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1、德国为什么采用联邦制而不是单一制?
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联邦制比较适合当时的德国。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2、魏玛共和国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魏玛宪法,这是20世纪最自由、最民主的宪法,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美无暇的民主制度似乎就此获得了保障。而且这部宪法的确博采众长,内阁制取法英法,总统制仿效美国,人民复决制则源自瑞士。在宪法思想与制度安排上也让人动容,“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这样的原则贯彻其中,特别是不分男女皆有选举权这点让德国人在自由民主政治史上占有先机。
3、魏玛共和国宪法失败的原因。
完善的民主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因为魏玛宪法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总统的权力过大;二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采用。魏玛宪法赋予总统具有英国君主的地位———对外代表国家、主持国家重要庆典之外,还给予美国总统式的实权,统帅海陆空三军,有任命总理和国家官吏的大权,其任命权不受议会的约束,同时宪法48条规定总统还有宣布紧急状态的特权。总统可以在紧急状态时局部或全部取消宪法规定的各项民主自由的权利。宪法这样规定的总统的权限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规定的皇帝的权限。德意志帝国皇帝宣布紧急状态时须事先宣布戒严,并且是在国会休会期间。而魏玛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到1932年为止,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有233次之多。仅1930年到1932年短短三年中,宣布紧急状态有191次;相反,国会颁布法令的次数是135次;而国会开会的次数是148次。可以看出议会民主制在经济危机的年代其民主性的大大削弱。魏玛共和国没有一届国会是满了任期的,因而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也被称为“皇帝的替身”。
宪法第二缺陷是绝对比例代表制的引入及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魏玛宪法以完全的民主和自由著称,共和国的国会由年满20岁的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以及按比例代表制的原则选举产生。这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为了体现“政治权利属于人民”,用此选举制度来使自由和民主权利普遍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政党即使仅获得2%的选票,它也相应地会在国会中占有2%的议席。这样,一些规模很小的政党,如早期纳粹党,就有可能得到生存的机会,而这在英国的优胜者获胜的选举制度中根本就不可能。绝对比例代表制实际上鼓励了政党的泛滥,从而使某一政党在国会中拥有简单多数几乎不可能。”实际上魏玛宪法的制定者们对于权利的普遍化,比对于权力的稳定性,更感兴趣。德国有着长期分裂的历史,国家的统一历史相对短暂,地方分裂主义倾向一直对统一权威产生影响,在第二帝国时期,德国就是一个多党并存、意见分歧的政党体制,第二帝国的政治运作,完全是在俾斯麦玩弄政治伎俩的基础上运行的,社会政治制度成为俾斯麦游戏的对象。德国在一战失败后,社会矛盾重重,各种势力和集团根据突然来临的完全的自由和民主,纷纷组成政党。绝对比例代表制可以说反映了德国政党力量结构和公众舆论的分布,但另一方面强化了多党纷争的局面。于是人数极少的党派也可以在议会中依据权利随意叫嚣,尤其是像纳粹党一类歪门邪道的政治组织。民主政治运作的有效性严重地没有得到体现。可以说魏玛宪法对于自由民主宪政制度的稳定性要求,熟视无睹。
那么魏玛宪法从一种健全的民主观点来考察,这两方面的缺陷就表现为梅尼克所说的“它的最高政权机构所提供的巩固而连续的权威是太小了,而对浮沉变化着的政党的依赖性又太大了”。
魏玛共和国的灭亡, 除了宪法本身的缺陷, 尚有更致命的原因。那就是共和国缺乏支持者。尽管魏玛宪法体现的是完美的自由和民主,但是依此建立的共和国却社会基础薄弱。魏玛共和国是力图将德国置于一个现代化的真实起点上,但是魏玛共和国的举国上下则未必对此了然于胸。
4、第三帝国的历史教训对联邦德国制度有何影响?
魏玛政权为一个软弱而傀儡一般的政权,第三帝国为纳粹法西斯独裁政权,德意志联邦为资本主义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