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棚户区改造方案
新一轮棚改将设“居住最低保障线”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解读
实行“拆一还一”等政策一次性解决贫困家庭住房困难
昨天,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备受关注的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方案及部分拆迁优惠政策浮出水面。《方案》明确规定,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将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这意味着,拆迁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将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3年改造85片棚户区
《方案》明确了哈尔滨市新一轮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即从2008年起至2010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主城区内85片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8万余户,涉及主要公企单位89家。其中,2008年改造23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4万余户;2009年改造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4万余户;2010年改造1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1.6万余户。改造完成后,主城区内人均居住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将一次性得到解决。
棚户区改造将按需配建保障房
为彻底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新一轮改造将按居民实际需求集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棚改过程中将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被拆迁居民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面积(建设规模不低于项目住宅建设规模的20%),并在项目中予以配建。保障住房建设利润必须控制在3%以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建设。
新一轮棚改实行“捆绑式开发”
新一轮棚户区改造的拆迁计划将由各区棚改办编制。改造计划要按照“以大代散、以优代劣、肥瘦搭配”原则,对一些多年来遗存下来的零星片区、只拆不建片区、亏损片区等按照资金平衡、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与效益地段适当实行捆绑式开发。市棚改办将根据各区棚改办申报的改造计划,统筹考虑,综合平衡,最终确定全市改造计划以及年度棚户区拆迁计划、保障住房建设计划和拆迁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推进。
棚户区改造要建精品工程
新一轮棚户区改造项目力争建成精品工程。《方案》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及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棚户区改造项目将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同时,实行大宗建筑材料全市统一团购政策,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实施“温暖拆迁”
新一轮棚户区在土地、费用、报批程序等方面均享受多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将优先组织实施。同时,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还将以棚户区广大群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被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拆迁过程中将实行“拆一还一”、4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所在单位已启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孩子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
配建经营性用房补贴物业支出
《方案》充分考虑贫困居民的实际困难,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居民内低收入家庭物业管理支付能力较低的困难和实际,为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中,将适当配建物业管理公共经营性用房,以其经营收入专项补贴本小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住房专项维修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