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证照管理,确保证照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服务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行政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检查及协助各分公司证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证照种类
第三条 证照种类包括基础证照和专业证照两类:
(一)基础证照是指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公司开业运营必须具备的证照。
(二)专业证照是指各公司经营中取得的专业类证照,如印刷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专业资格证等。
第三节 证照办理
第四条 办理部门
(一)名称核准、批文、批准证书、网报文件、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由集团行政部统筹办理;
(二)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备案、一般纳税人申请、海关备案、电子口岸备案由集团财务部统筹办理;
(三)各分公司专业证照由各分公司行政部主要办理,集团行政部协助办理。 第五条 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证照的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由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如被罚款的,所罚款项全部由经办人及其直接领导共同承担。
第七条 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复印件备案至集团行政部处。
第八条 证照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凭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节 证照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 公司所有证照原件由专人专柜负责保管,行政中心登记、备案并保留复印件。 第十条 各分公司行政中心统一管理证照复印件,如因业务需要使用证照复印件的,由行政中心统一提供,并做好登记,注明用途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如因业务需要借用证照原件的,需填写《证照外借申请单》(附件1),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保管员处借出,并在《证照使用登记表》(附件2)上做好登记。
第十条 证照使用完毕后,必须立刻归还,并在登记表上注销。
第五节 证照遗失处理
第十一条 证照遗失必须马上告知行政中心,由行政中心登报声明证照作废,并按主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补办新证照。
第十二条 遗失证照的,由遗失人承担全部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遗失人承担,并处以500元/次罚款。
附件1:《证照外借申请单》 附件2:《证照使用登记表》
附件1:
证照外借申请单
部门负责人: 集团行政总监:
附件2:
证照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