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莫逃逸
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莫逃逸
□记者孙燕通讯员王雪霜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纠纷大量涌现,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以桐柏县法院为例,从2012年至今,共受理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约80件,该类型案件成为法院受理的五大主要类型刑事案件之一。记者收集了几起真实的交通肇事案件,希望对大家就如何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有所帮助。
肇事后逃逸,害人又害己
案情
某日夜晚10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和半挂车与被害人任某驾驶的相向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后董某驾车逃逸,任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董某被抓获。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被告人董某的逃逸,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依法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
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害人任某驾驶的出租车经交通部门查明是套牌车辆,如果董某肇事后没有逃逸,可能他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任,当然也就不会触犯《刑法》。庭审中,法官对董某予以说法教育,董某因为自己不懂法而悔恨不已,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希望董某的惨痛教训能够给大家以警示。
肇事后要及时报案减轻责任
案情
某晚11时许,被告人雷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途中,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撞倒。雷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随后赶到的赵某亲属将赵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晚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桐柏县交警大队认定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后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雷某虽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是未能保护现场,且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依法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于雷某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依法未被认定为自首,不能适用自首的减轻量刑的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肇事后,车辆驾驶人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三大义务。本案中,肇事者雷某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的行为固然值得肯定,但是他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案发现场证据灭失。对雷某而言,自首——最重要的减轻量刑情节,因为其本人的不懂法而不能得到认定,实在是可惜可叹。
“撞伤不如撞死”,小错成大祸
案情
今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迎面逆行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相撞。肇事后,蔡某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路上行人纷纷向其提醒受害人李某被挂在车下,但蔡某不理仍继续向前行驶近千米后停车。李某被甩下车辆后,蔡某竟然倒车碾轧李某,致使李某当场死亡。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被告人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存在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蔡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对被害人进行碾轧,由交通肇事的过失犯意转化为故意杀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现实社会中,广泛流传着“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其起源很可能是由于肇事者对伤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心存忌惮。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都以肇事司机“过失”为前提,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后,基于“撞
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碾轧、杀害受伤者,则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往往被判以重刑,甚至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