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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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引言„„„„„„„„„„„„„„„„„„„„„„„„„„„„„„„„2
一、夫妻个人财产概述„„„„„„„„„„„„„„„„„„„„„„„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来源„„„„„„„„„„„„„„„„„„„„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认定存在的问题„„„„„„„„16
(一)对投资收益的具体归属界定不明确„„„„„„„„„„„2
(二)在判定增值收益的归属时忽视了" 贡献" 的重要作用
(三)股票和债券的婚后增值归属认定有争议„„„„„„„„„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归属的认定„„„„„„„„„„„„8
(一)孳息收入及其归属认定„„„„„„„„„„„„„„„„„„9
(二)投资收益及其归属认定„„„„„„„„„„„„„„„„„13
(三)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的归属认定„„„„„„„„„„„„„15
四、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认定的改进建议
(一) 明确" 贡献" 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考量因素„
(二)对相关法条加以完善„„„„„„„„„„„„„„„„„„„21
(三)合理适用法律解释„„„„„„„„„„„„„„„„„„„„„ 结束语„„„„„„„„„„„„„„„„„„„„„„„„„„„„„„25参考文献„„„„„„„„„„„„„„„„„„„„„„„„„„„„„27
总结与体会„„„„„„„„„„„„„„„„„„„„„„„„„„„28 致谢辞„„„„„„„„„„„„„„„„„„„„„„„„„„„„„„28
摘要
夫妻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增值如何认定归属,这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正确分割夫妻财产,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有规定,但规定得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针对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加以总结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
Abstract
How to value personal property during the marital relationship continues to exist obtained finds a home,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the proper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is important.
How to identify the value added during the lif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orrect 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 and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legal value added attributable to personal property after marriage provisions, but provisions too vague, incomplete concrete, resulting in a lot of controvers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r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practice and deficiencies summarized. Make a few practical suggestions.
Key words:P re-marital properties value added after marriage ownership
引言
从21世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较快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改善,物质文明高度发达。属于公民自己的财产在不断累加,其数量与类型均呈现出多
样性的发展特点,正因如此,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问题也变得愈发复杂。在此种形势之下,科学划分财产的增值归属的界线显得尤为重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提及:在结婚之后,原本属于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实现了升值,则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不包括自然增值和孳息的部分。按照上述的规定,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在婚后增值的归属问题似乎得以明确,清晰地阐述了,可生活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却并非如此泾渭分明,当中存在的问题更加错综复杂。即使司法解释已经对夫妻的私有与共同财产进行了明确划分,可实际生活中仍然具有诸多分歧。所以, 我们应该对这个问题进一步探讨。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运用, 具体分析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供一些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参考意见。
一、夫妻个人财产概述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由夫或妻一方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配偶方对该财产不得干涉,即财产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使离婚,该财产也不会被分割。它的确定一般是依照协议中的相关要求来进行,而在未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就应当依法而定。
我国《婚姻法》确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个人财产的内容, 明确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体现了保护财产权的立法原则。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
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取得的个人财产。这里的财产按照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且移动后不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现金、股票、银行存款、汽车、古董等。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如房屋,土地、林木等。本文主要针对上述财产中源于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来源
1、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尚未结婚时便已经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婚后才获得财产所有权,可婚前早已经确定了会得到该财产,则该类财产就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已经实际得到的薪资和投资收益,就属于夫妻的婚前财产。再比如说一方在婚前已经拥有了遗产,而在婚后才实际分割到手,也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有一种可能是婚前确定已经获得的财产,如薪资,奖金等因拖欠或者其他原因婚后才实际得到的,也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总之, 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可以称之为婚前财产。
2、婚后的个人财产
婚后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和约定个人财产两种。法定个人财产包括:(1) 一方婚前财产;(2) 在身体遭到损害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之一所得到的残障人士补贴与医疗赔偿等;(3)按照馈赠协议或遗嘱中的要求,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只归一方的财产。约定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可就财产的归属问题签署相关协议,协商决定婚后的个人收益究竟为共同享有,还是个人私有。该协议通常要以书面的形式来加以规范。若双方未签署这样的协议,或者是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较为模糊,则应该按照法定的个人财产来处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
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指原本属于一方的私有财产,在婚后实现了增值,继而得到了相应的收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孳息、投资收益、自然增值、主动增值。
二、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现行法律规定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又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即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法条有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投资收益的具体归属界定不明确、在判定增值归属时忽视了" 贡献" 的重要作用、股票和债券的婚后增值归属认定有争议。
(一)对投资收益的具体归属界定不明确
《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在合法的婚姻中,一方凭借自己的私有财产而获得了投资利润,该收益应并入共同财产的范围中。但是对投资收益的具体归属还是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比如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婚后该房屋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而升值,该增值部分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是不明确的。
有一部分学者觉得房屋增值是客观层面上的自然增值,故而应该成为一方的私有财产;而在有的研究者看来,由于一方作为投资者,希望其所投入的资金能够产生收益,进而得到相应的回报,从根本上而言,它是属于投资活动,应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我国对投资收益的具体归属的界定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
(二)在判定增值归属时忽视了贡献的重要作用
《婚姻法解释三》提出,若一方的利润是在结婚之后才得到的,则该利润被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其中不包括自然增值、孳息,此种看法还有待商榷。法定与天然孳息均涵盖在孳息的范围之中,天然孳息和自然増值所产生的利润归一方所有是无可厚非的。法定孳息的人身性较强, 直接适用法条和司法解释笼统地将孳息全部划归为夫妻一方的私有财产,这样的做法缺乏一定的科学性。若另一方在取得人工与法定孳息的过程中也同样付出了很多努力,若把这些利润全额转入一方的名下,则公平的原则便无从体现。
在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 每个人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 很多家庭存在夫或妻一方负责生产经营, 另一方负责料理家事的情况, 他们都在为实现共同的家庭生活目的而相互扶持。我们不能忽视料理家事的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因此, 现有法律及司法对增值归属进行在判定时忽视了贡献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股票和债券的婚后增值归属认定有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 因为判断角度的差异,使得将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收益分别纳入不同类别,会导致同一种类的收益归属划分的不一致。股票和债券在婚后所获得的收益, 如果划定成自然増值, 那么获取的收益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被认定为是人工増值或者是投资经营收益, 则所获收益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
财产。由于股市和债券市场受单个人影响较小而且不涉及到配偶方的贡献作用,那么获取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一些研究者看来,二者在结婚之后而产生利润,实际上就是一种投资行为得到了相应的回报,也就是说,为了得到此种回报才进行投资,那么得到的利润应该被夫妻共同享有。
三、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的类型和归属认定
权利与物的在交换价值上的提高,此即为增值。与收益的内涵相近,涵盖了投资利润、孳息等。
(一)孳息收入及其归属认定
从物与权利中所获得的利润即为孳息,该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指的是权利与物所产生的诸如投资利润等收益,后者指的是物根据其自然属性与法定要求所形成的收益,该收益存在着固定与预估性的特征,不包括上述所提及的投资收益。在通常情况下,该类收益总是与投资利润同时出现,二者间的界线非常模糊。因此本文是站在狭义的层面上来分析孳息的,视其为独立的收益之一。在民法中,它有法定与天然孳息之分,而其归属问题则在婚姻法与解释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1、天然孳息的归属认定
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可脱离原物单独存在的增值,例如母鸡生的蛋或苹果树上结的苹果。天然孳息的取得一般取决于事物的先天条件, 受外界影响大, 该孳息的取得不需借助于人力或非常少的借助于人力, 《婚姻法》解释3的第5条中提及:若一方的利润是在结婚之后才得到的,则该利润被夫妻双方共同享有,不包括自然增值、孳息,所以天然孳息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法定孳息的归属认定
物的所有者转让其拥有的权利而产生的收益,就是法定孳息。出租房屋与银行存款中所得到的收益均是典型例子。银行存款中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是由金融与货币形势而决定的,在银行具有存款的所有人均可拥有该类收益。此种收益受客观因素影响很大,不涉及到配偶方的贡献,而且由于存款的本金是属于一方的,故而该收益自然也是其私有财产。但夫妻一方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
虽然此种行为一般不会伴有配偶的付出, 但持有理财产品一方在选择银行、协商购买、何时抛售等方面仍需投入较高的智力活动, 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夫妻其他共同活动的经营, 因此对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利率浮动幅度部分的利息, 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与存款利息不同,租金收益是要求物的所有权人需要对出租物进行必要的照料、修理。所以, 租金不是依靠外在自然的条件的取得的,通常凝聚着人们辛勤的付出, 当付出包含了夫妻共同的时间、精力、财物等时, 该付出就包含夫妻贡献作用。因此,一般而言,租金被双方共同享有,当然一方未作出贡献的除外。
(二)投资收益及其归属认定
某个经济主体按照特定阶段与相关领域的要求,在其中投入一定的资金与等价物,以得到预期的增值收益,此种经济活动即为投资。它可从狭义与广义上来进行理解,前者指的是在企业中投入一定额度的资金与等价物,以从中取得收益;而后者不仅涵盖了前者的内容,还指在产品中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以实现货币的增值。如购买房地产、黄金、古董、邮票、收藏币、金融理财产品等以期通过市场的自动调节作用获得溢价从而产生收益, 实质也就是增值。这里的投资仅指狭义上的投资。
《婚姻法》解释2的第11条中明确提及:在合法的婚姻中,一方凭借自己的私有财产而获得了投资利润,则该收益就是该法的第17条中所提及的“其他财产”,故而应并入共同财产的范围中。但此条规定对哪些具体收益应当属于" 归夫妻共同所有" 的投资收益却没进行详细表述,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由此引发争议, 以投资方式获取的收益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
如果在结婚之后,原本属于一方的私有财产投资了某个法人组织,并从中取得了相应的收益,则这部分收益应该被双方所共同享有,即《婚姻法》的第17条中所提及的“共同收益”。
2、投资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证券包括股票与债券。一般而言,企业出于筹资的目的而发行有价证券,股民可凭借手持的购股凭证来取得股息与红利等,此即为股票投资。在许多实际判
例中,很多判例中牵涉的股票账户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 但其中既有配偶一方的投入也有婚后夫妻共同的投入, 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有频繁的股市操作, 处理起来较为繁琐。因此, 在认定这部分财产归属时,要以登记之日作为起算标准, 一方名下实时的股票市值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减去此部分市值后才是共同财产。" 债券是政府、企业等向社会筹集资金时出示的一种债务凭证, 不以持有人本身的意志为转移, 持有人本人也无干预的权利, 因此应作为个人财产。而债券收益可分成2个部分:其一,利息;其二,投资者按照实时价格而采取购进与抛售的操作,并从中获得差价收益。前者属于法定孳息,不涉及到配偶方的贡献作用。故而应该被一方所独自享有;后者属于资产方面的增值,此种增值是依据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规则在不断转换债券所有权的过程中获取扣除购买本金后的剩余部分收益。对这类收益而言, 其取得主要凭借债券认购人的主观努力, 但也不排除小部分人的利益获取系完全归功于市场价值的波动, 因此将其归为自然增值比较合适, 在认定时应划归认购方个人所有。
3、投资可増值产品获取的收益
如—方个人财产投资黄金、房产或古董等可増值产品获取的收益。一般体现在监测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抛售为获取更大收益, 获取这类收益主要基于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变化的行情、供求关系的不断转换和价值规律, 此类收益的获取原因排除了夫妻之间的贡献, 一般应按照自然増值划归一方个人所有。有一种例外情况, 即" 另一方配偶对此类收益的取得并不单纯因市场行情变化决定, 而是体现出了资金或智力上的投入, 则该部分收益应按照主动增值划归夫妻共同财产。"
(三)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的归属认定
1、自然增值收益的归属认定
它指的是客观层面上的增值,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而自然增加的,故而应该被一方独自享有。比如说,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金器饰品等,因为婚后价值飙升产生增值的部分。还有在缔结婚姻关系前购买的房产因婚后市场价的升高而获取的增值收益等。自然增值所创造的利润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与控制,它仅是按照该物的交易价值而递增,因而其属于一方的私有财产。
2、主动增值收益的归属认定
它指的是该个人财产虽然被一方所享有,可正是因为有了对方的参与和贡献,其才能在婚后实现升值。举个例子,在结婚之前,一方所购置的房屋在装修的过程中,另一方配偶投入了金钱或精力上的贡献, 因此种因素使房屋在出售或出租时产生的増值即为主动増值。在区别主动增值与自然增值时, 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考虑: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获取增值, 包含了夫妻间互相帮助、包含了配偶一方的贡献, 所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排除了互相帮助、贡献作用即自然増值, 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认定的改进建议
(一)明确贡献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的考量因素
我们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时,不能忽略贡献的作用。比如在法定孳息中,我们谈到的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租金一般都被认定为孳息。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都应该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可是在实际情况中租金的取得的,通常凝聚着夫妻辛勤的付出, 当付出包含了夫妻共同的时间、精力、财物等时, 该付出就包含夫妻的贡献作用。如果我们忽略了贡献的作用,仍然把租金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就会对有贡献的配偶方不公平。所以我们一般认定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未作出贡献。因此我们在认定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时,要明确将贡献作为考量因素。
(二) 对相关法条加以完善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较为笼统地规定了个人财产收益类型, 但在现实案件中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 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性的信任度, 容易引发纠纷。解释二规定" 投资收益的归属全部划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种划分标准是不妥的,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且将孳息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之一, 统一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也是不妥当的。建议在现有的法条上进行修改, 摒弃一刀切的做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对相关法条进行完善。
(三)合理适用法律解释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与解释条例中,并未详细地阐述投资收益、增值与孳息等
概念,也并未明确提及增值的归属问题。在此种形势之下,想要妥善地处理婚姻生活中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冲突,并公正地处理结婚前后的私有财产与收益的问题,仅凭日益健全的法规体系是不可能做到的。
因此, 着眼于己有的法律规范, 通过合理适用扩大、缩小或字面的法律解释, 也能较好的解决法条冲突的问题。举个例子,《婚姻法解释三》的第5条对孳息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它有法定与天然孳息3种,而且在考量之时,还应该加进夫妻的贡献作为标尺。所以,在此标尺的指导之下,天然孳息就可专指孳息,它与自然增值均被一方所独自享有。《解释二》的第11条中提及:双方共同占有原本属于一方的财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这样的条款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在一些实际判例中,出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亦可以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限定解释为投资的行为时间, 以避免助长“不劳而获”之嫌。同时, 对同一条文、同一概念所使用的法律解释应当具有一致性, 而不能前后不一此扩彼缩, 否则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结束语
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条文设计上存在不足。生产方式的多元化促进多种方式的财富积累, 传统的财产分配观念越来越多的受到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的冲击, 婚姻法同时肩负着保障婚姻关系当事人完善自身发展和维护夫妻共同利益最大化的使命。倘若不能秉公妥善处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类的纠纷, 不仅会严重干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 还会错误引导社会价值体系的形成, 影响经济杜会的发展。针对婚姻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同时有效保障个人与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双方的贡献作为标尺,来对一方的私有财产在婚后增值的归属问题进行评定。婚姻家庭的缔结的原因就是想要共同生活,互相帮助。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认定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贡献的作用。只有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实现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放在一个公平的角度上来看,方能真正地达到男女平等,集中地体现出婚姻法的立法理念,从而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福华. 《夫妻财产纠纷解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幸:《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参见裴梓:"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 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陈華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
[7]王洪:《婚姻家庭法》, 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8]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9]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2]刘洪英:《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探析》山东大学 2004
[13]范李瑛:《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取得收益的归属》: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明
细:2005,18(4):398 -402 .
[14]孟蝶,刘喆:《股票投资收益性与风险性评估预测》《财经界:学术版》, 2014(2):106-106
[15]李莹莹:《论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收益的归属》《大连海事大学》, 2014
总结与体会
毕业论文终于结束了,我的大学生活也将随之结束。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我付出了许多,也收获了许多。3月份,我开始了我的毕业论文工作,时至今日,论文基本完成。从最初的茫然,到慢慢的进入状态,再到对思路逐渐的清晰,整个写作过程难以用语言来表达。历经了几个月的奋战,紧张而又充实的毕业论文终于快要落下了帷幕。回想这段日子的经历和感受,我感慨万千,在这次毕业设计的过程中,我拥有了无数难忘的回忆和收获。
在与导师的交流讨论中我的题目定了下来,是: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增值归属认定。当选题报告,开题报告定下来的时候,我当时便立刻着手资料的收集工作中,当时面对浩瀚的资料真是有些茫然,不知如何下手。我将这一困难告诉了导师,在导师细心的指导下,终于使我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方向和方法有了掌握。
4月份,资料已经查找完毕了,我开始着手论文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我就与同学互相交流,请教专业课老师。在大家的帮助下,困难一个一个解决掉,论文也慢慢成型。5月份,论文的文字叙述已经基本完成。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查重和后期的小部分修改任务。虽然整个人都很累,但同时看着电脑荧屏上的毕业论文,我的心里是甜的,我觉得这一切都值了。这次毕业论文的制作过程是我的一次再学习,再提高的过程。在论文中我充分地运用了大学期间所学到的知识。
我不会忘记这难忘的几个月的时间。毕业论文的写作给了我难忘的回忆。在我查找资料的日子里,面对无数资料的迷茫,最难忘的是每次找到资料时的激动和兴奋;为了论文我曾赶稿到深夜,但看着亲手打出的一字一句,心里满满的只有喜悦毫无疲惫。这段旅程看似荆棘密布,实则蕴藏着无尽的宝藏。我从资料的收集中,学到了新知识,增长了见识。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仍然要不断地充实自己,争取在所学领域有所作为。脚踏实地,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学习态度,不怕困难、坚持不懈、吃苦耐劳的精神是我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中最大的收益。我想这是一次意志的磨练,是对我实际能力的一次提升,也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致谢辞
白驹过隙, 时光荏苒。在西华大学人文学院的四年求学生活即将结束。能够在大学学习、自我充实是非常值得珍惜的经历。在西华大学的学习是快乐而充实的, 这里美好的校园环境、优良的学习风气、严谨的科研氛围、求实的求学态度、博大的包容情怀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值此毕业论文完成之际, 我要对老师和同学的支持和帮助表达我的谢意。
感谢敬爱的导师董老师, 在课堂上为我们授课时, 让我感受到了老师亲切的气质、渊博的学识和乐教的精神。在论文写作中老师对方向迷茫的我给予了认真的指导, 老师中肯的建议使我思路逐渐清晰, 使论文写作有一个良好的开始。由于自己理论水平有限, 法律基础不够扎实,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遇到了瓶颈和困难, 董老师以严谨和细致的态度关心和帮助我, 让这篇论文成为我大学学习生活的最佳总结和记忆。
感谢所有为我们授课和提供后勤保障的老师, 因为他们不吝教授和默默付出, 让我的学业顺利完成并获益良多。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是大家共同的帮忙和鼓励才让我的求学生涯不会孤单,更加快乐有趣。
深深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