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三)
江苏国税: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因此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全额扣除。
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在内部结算凭证上作为与企业外来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因此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4.核定征收企业如何有效把握票据管理的要求
核定征收企业虚开发票问题严重
核定征收企业利弊分析
核定征收企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2年27号公告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关于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
三、汇算清缴策略之收入风险管理模块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3】2009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商品,双方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价格90万元(不含税,税率17%),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商品成本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售价81.6974万元。由现价81.6974万元,年金30万元,三期可知折现率为5%。(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解析】
2009年1月1日根据新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6974
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未实现融资收益 8.30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2009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含增值税5.1万元,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款规定: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应于当日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5.1
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8.3026)×5%=4.0849(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0849
贷:财务费用 4.0849
2009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81.6974-60+4.0849=25.7823(万元)
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
因此2009年此笔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7823-10=15.7823(万元)
2010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5.1
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3-15.3-30)-(8.3026-4.0849) ]×5%=2.7891(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891
贷:财务费用 2.7891
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
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
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2.7891=7.2109(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作帐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5.1
借:递延负债—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 ]×5%=1.4286(万元)
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286
贷:财务费用 1.4286
2011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
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0-60÷3=10(万元)
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1.4286=8.5714(万元)
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来看,此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
润:25.7823+2.7891+1.4286=30(万元),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0+10=30(万元),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文)第一条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300万,一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吗?如果收到当年系免税年度,哪个好呢?
(三)财税〔2011〕70号文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实施条例: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取得政府补贴1 000万,当年用掉600万,次年用掉400万。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当年调减收入1000万,调增支出600万,次年调增支出400万,所得额为0。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当年1 000万作收入,600万作支出,次年400万作支出,所得额为0。
但不征税收入有个资金时间价值理念。
法无禁止即可行条件下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运作。
(四)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股票股利如何确定免税收入额?实际转让过程中,此部分免税收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吗?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免税收入额。该部分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减去股票票面价值后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财税〔2012〕第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七)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八)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其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例题4】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购1 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 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解析】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 000元商品时按1 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同时,销售方应开具50元的发票(如果开出了150元的,应注明其中100元不得作为购买方报销凭证)。
四、汇算清缴策略之工资薪金管理模块
(一)企业典型的工资薪金确认问题解析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企业员工应如何认定?如临时工工资,在工作时间上有无具体要求,必须按劳务报酬要开票,还是直接可作工资?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属于工资性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二)职工福利费是否仅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列举项目?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意犹未尽)。
(三)《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
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江苏苏州市)
(四)关于企业支付的的员工辞退补偿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税前列支计算基数
企业支付的员工辞退补偿金以及同业不竞争款项,单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
(五)关于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按规定税前扣除。
(六)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应并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得包括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
(七)关于企业在节日发放的节日费以及聚餐、抽奖、答谢酒会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的节日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面向客户召开的答谢酒会、抽奖发生的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年终聚餐等节日联欢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作为工会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具体详见中华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八)关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十)关于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项目和标准支付的各种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但不包括已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十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高温津贴属于防暑降温费,应按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十二)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五、汇算清缴策略之涉及纳税调整的成本摊销
(一)再解读国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在各种演唱会上取得冠名权所支付的费用,取得广告发票是否可以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费税前扣除?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缴纳的电力增容费、水增容费、入网费、初装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企业缴纳的增容费、入网费、初装费等费用,如果是一次性缴纳、不随水、电、气等消费量作价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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