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安全责任制
11-04
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生产部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生产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地方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与标准。
(三)拟定、修改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制车间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的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经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五)组织落实部门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班组级安全教育。
(六)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七)组织部门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或直接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八)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九)建立、健全生产部的安全生产、防火组织,领导车间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工作。每月检查,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十)督促检查车间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情况以及遵守厂纪厂规、劳动纪律情况,切实做到不违
章指挥,不违章作业,确保车间生产安全。
(十一)执行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议和任务,做好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
(十二)做好生产现场管理工作,防止机械,电器及消防事故,开展车间文明生产活动,督促车间职工正确使用劳动用员,确保车间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