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其特征主要有三方面:独立组织、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三、 联营: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项目的而实行的一种法律形式。
四、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五、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六、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下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的权利。
七、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八、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
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九、 合同:一般意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有物权合同、
债权合同和身份合同等。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仅指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合同。
十、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
律行为。《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的基本法律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十一、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中,提出要约的一方为
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为受要人。
十二、 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三、 无效合同: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合法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就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为其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十四、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的方式等,完成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十五、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
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十六、 合同的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受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十七、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
复存在。
十八、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行为。
十九、 违约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承
担的法律制裁。
二十、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的行为。通过对合同进行对合同进行行政管理,督促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切实履行合同,以使《合同法》得到贯切。
二十一、 合同争议: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
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二十二、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筑单位委托对建筑工
程进行监理和管理的活动。
二十三、 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
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十四、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保证建筑工程和建筑职工的人身安全。
二十五、 仲裁: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
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二十六、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
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它是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
对象的保险。
二十七、 建筑工程市场:建筑工程市场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
一般称作建设市场或建筑市场。
二十八、 工程项目招标:所谓工程项目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
项目的招标人进行审查、评比和选定的过程。
二十九、 招标须知:招标须知是招标文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投标者在投标时
必须仔细阅读和理解,按须知中的要求进行投标,其内容: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授予合同等八项内容。
三十、 投标有效期:有效期一般指从投标截止日算起至公布中标的一段时间。一般在
投标须知的前附表中规定投标时间(例如28天),那么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28天内有效。
三十一、 标底:标底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
格和能力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所编制的价格。
三十二、 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是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三十三、 合理预算成本:即按照国家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计算的成本。
三十五、 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投标中对潜在投标人比较多的招标项目,招
标人组织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预先审查,确定有资格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名单,并向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向不合格的申请人发出未通过资格预审申请通知的过程。
三十六、 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是指去工地考察,招标单位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要
注明现场考察的时间、地点,在文件发出后就应安排投标者进行现场考察准备工作。
三十七、 投标决策:投标决策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针对项目招标是投标,还是
不投标;其二,倘若去投标,是投什么性质的标;其三,投标中如何采用以长制短,以优胜劣的策略和技巧。
三十八、 风险标:明知工程承包难度大、风险大,且技术、设备、资金上都有未解
决的问题,但由于队伍窝工,或因为工程盈利丰厚,或为了开拓新技术领域而决定参加投标,同时设法解决存在的问题,即是风险标。
三十九、 保险标:对可以预见的情况从技术、设备、资金等重大问题都有了解决的
对策之后再投标,称为保险标。
四十、 盈利标:如果招标工程即是企业的强项,优势竞争对手的弱项或者建设单位意
向明确;或本企业任务饱满,利润丰厚,才考虑让企业超负荷运转时,此种情况下的标,称投盈利标。
四十一、 保本标:当企业无后继工程,或者已经出现部分窝工,必须争取中标。但
招标项目本企业又无优势可言,竞争对手又多,此时,就是投保本标,至多投薄利表。
四十二、 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指在总价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调整内部
各个子项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十三、 多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是利用工程说明书或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之处,以
争取达到修改工程说明书和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报价方法。
四十四、 降低系数:是指投标人在投标作价时,预先考虑其他一个未来可能降价的
系数。