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收费通知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文件
郑热[2011]145号
签发人:张舒
关于2011-2012采暖期热费
收缴事宜的通知
各用热单位:
2011-2012采暖期已经临近,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供热工作,根据郑州市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热费收缴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按面积计费:
居民用热0. 19元/㎡·日 其它用热 0.28元/㎡·日
(二)蒸汽按计量表计费:
居民用热 130元/蒸吨 其它用热 190元/蒸吨
(三)按两部制计量计费:
居民用热 基本热价:9.12元/㎡·采暖季,按居民套内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0.186元/kwh,按用户用热量计收。 公共建筑用热 基本热价:13.44元/㎡·采暖季,按建筑面积
计收。计量热价:0.275元/kwh,按用热量计收。
二、计费标准
(一)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
(二)两部制计量计费: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十计量热价×用热量
三、供热时间
2 0 1 1年1 1月1 5日至2 0 1 2年3月1 5日
四、供用热合同的签订
凡今冬用热的单位,用热前必须与我公司所属的各供热分公司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缴纳热费。
五、热费结算办法
(一)按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结算。
(二)用热单位逾期缴纳热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逾期十五日仍未交纳的,我公司有权停止供热。
六、其它事项
(一)在规定的采暖期内,对私自推迟用热、中途暂停用热或提前结束用热的单位,造成供热运行不经济,根据有关规定期间热费按60%计收。
(二)热费不得用其它任何费用冲抵、垫付。
(三)用热单位在用热前应结清以往欠费和滞纳金。
(四)供热计价按郑州市物价局郑价工[2008] 24号、郑价商
[2010] 18号、郑价商[2010] 19号文执行;两部制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的条件及相关管理事项,同时按照
主题词:热费收缴通知
抄报:市政府、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