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防病应急处理预案
救灾防病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预案所称救灾防病应急处理预案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严重水灾、火灾、特大车祸、爆炸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1.2本预案是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制 定的。在执行中必须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挥。
1.3结合整合卫生资源的要求,无条件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 调动和安排。
1.4救灾防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
1.5医院设立应对救灾防病专项资金,所有专项资金列入本年度 财务预算。用于组织开展防治救灾防病相关科学研究,主要包括急救 设施完善、急救人才培训、救灾防病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防护等有关 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与完善等。
1.6依据国家政策,对参加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给予 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救灾防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预防与应急准备
2.1为加强对救灾防病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
理领导小组及各类急救小组。负责对全院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小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救灾防病应
急处理工作。院救灾防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徐永健副院长任组长, 廖家智、唐锦辉、彭芳任副组长,为成员。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医院救灾防病的应急处理,负责监督落实救灾 防病各项工作。
(1)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事件突发后所有应急处理工作。
(2)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医院救灾防病应急处理领导小
组下设临时指挥部和工作组,各个工作组根据职能确定人数,并结合 实际进行增减。
①救灾防病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负责领导全院现场抢险救灾工
作;负责督促、检查急诊和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的落实。
②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综合医疗急救队。
③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综合护理急救队。
④食物中毒医疗急救队。
⑤抗洪救灾医疗急救队。
⑥传染病暴发流行医疗急救队。
⑦重大创伤事故医疗急救队。
③物品供应小组负责应对救灾防病所需设备、防护物品和药品、 卫生材料的供应。
⑨院内感染监控小组负责全院范围内的消毒喷杀、感染监控工
作。
⑩专业流调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并积极配合市防疫站等部门做好全市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1)医护人员防护小组负责全院职工的防护工作,做好对职工和社 会群众的健康教育工作。
12后勤务小组负责救灾防病中医护人员的生活、饮食等后勤服
务。
2.2建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理体系。
(1)制定《救灾防病监测与预警制度》,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 及可能发生的救灾防病,依据《异常信息报告制度》和程序及时报告。
(2)建立救灾防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3)抓好救灾防病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制定并实施对全院职工和社会群众开展救灾防病应急知识教
育计划,增强全社会对救灾防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重点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
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院前急救应对各类救灾防病的救治能力。
3.应急处理
3.1灾害事件发生后,院救灾防病领导小组迅速对救灾防病进行 综合评估,初步判断救灾防病的类型,明确是否启动救灾防病应急预 秦的意见。
3.2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 从救灾防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职责。
3.3急诊科及门诊各科室应当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在灾
害中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患者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患者,应当按照规
定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并结合疫 情,采取相应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4根据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的需要,救灾防病应急临床指挥部有 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 时,配合市区行政部门进行人员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 疫区实行封锁。
3.5感染科等部门应当对救灾防病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救 灾防病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 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3.6参加救灾防病应急处理的医护人员,应当按照救灾防病的要 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3.7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指定的专业 技术机构,开展救灾防病的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3.8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 和职业中毒事件,立即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
3.9对收治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依法报告属地主管 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4.救灾防病信息报告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救灾防病应急处理应急条例》 规.定,在2h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f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发生重大火灾、水灾、特大爆炸、车祸及其他重大伤害事件。
4.2疫情突发时,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报告程序。接诊医 师应主即汇报医务处和门诊办公室,主管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由门诊部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
4. 3医院救灾防病报告电话:
5.法律责任
5.1未依照本预案履行报告职责,对救灾防病隐瞒、缓报、谎报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科室、主管部 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 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依据救灾防病要求,未完成救灾防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 设备、药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 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亡,-
5.3在救灾防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
渎职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场训戒,口头警
告、行政处分、就地免职,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疫情畏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2)不听指挥、贻误救治时间的;
(3)擅离职守或工作消极的;
(4)违反规程,草率马虎,操作不当致使防控救治不力导致疫情 蔓延、扩散的;
(5)拒绝接诊患者的;
(6)拒不服从救灾防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调度的;
(7)泄露秘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