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前背诵资料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P2-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P3-会计法律制度除了具有法律规范的国家意志性、普遍约束性、国家强制性、明确公开性和权利义务性等一般性特征外,也具有自身的特点:⑴专业性;⑵技术性;是会计法律制度区别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最主要的特征;⑶协调性。
P9-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⑴物,包括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⑵货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⑶非物质财富,包括无形资产、商誉等;⑷行为,如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中,审核原始凭证、编制会计报告、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等。
P12-会计法律制度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会计法规。
P12-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共分为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
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P13-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
P1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P15-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P17-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P19-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总会计师具备的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P20-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P20-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P22-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体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信息和资料一项会计活动。其基本程序为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P23-会计基础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会计主体: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但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企业将延续下去,不破产不清算;
会计分期:是对会计工作时间范围的具体划分。具体分为会
计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货币计量:为会计核算提供了必要的手段。
P24-会计基础包括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P2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⑴可靠性;⑵相关性;⑶明晰性;⑷可比性;⑸实质重于形式;⑹重要性;⑺谨慎性;⑻及时性。
P28-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⑴建账的要求。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违反规定私设账簿。P28
⑵核算依据的要求。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P29
⑶会计资料的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P30
⑷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P30
⑸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P31
⑹会计算化的要求。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P31
P32-会计核算的内容:⑴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⑵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⑶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⑷资本、基金的增减;⑸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⑹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和交纳、利润的计算和亏损的弥补);⑺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如终止清算、破产清算等业务的核算)。 P36-会计年度。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P37-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P38-会计凭证按来源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按取得的来源不同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按按填制方法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记账凭证按是否与货币有关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按填制方式不同分为复式和单式记账凭证。 P39-填制会计凭证的要求: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
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外,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的可写成“00”或“—”,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大写金额数字写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P4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P4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P4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
始凭证即为无效;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P43-记账凭证有而原始凭证没有的内容:会计科目、借贷方向和记账符号,原始凭证有而记账凭证没有的内容是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P43-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用分数编号法;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但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P44-记账凭证的审核⑴真实性,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录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同;⑵正确性,审核会计分录是否正确;⑶完整性,审核记账凭证内容是否完整。
P45-会计账簿包括:总账(订本式和活页式)、明细账(活页式)、日记账(订本式)、其他辅助账簿。
P46-账簿中书写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不得补充。
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P47-错账的更正: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错误,应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采用“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
P48-对账包括账证、账账、账实和账表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对账单的核对、财物明细账和实存数的核对、往来款项明细账余额和有关单位明细账的核对属于账实核对,财物明细账和仓库明细保管账的核对属于账账核对。
P49-月结、季结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年结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年度新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无须编制凭证结转。
P49-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P50-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包括:⑴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⑵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⑶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⑷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⑹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⑺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P52-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月报6天,季报15天,半年报60天,年报4个月
P53-财务会计报告的封面签章: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P54-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P55-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P5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注意区别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
P58-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P59-不得销售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P60-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部分构成。其中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形式,其本质是内部控制;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属于外部监督形式。
P6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P6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⑴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⑵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
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⑶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⑷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P63-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监督中的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P6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⑴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⑵发现账实不相符的要及时作出处理。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P66-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可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P6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P67-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⑴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⑶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4个是否)
P68-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P7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质是审计。社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的客观性和公允性。
P7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⑴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⑵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⑶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P74-对审计会计资料的规定:⑴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⑶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P77-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单位的规模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P77-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解聘,不是单位负责人自行任命或解聘。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原行政副职。
P78-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P79-代理记账机构条件:⑴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证的专职从业人员;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⑶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制度;⑷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P79-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P80-委托人的义务:⑴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⑵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⑶向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⑷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P81-代理记账机构的义务:⑴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⑵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⑶对示意违法的会计处理,应当拒绝;⑷对委托人提出的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P8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P84-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P87-从业管理:⑴上岗注册登记(90天)。⑵离岗备案(6个月)。⑶调转登记(90天)。⑷变更登记。
P89-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特点: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P90-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会计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P92-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P9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P9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单位撤销、合并、分立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P94-发现“白条抵现”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处理;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行新账,保持记录的连续性。
P96-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P97-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推卸责任。
P100-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拘留等)和行政
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P104-单位责任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5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05-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责任: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05-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方式: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
P106-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应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P107-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十种行为: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㈡私设会计账簿的;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P107-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09-伪造: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指以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P110-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⑴通报;⑵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⑶行政处分;⑷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⑸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隐匿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金。
P113-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教材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P114-《税收征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
和有关资料,以及没有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就按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15-《公司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公司法》要求公司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在法定账簿以外另立账簿的,责令改正,处以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16-《商业银行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商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16-《证券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遗漏,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117-《保险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127-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分为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又分为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P128-支付结算的原则包括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和银行不垫款。
P128-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⑴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没有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银行不予受
理;⑵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⑶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⑷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和阿位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予以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P130-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P131-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P13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P13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是活期存款账户。
P132-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中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开立的账户。
P13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只需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人行备案,并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P13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P134-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P13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⑴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⑵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⑶因迁址需要变更
开户银行的;⑷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P135-应于5日内向开户行申请,撤销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2日内通知其他结算开户行,其他结算账户开户行在2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账户,存款人在收到通知3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P136-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P136-基本存款账户:指存款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⑴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判断)⑵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选择)
P138-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⑴一般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一个单位可以多开多个账户;⑵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主要用于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向银行提供基
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开户登记证外还应提交借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
P139-⑴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⑵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P14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P146-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P148-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汇票和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也称为前手,被背书人也称为后手。(注意各当事人的概念)
P149-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P150-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P151-绝对记载事项,如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等;任意记载事项,如不得转让等;相对记载事项,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P153-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汇票本票四种。
P154-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支出现金,用于转账的不得支取现金,支出现金的不得转让。
P155-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的,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P157-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P15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P159-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⑴表明“支票”的字样;⑵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⑶确定的金额;⑷付款人名称;⑸出票日期;⑹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P160-支票签发的基本要求:⑴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⑵签发的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⑶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⑷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的印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不符、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回,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
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P162-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P164-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P165-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办理税务登记。(重点)
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也应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P165-税务登记种类包括:⑴开业登记(30日);⑵变更登记(30日);⑶停业、复业登记(期限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税收征收管理)P170;⑷注销登记(15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P171;⑸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P172
P172-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P17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P173-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
P174-发票的种类:⑴增值税专用发票;⑵普通发票;⑶专业发票。
P174-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会计核算不健全的;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额及税务资料的;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
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销、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④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的;⑤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
P175-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的发票,但不套发票监制章。
P177-发票的开具要求:⑴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⑵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⑶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⑸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
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P177-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管五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P178-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是:及时申报、全面申报和如实申报
P179-税申报方式包括:⑴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⑵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⑶数据电文申报,如网上申报。⑷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
P182-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费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P182-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P185-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代征、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自计自填自缴等)
P188-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⑶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P189-核定应纳税额的主要方法: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②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款征收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最长期限15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四章 会计职业道德
P192-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P193-职业道德的特征:职业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P194-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是基础)、诚
实守信(是精髓)、办事公道(是基本要求)、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出发点和归宿)。
P195-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含义:⑴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P196-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⑵较多关注公众利益。
会计职业道德作用:⑴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⑵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⑶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P197-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 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廉洁自律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客观公正 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坚持准则 准则指会计准则、会计法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提高技能 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参与管理 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 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P20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P204-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⑴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⑵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⑶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
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⑷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自觉遵守。
P207-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⑴接受教育;⑵自我教育与修养。
P207-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⑴观念教育;⑵规范教育;⑶警示教育;⑷其他相关的教育。
P209-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⑴会计学历教育;⑵会计继续教育;⑶自我教育与修养。
P214-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的途径:⑴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相结合;⑵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P220-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P221-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⑴财政部门组织和推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依法行政,探索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⑵会计职业组织建立
行业自律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惩戒制度。⑶企事业单位任用合格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⑷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⑸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基础》
P2-会计的特点:⑴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⑵会计的对象是特定的某一主体或单位;⑶会计以凭证为主要依据;⑷会计有一套专门的核算方法;⑸会计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和综合性。
会计按报告对象不同有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之分。财务会计侧重于过去信息,为外部有关各方提供所需信息,管理会计侧重于未来信息,为内部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数据。
P3-会计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控制经济活动和考核评价经营业绩。其中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是两大最基本职能。 P3-会计核算主要有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会计核算所要做的工作有记账、算账和报账;会计核算的方法有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
P4-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的对象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P5-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没有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就失去依据;会计监督是会计核算的保障,没有监督,会计核算所提
供的信息质量就失去保障。
P5-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包括资金的投入、资金运用和资金退出等。资金的投入包括所有者投入和债权人投入;资金退出包括偿还各种债务、上交各种税金、向所有者分配利润(还款、上税、分利)。
P8-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P9-会计主体明确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不是对等的概念,法人可以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P9-持续经营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范围,是指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停业,也不大规模削减业务,但并不意味企业永远存在下去。为会计核算中使用会计原则的确定和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基础。
P10-会计分期-是对会计工作时间范围的具体划分。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为中期,最常见的会计期间是一年,以一年确定的会计期间为会计年度,我国会计年度以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P11-单位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主体明确了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明确了会计核算的时间长度,而货币计量则为会计核算提供了必要手段。
P12-会计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采用收付实现制。
P13-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反映财务状况的,是静态的会计要素,是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框架)、收入、费用和利润(是反映经营成本的,是动态的会计要素,是利润表的基本框架)六大要素。
P14-资产的特征: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属于);能以货币计量的(空气、阳光不属于);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淘汰或闲置不用的不属于);是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引起的(计划、合同不未实现不属于)。
P15-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分为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存货等。
P17-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的特征:①负债的清偿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②负债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产生的现时义务。
P18-流动负债是将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及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P19-应交税费核算的税务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和城建维护建设税等。
P20-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从数量上等于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内容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超出其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得利和损失。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所有者权益的特征:除非发生减资、清算或分配投利,企业不需要偿还所有者权益;企业清算时只有在清偿所有负债后,剩余财产才分配给所有者;所有者凭所有权能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P22-收入的特征:是日常活动中取得的,而不是偶然的交易或事项取得的,如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入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收入能使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代收的款项;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
总流入。
P23-费用是销售商品中、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
P25-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企业一般采用历史成本。
P27-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复式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
P29-任何经济业务的发生不会破坏经济业务的平衡关系。只得引起资产和权益的同增或同减,资产内部的一增一减,权益内部(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的一增一减。(常以单选题形式例题,典型例题见《全真模拟试题》)。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和一般要求
P31-具体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和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本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与交纳、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P34-一般要求:⑴执行准则的要求,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⑵依据的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签订合同、协议不需要进行核算);
⑶建账要求,依法设置账簿,不得私设会计账簿;⑷会计资料的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包括: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应当分期保管,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08多选);⑸电算化要求: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⑺文字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或外商企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必须和中文同时使用。
第三章 会计科目和账户
P40-会计科目分类:按提供信息的详细程度及统驭关系不同分为总分类科目(一级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按归属会计要素不同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
P41-常用会计科目关键字记忆:
1、库存现金→现金;
2、银行存款→支票、存行、存款、存入银行;
3、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4、应收账款→款未收、收欠款;
5、其他应收款→借支差旅费、责任人赔偿款;
6、预付账款→预付货款;
7、应收票据→收到商业汇票;
8、物资采购→购材料未验收入库;
9、原材料→材料(购进材料、领用材料、转售材料成本时用本科目);
10、库存商品→产品完工、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11、固定资产→设备、机器(价值=买价+税金+运费);
12、在建工程→设备需要安装(含人工费、材料费);
13、累计折旧→计提折旧;
14、短期借款→银行贷款、借款(还款期一年内);
15、应付账款→款未付、付欠款;
16、应付职工薪酬→发放工资、分配工资、计提福利费、职工医疗费、生活补助;
17、预收账款→预收货款;
18、应交税费→计提税金(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注意:增值税进项税记借方、销项税记贷方);
19、生产成本→产品直接耗用人工、材料费以及结转的制造费用等;
20、制造费用→车间耗用人工、材料、办公费等;
21、实收资本→投入、转增资本;
22、本年利润→结转损益;
23、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收入;
24、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
25、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处置固定资产收益、现金盘盈、罚款收入;
26、主营业务成本→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27、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等;
28、其他业务成本→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29、管理费用→厂部领用、耗用材料费、人工费及办公费等;
30、销售费用→销售耗用、广告费、展览费等;
31、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利息费等;
32、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罚款支出、非常损失;
P42-会计科目设置的原则:合法性(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性(满足对外报告和对内管理的需要)、实用性(符合自身特点,满足企业实际需要)、准确性(内容不模棱两可)和稳定性(不随意改变名称、内容和编号)。
P47-各经济业务引起会计要素增减变化,从数量上看不乎增加和减少,账户左右两方哪方记增加或记减少,取决于所记录的经济业务和账户的性质。
P47-账户的基本结构包括:账户的名称、日期和摘要、凭证字号、金额。账户的余额一般在登记增加的那一方。 P49-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没有结构,账户是会计科目的具体运用,有一定的结构和格式。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科目和账户往往不加以严格的区分,而是相互通用。
第四章 复式记账
P51-复式记账是以资产或权益的平衡关系为记账基础,
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相互联系地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
P54-在借贷记账法下,账户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账户的借方和贷方,哪一方记增加或减少,取决账户反映的经济内容。
P54-资产、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结构:借方记增加,贷方记减少,余额在借方。借方期末余额=借方期初余额+借方本期发生额-贷方本期发生额。(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款户一般无余额)
P55-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的结构:贷方记增加,借方记减少,余额在贷方。贷方期末余额=贷方期初余额+贷方本期发生额-借方本期发生额。(注意收入类账款户一般无余额)
P57-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P62-试算平衡包括发生额试算平衡和余额试算平衡(余额平衡包括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试算),其等式为:
全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 全部账户的期初借方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期初贷方余额合计
全部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
P65-编制试算平衡表应注意问题:必须保证所有账户的
发生额和余额都记入了试算平衡表;如果不相等,则肯定账户记录有错误;即使平衡并不能说明绝对正确,漏记、重记、错记账户、颠倒方向、偶数一增一减相互抵销等不能通过试算平衡查出错误。
P66-会计分录由记账符号、账户名称和记账金额三要素构成。会计分录可以一借一贷,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多借多贷,但不得将不同类别的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复合会计分录。
1、购材料并验收入库 (无特别说明,一般视同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若不考虑增值税,则不写本科目)
贷:银行存款 (支票、存款支付) 应付账款 (款未付)
应付票据 (签发商业汇票)
2、购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1)购买时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若不考虑增值税,则不写)
贷:银行存款 (支票、存款支付)
应付账款 (款未付)
应付票据 (签发商业汇票)
(2)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在途物资
3、领用材料、发生费用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接计入某一产品的)
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 或相关会计科目
4、接受投资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5、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的借款)
长期借款
借款)
6、收回欠款,并存行
(产品直接耗用的)(车间耗用,不能直(厂部耗用) (注意投资的形式)(投资款已存行) (投入、资本) (期限在一年以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以设备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7、购设备、机器不需安装直接交付
借:固定资产 (含税金、运费) 贷:银行存款
8、购设备、机器需安装的
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
+人工费+材料费)
贷:银行存款
交付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9、提现备发工资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10、用现金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11、分配工资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买价+运费+税金(产品直接人工) (车间人工,不能直
接计入某一产品的)
管理费用 (厂部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发放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等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现金支付)
银行存款 (支票、存款支付)
13、结转制造费用(注意制造费用分配比率的计算)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14、生产产品完工并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15、销售商品(注意存款收否及是否考虑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款已存行)
应收账款 (款未收,货款和代垫运费等)
应收票据 (收到商业汇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不考虑税的不作本科目)
注意:一般情况下都不考虑税金问题。若要考虑税金的,考
生应注意审查一下题目是否列明销项税额,如未列明已知的,则用含税价÷(1+17%)计算出不含税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再用不含税价×17%计算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进项税额的计算相同)
16、销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款已存行) 应收账款 (款未收)
贷: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材料款)
17、购办公用品
借: 制造费用 (车间耗用不能直接计入某一产品的)
管理费用 (厂部耗用)
贷:银行存款
18、付广告费、展览费等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19、职工借支差旅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现金 (现金支付)
银行存款 (存款、现金支票支付)
20、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并交回多余款项
借:管理费用 (采购员厂部人员
出差)
制造费用 (车间人员出差) 库存现金 (差额,交回多余的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
库存现金
项)
2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22、支付金融机构手续费、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3、接收捐赠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24、对外捐赠、罚款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25、预付货款
(车间) (经营租出) (差额,补付不足的款 (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