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认证时间是不是从原来的三个月变成了六个月时间?如果是的话,是否有相应的文件下发,能不能把这个文件在首页显示并供广大纳税人下载? 尊敬的纳税人,您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和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学会计论坛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第 617 号)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
具之日起 180 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2006]156 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国税机关咨询,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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