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事实材料
错误事实材料,又称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组经过立案调查后,把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时制作的文字材料。
一、制作依据
(一)党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二)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将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应当采纳。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另附书面意见。
拒绝签署意见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说明,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例文评析
汪×× 同志错误事实材料
汪××,男,汉族,生于1965 年1 月,×× 县×× 镇人,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10 月参加工作,1986年7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8 月在×× 县×× 局工作,1997年6 月任县×× 局副局长,1998 年5 月至今任县×× 局局长。
经调查,汪×× 的主要错误事实是:
一、收受贿赂× 万元
1.2002 年9 月,汪×× 外出考察前的一天,为了感谢汪×× 在县×× 建筑工程队承揽×× 局办公楼工程、××局住宅楼工程中的帮助以及以后在承揽工程方面得到关照,该建筑工程队队长的李×× 在汪×× 家里送给汪××现金5000 元,汪×× 收受后用于外出考察期间的个人消费。2003年6 月,××局下属单位的办公楼维修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汪×× 向参加评标的人员介绍了×× 建筑工程队的情况,要求评标人员评标时给予关照,在汪×× 的关照下,李×× 的工程队顺利承揽了该办公楼维修工程。
…… 二、贪污公款× 万元…… 中共×× 县纪委调查组2005 年4 月26 日以上材料我已看过,所述事实属实。
被调查人签名:汪×× 2005 年4 月26 日
错误事实材料的结构包括标题、正文、结尾三个部分。
例文标题格式为:“被调查人姓名+ 文种”, 这是错误事实材料标题的通用写法,简洁明快,一目了然,办案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正文分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是这一部分的核心内容,其难点在于主要错误事实与性质的结合上,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只有一个(类)错误事实时,先写错误事实,然后根据错误事实指出错误性质,定性写在错误事实之后;第二种写法,有两个(类)或两个(类)以上错误事实时,先写性质,后写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可体现在叙述错误事实部分的小标题中。例文采取的是后一种写法,前一种写法比较简单,本文不再举例。
结尾包括落款和日期。例文结尾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践中,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时,但不署调查人姓名。
三、应注意的问题
1 许多业务书在讲办案公文时先讲调查报告,后讲错误事实材料,并认为“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应完全来自该案件的调查报告,是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选取可以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进一步归纳整理形成的”。笔者觉得这种观点有进一步商榷的余地。按照一般的办案程序,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当在形成调查报告之前。所以说,错误事实材料是形成调查报告的重要基础,调查报告是在错误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拓展、延伸形成的,与错误事实材料相比,调查报告更为全面、详尽。
2 为逐步巩固办案成果,被调查人有多个违纪违法事实时,可以采取查实一个、核对一个的办法与被调查人见面,即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将错误事实分次与被调查人见面。在错误事实材料标题后面标清编号,除首次见面材料外,之后各次见面材料可省略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直接叙述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1 被调查人的责任是针对单位违纪和共同违纪而言的,对于一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全部违纪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必再写被调查人的责任。
2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站在什么角度用什么方法去写,才能把这一规定贯彻到写作错误事实材料中去?简单地说,就是“换位法”,即站在被调查人的角度,以被调查人的所作、所为、所见为主线去组织材料,决定材料取舍,写出的错误事实材料就会避免泄露有关内容。
3 办案实践中,一些错误事实材料没有体现出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这不符合规定的写作要求,应当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和注意。
4 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明文规定的,不得随意增减。一些错误事实材料中写入了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比如“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等对被调查人有利的情况,虽然减少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难度和阻力,但对被调查人确认错误事实造成干扰,有可能埋下案件质量隐患,这一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5 7. 对没有调查清楚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作为处分依据的问题,不能写入错误事实材料,但可以调查报告中适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