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教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的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院两级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贫困)、二等(贫困)和三等(一般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一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200元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每月基本生活费在250元以下(不含外
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三)三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学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在300元以下(不含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
2、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的;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6、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7、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8、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9、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10、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公选课除外)考试不及格的(含补考);
11、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认定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科配合本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各系的认定评议工作。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办)盖公章,同时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科技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系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收集《调查表》,提交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三)系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作为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四)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
1、学工部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提出疑问,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所给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公示无异议后,学生科将相关材料报本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科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各学工组、各系、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