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与社会管理相比,社会治理具有以下比较突出的特点。
第一,虽然社会管理包括政府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两个主要方面内容,但社会管理仍然侧重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是社会管理合法权力的主要来源;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合法权力来源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
第二,社会管理很容易表现为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习惯于包揽一切社会事务,习惯于对社会进行命令和控制,习惯于扮演“全能型选手”;而社会治理更多的是在多元行为主体之间形成密切的、平等的网络关系,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过程,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原先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来承担。
第三,社会管理更多地是表现为从自身主观意愿出发管控社会,想当然地自上而下为民做主;而社会治理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更多地强调发挥多主体的作用,更多地鼓励参与者自主表达、协商对话,并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第四,社会管理的实践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力,依靠发号施令;而社会治理则在运用权力之外,形成了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等多种管理方法和技术。社会治理行为者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例如,政府应更多地引导和更少的管制,民间组织及公民社会更多地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市场力量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创新和社会企业成为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等等。
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带来各种矛盾和挑战。例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要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应对这些挑战,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首先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观念的转变。解放思想,就是不墨守成规,不瞻前顾后,要有胸怀容差异、有勇气干事业、有智慧闯新路,要敢于摆脱僵化的、教条的思想,路线和政策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决定,而不仅仅依靠前人的言论、已有的经验和固有的模式。社会治理变革,要求执政党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家和社会治理,是由多元主体共同构成的治理结构来完成的,应重新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在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中,重心必将向社会倾斜,原来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必须让位于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政府对社会的统治观念必须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然要求在政府、社会、市场、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与良性互动,形成新型的伙伴关系。政府必须放下身段,学会尊重,懂得平等对待合作伙伴、管理对象;善于放权,学会“弹钢琴”,学会为自己减负;同时,政府必须增强自信,信任社会,理解社会,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努力为其能力提升创造条件。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需要最广泛的公民参与,以及最主动的、最自觉的参与精神。改革开放,社会进步,靠的是公众的参与;今后的发展、全方位的发展,同样需要公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动力,就存在于民众之中。有序的和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有足够的合法渠道。与公民政治参与
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参与渠道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的制度框架,让更多的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是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不坚持民主和法治,社会治理变革就无法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无法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将学习借鉴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与尊重自身实际结合起来。在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公民社会发展等方面,人类已经创造了诸多好的经验,我们应该有勇气和智慧从中学习和借鉴其适合我国国情的要素,同时,结合本土的经验,在实践中创造社会治理变革的中国路径。“摸着石头过河”,就是要从“此岸”到“彼岸”,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
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对于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对于丰富人类社会现代文明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依然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治理变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尤其需要努力避免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一是故意将“社会治理”扭曲为“治理社会”,将“社会”作为管理和实践对象。社会治理,完全不同于我们已经习惯的“治理腐败”、“治理污染”,不能用“治理社会”来理解“社会治理”。二是将社会治理的目标仅仅理解为维护稳定。稳定是社会治理变革的一个条件,稳定的形成,不是靠堵,而是要疏;不是靠强力、压制和打击,而是靠协商、对话与合作。社会治理变革,更多地是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社会建设只是为了促进民生。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变革,既是服务于民生,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民主。只有用民主的办法,才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只有解决好了民生问题,才能更稳定、更有序地推进民主发展
俞可平:国家治理现代化须超越任何群体局部利益 俞可平在发言中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最大亮点就是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俞可平认为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同时,改革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不稳定因素急速增多,维稳的代价不堪重负等,俞可平说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目前局部存在的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执政危机,而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坚定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俞可平表示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破除。
俞可平最后指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超越任何组织和群体的局部利益,而以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
以下为俞可平教授发言实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有不少亮点,在我看来,最大亮点,就是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对于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全新的政治理念。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从实践上说,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相应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必要求在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治理”是上个世纪末兴起的新政治概念,它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治理体制和治理行为主要体现国家的工具理性,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政治体制下,无论谁上台执政,都希望自己治下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威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
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威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威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
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更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到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其中,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所以,政治学家也将现代国家治理称为民主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者放在一起,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对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在现代化进程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不稳定因素急速增多,维稳的代价不堪重负,党和政府公信力严重流失,现存的许多体制机制严重阻碍社会进步,凡此种种都意味着我们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们目前局部存在的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执政危机。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坚定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提出了总的指导思想、全面改革的路线图和重大的战略部署。我在这里特别想强调以下六点。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政治敏感性,更容易使人们畏首畏尾,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决定》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这里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到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破除。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有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
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先进经验。我们从来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等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我们应当具有当年邓小平同志引入市场经济那样的胸怀和胆识,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认清世界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有两个基本因素影响着国家治理水平和效益,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既有“破”又有“立”。一方面,要像全会《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良好的国家治理,制度是决定性的,但治理者的素质也至关重要。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现代核心政治价值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政治价值观的教育,培育公民意识,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和维护公民权利,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决定》指出,“到二O二O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换言之,在7年内要初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其艰巨性可想而知。实现这项艰巨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和果断的措施,同样也需要宽广的胸怀、高度的智慧和正确的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
代化必须超越任何组织和群体的局部利益,而以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不仅要集中全党的智慧,还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不仅要有政治精英的参与,也要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仅要依靠党组织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更要严格遵循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基本方略。
总而言之,只有沿着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反过来,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