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摘要:公务员制度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类是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如党政不分、考核标准不当;另一类是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如滥发福利、选任问题。本文将结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来简单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若干改进措施。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 缺陷 改进
目前在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可称之为“制度设计缺陷”;另一类是制度和政策在具体实施中所产生的问题,可称之为“制度实施缺陷”。其中,制度设计缺陷多涉及一些基础、核心的问题,改革起来难度较大,而制度实施缺陷相对来说改革起来则较为容易。
一、制度设计缺陷
1、党政不分,行政政治化。我国《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同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不同,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是牢牢控制在中国共产党的手中的,这显然同我国的国情是相适应的。然而,这种政治过多渗透到行政中的现象,无疑会阻碍行政工作有效性的发挥。首先,这种体制容易使人们过多的关注公务员的政治面貌,而相对忽视其具体工作绩效。由于行政关注的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因此在行政中存在很多技术性的工作,如统计、会计、宣传等。正如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中所说“„„行政中很大一部分是与政治无联系的;所以,即使不能全部,也应该在很大程度上把它从政治团体的控制下解放出来。”①然而,政治化的行政弱化了上述这些技术性职能,这会直接带来政府工作的低效率,限制了政府职能的发挥。其次,组织中的党政不分极易造成多头领导,同时还会造成政府组织机构膨胀、人员冗杂,影响组织发展和组织工作效率的提高。最后,党政一体,行政政治化常常使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不分,在有些情况下会造成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削弱了下级工作的积极性。
2、考核标准存在问题。《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不可否认,将道德品质作为考核一个公务人员的标准,是同我国的历史传统一脉相承的,然而,道德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在现实中难以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索性忽略对道德的评估,而将重点放在绩效上。同时,“廉”作为“德”的一个表现,相比之下具体① 古德诺. 政治与行政[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56
很多,更容易作为一个指标参与到评估中来,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也更为重要,因此应加以突出。最后,政府无论如何改革,都应将绩效放在首位,重点考察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绩,即“能”,而由于“技”和“能”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技”是“能”的基础,“能”是“技”的表现,因此无需将“技”单独拿出。综上所述,我认为政府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应当为“能、廉、勤、德”。这当然不仅仅是顺序的简单改变,而是对各个标准的重视程度的变化和可操作性认识的变化。
3、任期问题。《公务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对于任期和连任问题,向来是一个两难抉择:任期过长、允许连任容易产生官僚作风,加大了政府部门改革的难度;任期过短,不许连任则会使官员目光短浅、关注短期利益。例如,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市县政府,所频频出现的各种“面子工程”,都是由于官员想在在较短的任期内尽量做出一些效果显著的工作,以增加自己晋升的砝码,然而对于地区来说,这显然是不利于其长远发展的。
4、公务员离职后的工作问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盈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盈利性活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务员离职后利用同原政府部门的关系进行寻租活动,从而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不过,这一条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政府的改革。在《改革政府》一书中,作者提出了一种解决因政府改革而造成的失业问题的方法,即由政府与相关私营组织签订协议,由私营部门接收政府中多余的雇员。很显然,由于《公务员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在中国很难施行,于是失业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的改革者,从而阻碍了中国政府部门的改革。
二、制度实施缺陷
1、福利问题。《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中,“福利”一词所指代的内容十分不明确。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常常利用这一规定的疏漏,给下属人员变相发放各种福利,其中很多明显超出了正常的水平,这为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政府经费的滥用提供了温床。
2、选任制中的选举问题。《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试行选任制和委任制”。由于我国民主制度还不健全,党政不分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选任制能否真正发挥作用、经选举的关于是否能代表选民的利益还有待观察。在很多情况下,选任制常常空有其名,仅是形式上的程序,甚至直接被委任制所取代。
3、回避问题。《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有关回避制度的问题:“公务员直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然
而在现实中,违反这一规定或打擦边球的情况数见不鲜,特别是在公务员的录用中,常常出现“权力继承”的现象,不仅不利于公平、公正,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三、改进措施
1、正确区分政治事务与行政事务。党政不分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可借鉴西方的政务官与事务官制度。这并非是要动摇党的领导,而是要分清政治与行政的界限。由于我国目前行政集权的程度较高,因此仅加强对组织中较高级领导的政治控制就以为着整个组织都在政治的控制之下,而无须担心由于放松对底层公务员的组织控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不过,我们不应照搬西方的行政制度,应有计划地、逐步地分化出政务官和事务官。
2、完善考核标准。如前所述,应加强指标的可操作性,加强对具体绩效的考核。从而完善对公务员的奖惩机制,提高其工作绩效。
3、加强对《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监督,从而保障其贯彻落实。要注意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促进公务员法的司法化,而非仅作为组织纲领。例如在福利问题上,应严格规定福利的种类、范围等,并加强司法、监督部门对政府的监督,避免个别政府官员利用福利发放变相肆意挥霍公共资金。
4、《公务员法》的修订与执行应同我国政府的改革向适应。作为公务员制度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一部法律,《公务员法》应当为我国政府的改革指明方向,或是为政府的改革扫清障碍,而不是滞后于政府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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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Z].2005-04-27
[1]古德诺. 政治与行政[M].王元, 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奥斯本, 盖布勒. 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周敦仁, 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