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
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方案
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1月21日联合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并要求医疗机构“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以后,相继颁发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维护患者权益。
为适应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对临床药学人才的需要,推动临床药师培养工作的落实,卫生部科教司于2005年5月在北京召开临床药师培养工作研讨会,就开展临床药师培训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培训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了研讨,明确将开展临床药师在职培训试点工作。
为加强对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建立一批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建立临床药师培养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临床药师培训模式,切实加强临床药师实际工作能力培养;总结交流培训经验,逐步扩大试点推动临床药学人才培养工作的健康发展,促进临床药学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二、试点目标
1、建立临床药师培训基地30-50个;
2、培养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临床药师300-500人;
3、拟订卫生部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三、试点内容
(一)临床药师培训基地
通过单位申报(医院或高等学校)、专家评审,遴选目前已经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环境条件,具有符合带教要求的师资力量的医院设置临床药师培训试点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确定培养规模。
培训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根据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
(二)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筹备成立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药学教育、临床医学专家、医院药学专家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各培训基地试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考核。
(三)业务培养目标
通过为期1年的临床药师培训,在业务能力上达到如下目标:
1、能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在某医学专科或药物的药理(药学)分类的专业范畴内能对5种以上疾病在6种药品内进行最佳鉴别选择用药,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的能力和掌握与患者、医务人员沟通的技能。并能陈述其理由和正确记录。
2、具有初步的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与评价的能力。
3、能阅读和分析本人参与的临床用药专业的病历(以下简称本专业)。具有对本专业5种疾病的相关生化和心电图、B 超、X 光片等影像学文件、报告的初步阅读与分析和应用能力。
4、掌握50种以上常用药品的药理作用、适应证、药动学、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药化、药效关系等相关知识与数据内容,并能应用于临床药物治疗。
5、具有提供药物信息咨询和宣传合理用药知识的能力。
6、具有对患者进行临床用药教育的能力。
(四)培训方式
在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指导下,以直接参与临床用药实践为主,
适当课程教育为辅,紧密结合临床工作实际,培养临床药物应用型人才,提升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能力。
培训基地根据培养工作需要成立带教组。每个带教组由一名临床药师和一名临床医师组成。每个带教组带2名学员参与临床用药实践。
培养时间为1年,全脱产学习,全年实际工作日不少于48周1920小时。
(五)课程设置:
平均每周安排一个单元讲课(按4小时计算),全年实际工作日不少于48周,即为192小时;临床用药实践每周4.5天为1728小时。学员应充分抓紧与利用好时间,注意学习方法。
讲授课程与时间安排:
(1)入院教育;
(2)与临床用药实践相对应的专科疾病与临床药物治疗学;
(3)临床内科学总论(临床诊断学基础);
(4)药学文献检索;
(5)交流与沟通技术;
(6)医学心理学;
(7)临床(药物)流行病学;
(8)医疗文书有关内容。
5、招收的学员条件
(1)高等医药学校药学本科毕业,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工作2年以上,求进好学、表现优秀。
(2)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学习。
(3)心理素质好,与患者、医师、护师沟通交流能力较强,愿献身于临床药学事业,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4)学员结业后,选送医院应保证其从事专职临床药师和参与临床用药工作。
(六)总结试点工作情况,起草“临床药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临床药师培训基地设置、培训目标、培训模式等要求,为进一步
扩大培训提供指导。
四、试点工作经费
1、培训基地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受训学员的进修培训费。
2、学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由学员本人和选送医院承担。
3、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推动培训工作的落实。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负责争取企业、社会资金支持培训试点工作。
五、试点时间
初步定为3年,2006年1月-2007年12月
六、试点工作的管理
1、培训基地单位名单由卫生部颁布,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与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签订培训工作协议。
2、卫生部科教司适时召开培训试点基地工作会议,布置试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3、试点期间,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与督导检查;
4、培训证书采用卫生部岗位培训证书,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与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联合颁发;
5、试点工作结束后,做出工作总结。
6、临床药师培训试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