万人)
1 小城市20以下 1.50
2 中等城市(20-50) 1.5-1.8
3 大城市(50-100) 1.8-2.0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2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万人增加1万元规划设计费
注: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度应达到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②收费基价为15万元。
③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④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⑤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乘以1.2-1.5的系数。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0-2.0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0.8万元/公顷收取。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四)收费基价为15万元。
十五、旅游规划
(一)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万元/10万人。
(二)省域旅游发展规划收费基价为120万元。
(三)市域旅游发展规划收费基价为50万元。
(四)县域(含县级市)旅游发展规划收费基价为20万元。
(五)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十六、咨询收费
(一)咨询收费指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咨询收费按项目规划设计费的30%计取。
(三)专家咨询费为:教授级高工5000元/工日,高工4000元/工日,工程师3000元/工日。
十七、编制标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
(一)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等服务项目。
(二)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
划设计收费的5%收取。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计委收费标准计费。
十八、规划标底费
(一)规划标底费是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投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费用。
(二)规划标底费按照该规划设计收费的20-30%收取,不得低于20%。
十九、电子文件收费
(一)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
(二)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项目设计费的20%收取。
二十、单项市政工程详细规划
(一)城市市政管线规划
表14 市政管线规划计费标准 单位:元/公里/根
管径种类 Φ300以下 Φ300至Φ500 Φ500至Φ1000 Φ1000至Φ1500 Φ1500以上
给水 3000 4500 6500 8000 9000
排水 2000 3500 5500 7500 10000
煤气 2500 4000 7500
热力 4000 6500 9500
电力 3000(66KV)
电信及有线电视 3000—4000
(二)城市市政管网规划综合
表15 市政管网规划计费标准 单位:元/公里/根
序号 管线所处地段 (元/公里/根)
1 道路 2000
2 立交地段 4000
注:①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②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根时乘以1.1的调整系数。
③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15次以上乘以1.2调整系数。
(三)城市道路规划
表16 城市道路规划计费标准 单位:元/公里
序号 道路种类 (元/公里)
1 快速路、高架路 15000
2 主干路 10000
3 次干路 8000
(四)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表17 道路交叉口规划计费标准 单位:元/个
序号 类 别 (元/个)
1 城市主要平交口 10000
2 立交 二层立交 30000
三层立交 50000
3 地下过街道 10000
注:城市主要平交口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