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可恨,但情有可原,律师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建征受宁阳县人民法院的指定,并经被告人WWW的同意,作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有关材料,辩护人了解了基本的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第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第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于XXX年X月X日下午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与X月X日上午交代了全部的违法事实,其交代的违法事实与其以后的几次询问笔录及其他被害人的陈述相比较,没有大的差别,只是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上前后相差10多分钟,应当认定被告人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其一、从犯意的起源来看,被告人的家人于XXX年X月,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在转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疗事故原因致其家人死亡,为了给家人讨回一个说法,被告人陷入到诉累之中,先后多次开庭审理该医疗事故,但至今该案没有赔偿到位。XXX年X月份,被告人驾驶自己的农用车从事运输工作,被大众派出所工作人员检查,在逃跑时丢失现金5200元,并因为弃车逃跑把腿被摔伤,被追赶的人员追上后,被告人曾经向追赶的人员求救,遭到拒绝。被告人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曾经委托他人并自己亲自到大众派出所索要扣留的被告人的车辆,当谈到丢失的现金及追赶人员对其因逃跑受伤当时不予救助两个事情,派出所给出的答复是没有见到丢失的5200元现金,也没有看到被告人掉在沟里被摔伤,致使触发了被告人给社会制造麻烦报复社会的念头。虽然事后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不能宽恕,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被告人的犯意的引起与其实施犯罪行为前所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有很大的关系。
其二、从被告人所拥有的含有呋喃丹成份的有毒物质的数量与给社会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其主观恶性还是非常小的。从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及事后的检验报告可知,被告人在实施投放危险物质前,手头能掌握的白色有毒物质达三两之多,但每次投放的有毒物质仅仅是三两当中的很小一部分,是一小捏。每一次投毒仅仅一小捏,就造成了10多人受伤,试想一下,假如被告人把所有的手头上的有毒物质一次性的投放出去,其后果将不是致10多人受伤,很可能是致很多人死亡。从被告人能够造成的危害结果与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相比较,能够说明被告人主观的恶性并不大,其真实目的并不是真的危害社会,只是给有关单位制造麻烦引起有关单位的重视。
其三、从公安机关给被告人所做的5次询问笔录来看,其中有四次提到在“北京特色蒸包”店内投毒时内心的一个闪念,即“在盛小米粥的桶里,当时还盖着盖,我掀开看看有一满锅,我一看光学生来吃饭的,我没再倒药”,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盛小米粥和八宝粥的两个保温桶内均倒了有毒物质,及鉴定结论也证明两个桶内均检出了有毒物质,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当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心中还想到了不能危害学生,学生是国家的希望,学生不应该受到无谓的伤害,可以看出被告人人心善良的一面。
其四、被告人的父母均已七十多岁,年迈多病,父亲气患有管炎多年,母亲精神分裂也XX余年,妻子因骨头坏死半身不遂,一家人生活的重担均压在被告人肩上,使用被告人难以承受。被告人在家一贯表现较好,且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建议法庭从被告人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及社会和谐稳定因素考虑,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虽然造成了几十人受伤,但其悔罪态度诚恳,并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在三到五年的刑罚幅度内给予量刑。
谢谢
辩护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殷建征
2013年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