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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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
第一章
第一条
则-
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
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税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税法
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细则中,除特别指明者外,统称为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
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
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
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
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
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所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
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
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
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
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
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
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月!日起至!&月(!日止,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九条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说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第十条
式如下
一$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
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
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
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
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
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
(制造费用
二$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
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0本期进货)#进货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货折让!
三!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
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
务支出
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
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
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
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第十二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汇牌价
第十六条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二%无形资产的受让
三%资本的利息&$
四%各项所得税税款&$
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
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与生产
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
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
第二十一条
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用列支$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
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
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
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
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经当地税务机关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
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
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说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
回的&
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
的&
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
能收回的
第二十七条
额
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
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九条
失后的余额
第三章
第三十条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
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二
三
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第三十六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
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
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二
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
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一条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第四十三条
再计算折旧
第四十四条
度的损益
第四十五条
计算折旧
第四十六条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第四十七条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第四十八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
第四十九条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
经营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企业的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成本价为准$
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的计算方法!
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章
第五十二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
有或者控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二
三
第五十三条税法第十三条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十四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一
格#
二
润水平#
三
四
第五十五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第五十六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十七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取!支付使用费的
第五十八条
费#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
第五章
第五十九条源泉扣缴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
第六十条
得#
第六十一条
而取得的收益#
前款所说的收益
第六十二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支付的款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一
第六十四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第六十五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第六十六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
一
所收取的使用费&
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
技术)
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
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
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
取的使用费)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
的使用费$
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核能技术!’&
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
电子管制造技术!
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光导通讯技术!,&
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第六十七条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得0
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六章
第六十八条税收优惠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0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0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的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经济特区0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0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沿海经济开放区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十二条
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
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七十三条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一
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
三
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
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前款第!一
第七十四条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十五条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十五年以上的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得税
二’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
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
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
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
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七$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以上的!
企业所得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
的!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在国务院已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规定中有关#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第!六
第七十六条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第七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润$
第七十八条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第七十九条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八十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十一条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
第八十二条税法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退税率
第七章
第八十三条税额扣除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第八十四条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
境外所得总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
额
第八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本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第八章
第八十七条税收征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办理前款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第八十八条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
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第九十条外国企业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同一省#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治区!直辖市的
二%合并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外国企业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后
第九十一条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前款所说的各营业机构
第九十二条虽有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九十四条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第九十五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果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企业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十六条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第九十七条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
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在停止生产$
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
第九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
企业的会计凭证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凡未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
企业的会计凭证
企业的发票和收款凭证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税务局统一印制#
第一百零三条
期限的最后一天#
第一百零四条对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本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其扣缴税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扣缴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一百零五条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滞纳金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
第一百零七条税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偷税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予奖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对纳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和当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处罚时
第九章
第一百一十条附则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期满为止!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施行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负责解税法公布后#施行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