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与注册建筑师_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的相关分析_黄如宝
ProjectManagement 建设监理 99年第1期 工作研究
监理工程师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执业范围的相关分析
黄如宝
1 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有关规定
我国于80年代后期在建设领域提出建立专业人员执业注册制度,并于90年代开始陆续进行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的全国统一考试。应当说,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改革,对提高我国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的素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水平,取得与其他国家有关专业人员的双向认可,从而走向国际建筑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参与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培训和考前辅导工作,感到我国对上述三种专业人员执业范围的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有必要对此作个比较和分析。
自从我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以来,除了相继成立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公司之外,允许工程设计、咨询、科研单位兼承监理业务。但是,建设监理主管机构和人员曾表示,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或不宜)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项目。在95年以前的监理工程师培训中对设计单位兼承监理业务的问题也一直按这一基调来进行说明的。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年9月23日颁发)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年4月1日颁发)中,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如下规定:(1)建筑(工程)设计;(2)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咨询;(3)建筑物(建筑物、构筑物、工
注][
程设施等)调查与鉴定;(4)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其中,“施工指导和监督”与施工监理用词尽管有所不同,但两者的内涵究竟有无区别、有什么区别却未从正面加以解释和说明,实践中极易引起歧义或误解。虽然从字面上讲,“监理”一词包含监督和管理,而且应以后者为主,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却是很难将施工监督与施工监理区别开来的。因此,按笔者愚见,施工监督至少与施工质量监理的内涵大致相当。若这一理解能被接受,我们将很难回答下述问题:既然注册建
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应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为何业主还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质量监理?在同一项目上,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方面的权力有何不同,若他们的指令出现矛盾,应以谁的指令为准?2 监理工程师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比较
从上述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来看,仅“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以下简称“施工指导和监督”)一项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具有相关性。现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2.1 “施工指导和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比较
(1)主体不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是监理工程师,他们来自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单位(包括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经批准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咨询、科研单位)。他们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许多问题有一定的处置权,但没有设计和变更设计的权力。而从事“施工指导和监督”工作的主持该项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即该项工程的设计负责人,他们有权出于技术或经济目的变更或修改设计,他们在把握和贯彻设计意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2)时间范围不同。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其中主要是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具体从事哪些阶段的监理工作,则取决于业主的委托(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施工指导和监督”显然仅局限在施工阶段。
(3)内容不同。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为此,需要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进行多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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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
建设监理 99年第1期 ProjectManagement
如前所述,在建设领域对各种专业人员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改革,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建设领域各种专业人员分别由建设部不同的司分管(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由建设监理司、设计司、标准定额司分管),以致在有关政策、法规上出现了一些不协调的方面。其实,在国际上,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都属于广义的咨询工程师,他们的工作性质总的来说是一致的,他们的工作内容可能存在交叉现象,他们的具体工作内容完全取决于业主的委托;就与监理有关的工作来说,由建筑师或工程师对其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监理和由专业化、社会化的项目管理人员(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或仅施工阶段的监理,至今仍然是同时并存、并行不悖的,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完全取决于业主的选择。因此,我国从政策、法规上不应将他们相互割裂开来,更不应将他们对立起来。
笔者认为,应当在政策、法规上明确规定,允许设计单位对本单位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监理,相应的监理负责人应当是主持该项目设计工作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在这种情况下,施工监理的内容以施工质量控制为主,亦可涉及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规定:若主持该项目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也取得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还可要求有一定数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其他人员),允许进行施工阶段的全方位监理;若其未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则只能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当然,还应规定,若进行全过程监理,只能委托监理单位完成;若仅进行设计阶段监理,则可委托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可要求其拥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完成,但设计单位只能对其他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进行设计监理。
由于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监理尚以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为主,因此,若从政策、法规上允许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对其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则将是对现有的监理单位产生一定的冲击,也是一种挑战。监理单位要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在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力上下功夫,特别在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方面要发挥出自身的优势。
[注]:括号前为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括号内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
师的工作内容在国际上亦可达到我国监理工程师的广度,如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师”,AIA、JCT合同条件下的“建筑师”。但从我国目前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知识结构来看,尚难达到这一要求。我国至今尚未进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经常性的培训,只是在考前作一些针对性的辅导,其中建筑经济与设计业务管理的内容较少、较浅。而我国自199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监理工程师经常性的系统培训,内容涉及监理概论与相关法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因此,我国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现阶段所从事的“施工指导和监督”恐怕只能局限在施工质量监督(或控制)方面。
(4)深度不同。我国在推行工程建设监理的初期,就总结出“旁站”监理的经验,并加以宣传和推广(“旁站”这一提法是否恰当,本文不拟讨论)。在许多监理项目上,业主都有这样的要求。至少可以肯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始终都有监理人员。而从国际上普遍的情况来看,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施工指导和监督”都绝对不可能达到我国监理“旁站”的深度,当然,也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过去通常所说的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上。2.2 “施工指导和监督”与设计单位兼承监理业务比较
(1)主体不同。设计单位兼承监理业务最普遍的形式是在设计单位内部设立监理部,其人员专门从事监理工作,而不从事设计工作。即使是具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设计人员,如果在监理部工作,也以监理工程师(亦应具有相应资格)的身份开展工作,他们不参与该监理项目的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则既是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又要在施工过程中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2)对象不同。设计单位兼承监理业务时,其监理对象是其他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如前所述,我国不提倡兼承监理业务的设计单位对本单位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监理。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则恰恰相反,他们只能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却不能对他人设计的项目指手划脚。
(3)内容和深度不同。兼承监理业务的设计单位属于监理单位,这两方面的比较同本文2.1(3)、(4)两点。3 关于政策、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